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讨论稿1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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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讨论稿1118
关于促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讨论稿)
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步伐,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扩大支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工业投资项目建设
3.鼓励固定资产投资。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马鞍山市域内新建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申请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生产厂房、设备及辅助设施。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4.对工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费用不超过2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的费用。
5.建立投资项目库。
市经信委每年下达《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库,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6.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
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另根据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
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7.鼓励企业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进行支持外,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非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
推行工业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对在本市实施的工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按每吨标煤100元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自主创新
10.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主持或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列为国家、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1.支持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
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鼓励工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管理进步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13.培育特色产业基地。
对新认定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所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100-200万元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14.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对产业集群编制发展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加大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辐射面广、带动作用突出的龙头企业给予20-60万元的扶持、奖励。
对支柱产业成长较快、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授予产业集群专业镇称号,并进行重点扶持,新认定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市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其中60%用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40%用于奖励发展有功人员。
15.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对新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根据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对管理规范、孵化功能突出的示范创业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对开发区、产业园区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按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
16.支持工业企业升级发展。
对列入工业企业升级计划的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过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过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多产多销。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垄断性行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纳税总额超出上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后的增量给予奖励。
以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和纳税总额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并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各类企业基准增幅和增量奖励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对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计算奖励。
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企业快速成长。
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我市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发展特色产业链。
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
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20.支持企业展览展销。
对工业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展览展销,实行摊位费50%定额补助,每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3万元人民币,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支持初创小企业发展。
凡在本市创业基地租赁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的初创企业(创业者),按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可享受补贴的年限最多为2个年度。
七、鼓励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22.鼓励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对在我市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指导目录》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3.支持新兴产业做强做大。
结合我市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选择一批在行业内有一定地位、成长速度快的新兴产业范畴企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每年优选10-20项产业带动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予以支持,扶持资金20-100万元。
24.实行政府采购“首购”政策。
对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我市新兴产业产品,在技术、服务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以首购方式采购。
同时按照合同实施采购价值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5.扶持重点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省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和检测机构建设给予50-100万元经费匹配支持。
2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固定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实施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的固定资产,条件具备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八、鼓励"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27.支持“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
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经过专家论证即将实施列入《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给予投资额度0.5%的补助。
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两化融合”项目进行适当财政扶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列为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8.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每年评选出一批“高成长性软件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
通过省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九、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9.支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
对仓储配送、运输装卸、货代联运等物流业新建项目,项目竣工后,按照投资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0.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按照募集资金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
31.鼓励发展担保融资。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上一年度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为基数,按照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奖励;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给予5%的补贴。
32.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继续执行《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马政【2006】7号),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33.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上市前期费用,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成功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归还。
对在主板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创业辅导中心(工作站),每新建并获认定1个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创业辅导中心补助20万元,每新建并获认定1个市级基层服务工作站补助10万元。
鼓励各类创业辅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广告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按照其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申请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实施县区、开发区工业发展考核奖励
35.将工业投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工业企业升级计划等工业发展有关指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考核指标。
对达标单位取分排序前三名者为优秀单位;对优秀达标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对领导班子和直接有功人员的奖励最高可达奖励总额的50%。
36.在县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规模企业户数、企业升级等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新增规模企业户数每超增1户奖励2万元,企业升级新增企业户数每项每超增1户奖励1万元。
该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作为发展工业经济、培育规模企业的工作经费。
十一、其它
37.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亿元,并以不低于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加。
本政策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奖励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其余条款所涉及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38.资金申报程序。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下达关于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各类奖励和补助按年申报,均在市经信委统一申报受理。
市经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和单位。
39.资金使用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0.本政策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市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
41.本政策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