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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路修复工程招标文件

 

上篇通用部分

第1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公告主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的办法,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2章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招标控制价、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招标控制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依据国家以及省的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的工期,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本项目资格预审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4.1.1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2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银行资信证明: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条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股权关系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须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现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条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条规定的时间前,将对投标人所提问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条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定、工程量清单。

(5)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合同主要条款。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条规定的时间,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投标人在收到书面澄清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以网上形式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前附表规定时间前,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条规定的方式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以网上形式发布修改内容的,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2.3.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

(2)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

(3)具体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为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条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4章“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定”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4章“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定”中相应报价的单价及合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但最迟也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条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履约保证金到位及签订合同后30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定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银行资信证明”应附银行出具的存款及资信证明,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条至第3.5.4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施工组织设计如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

3.7.5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应分开包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电子版随投标文件的正本一起封装。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施工组织设计如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应独立成册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条要求密封和标记。

4.1.4未按本章第4.1.1、4.1.2、4.1.3条要求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条规定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投标函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个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有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或网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中标通知书

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7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7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章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遵循特定的评标原则,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在此条件下,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资格的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后,再对技术和商务进行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通过后,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如遇投标书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未通过,则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评标原则

遵循公平、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工期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施工方案(技术)可行,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依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3.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商务评标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主。

3.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对评标委员会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确定评审对象,再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评审和资格评审),然后进行详细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

4.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4.2确定评审对象

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评审对象,一般确定为3名投标人,具体数量可结合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3初步评审

符合性评审和资格评审。

4.4详细评审

4.4.1技术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4.4.2商务评审: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详细评审。

4.5推荐中标候选人:

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5.评审内容

5.1初步评审

5.1.1符合性评审标准:

见符合性评审表。

5.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资格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5.2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5.2.1商务评审:

只有商务和资格后审合格的才进入技术标评审。

5.2.2.1投标报价清标:

(1)清标是指通过对需要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

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2)清标工作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①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②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③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④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原因的摘录。

5.2.2.2投标报价评审:

(1)投标报价总价的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评标基础价时,其总价是否合理(评标基础价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评标使用的工程造价)。

(2)综合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或低于成本。

(3)主要材料消耗量和价格评审:

是否满足招标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材料消耗量是否能够满足工程实体要求,确定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或低于成本。

(4)措施项目评审:

措施费用报价是否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或低于成本。

(5)规费、税金、材料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暂列金额等不可竞争费的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具体见商务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2.2技术评审:

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采用合格制。

对否定的技术标,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评标委员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1)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施工方法。

2拟投入的主要物质计划。

3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对性、完整性。

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结合本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逐项评定、查看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主要施工机械、劳动力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质量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期技术组织是否完善、工程网络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是否与现场相符。

5.2.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包括工程投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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