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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退耕还林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退耕还林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一、缔约双方当事人

  1、出租方:

  

(1)住所地:

  

(2)法定代表人:

职务:

  (3)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4)开户银行:

帐号:

  2、承租方:

  

(1)住所地:

  

(2)法定代表人:

职务:

  (3)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4)开户银行:

帐号:

  二、取缔约目的和宗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政府的批文的决定,为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扶持农民脱贫致富,现拟对进行退耕还林,并由出租方将该片土地出租给承租方,由承租方承包对该幅土地退耕还林,并围绕林业进行观光旅游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经营。

  三、标的物

  1、该片土地位于省境内,属市(县)政府管辖;其编号为;范围包括;总面积为亩(以重新丈量的数字为准);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见附件1)

  2、土地出租前后用途

  

(1)该片土地原作为耕地使用,主要是(也适于)种植;

  

(2)该片土地出租后将作为林地使用,主要为工业用材林。

  3、土地现状

  

(1)自然状况:

该片土地属地,现已不再种植/或种植少量;

  

(2)有关权利现状:

  该片土地现由拥有,其上现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4、土地交付条件

  1)土地条件、配套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1)土地条件:

交付时,该片土地上的任何耕种活动均已停止,地上耕种物均已清理完全,应不留有任何残余的耕种物;

  

(2)配套设施:

水、电等配套设施由出租方在交付前按约定配套齐全,配套设施的安装设置及供应量应能满足还林过程中林木的栽种及养护的需要;(具体配套方案见附件2)

  2)退耕现状

  

(1)退耕现状:

该片土地上的退耕工作已全部结束。

  

(2)对原耕地农户的补偿:

出租方已根据政府的划拨及各农户的具体情况将政府的相关补偿分发给农户。

  (3)其他情况:

出租方与原农户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已全部清理。

  3)政府许可:

涉及土地出租、退耕还林、作物砍伐等

  

(1)出租方在交付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和取得相应的批文,具体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经营的批准

  *土地所有权证的变更手续

  *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

  *政府决定对该片土地退耕还林的相关批文

  

(2)出租方已办理或应办理为使承租方在承租方承租期间现实地行使或享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而应当批准或办理的登记、批准手续以及应交付给承租方的批文。

  (3)《林权证》的核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租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交除承租方应当自行提交的文件以外的其它申请资料及文件,以配合承租方办理《林权证》的登记申请手续。

  承租方仅且应当自行提交的所需文件为:

  *林权登记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4)砍伐额度的保证

  承租方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证和相关的批准手续并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划采伐量进行采伐。

但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每年应有不少于当年林木积蓄量的20%的砍伐额度。

  5、土地交付时间及交验

  出租方应于土地交付前使土地具备所有交付条件,并接受承租方的验收及确认,验收合格日为土地实际交付日。

承租方按以下标准验收:

  

(1)退耕完成;

  

(2)相应的水、电等配套实施的配备已落实;

  (3)政府许可承租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批准文件已下达;

  (4)出租方与农户间在土地上的原承包关系已清理完毕;

  (5)出租方对原农户的补偿已落实;

  (6)其他影响承租方承包经营的条件已落实。

  四、土地瑕疵担保

  1、出租方保证在土地交付前及交付后均对所出租的土地

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任何其他第三人对该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对该土地的出租处分已经全体村民合法通过;

  2、出租方承诺在土地实际交付时在其上未设置任何地役权(采矿权、捕捞权、狩猎权等),并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也将不会设立此种权利,但给予承租方的除外。

  3、出租方承诺未在该片土地上设置任何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而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也将不会设置任何的担保物权;

  4、出租方保证在签订合同及实际交付土地时,未与第三方协商、谈判、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合作或类似交易的协议、合同,或拟做该行为,且出租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做上述行为。

  五、租赁的期限

  1、租赁年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

到期后,承租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继续租赁,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但续租期不超过10年。

  2、起算时间

  租赁期限自土地实际交付时起计算;出租方应当于20年月日以后,20年月日之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

  3、若在前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出租方已使土地具备交付条件的,承租方可予以接受,但交付日期仍定为20年月日,且租金自该日起算。

  4、若于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土地尚未具备交付条件的,承租方可暂予接受,但出租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后六个月内将交付条件完备(土地交付时间以验收合格时为准),否则将视为承租方未接受土地并可解除合同。

本款规定并不免除出租方依约承担逾期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

  六、承租方承租土地对价

  1、租金计算方式

  

(1)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

  

(2)租金调整:

租金在租期的第九年调整一次,自第九年起,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2、租金的支付方式:

  在租赁期间的前八年,承租方应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向出租方支付该年度的租金元;后十二年,则承租方向出租方于每年第一个季度支付元,第三个季度支付元。

若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租该片土地的,则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租赁期后十二年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相同。

  3、承租方应承担的费用:

  本条约定以外的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否则,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七、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的权利:

  

(1)占有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为该片土地的独占使用人,享有独自占有的权利,出租方不得无理干涉也不得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干涉承租方的占有;

  

(2)使用权及综合开发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可使用该片土地并在其上种植、经营林木及其他林产品,并可进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公园、旅游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

  (3)收益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有权在该片土地上种植、经营林木、林产品、进行相关行业的综合开发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4)林木采伐权

  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出租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承租方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5)续租权:

  A、提起时间

  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可要求续期,出租方应予以同意。

  B、延长年限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期限进行延长,延长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不超过10年。

  (6)对土地受让人的对抗权:

土地转让给第三人时,受让人取得原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地位,受让人不得以该土地权属变更为由主张终止该土地的租赁关系

  (7)转租权

  承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将该片土地全部转租于他人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A、转租后承租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对次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向出租方负责;

  B、若转租后承租方所收租金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的,高出部份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应承担高出部份所涉税费。

  (8)租赁权的转让

  承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有权将租赁权转让于他人;

  (9)合同提前终止的求偿权

  除因承租方的过错导致合同的解除外,若本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应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

  2、承租方的义务:

  

(1)依约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2)依约对土地进行开发还林和经营管理林木和其它林产品;

  (3)依约使用土地;

  (4)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办理各类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如林木采伐证等),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和提供相关手续和批文。

  (5)尊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包括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应有效经营土地,不得闲置土地;

  (7)保证造林成活率为,保存率为;

  八、政策、法律优惠及其限制

  1、最惠待遇:

出租方现在和将来,无论是依据现行的政策或法律或是将来的政策或法律,给予任何来出租方所在地投资兴办实业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内、外商及参与出租方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的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优惠,应当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给予承租方。

  2、税收减免及奖励(具体见附件3)

  3、雇工方面

  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享有雇用相关工作人员的自主权,出租方不得加以干涉。

  九、租赁期限届满处理

  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承租方不承担土地的复耕费用,但租赁期限届满时林木的价值及林业生产工具、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十、相邻权及其随附权

  1、承租人享有与土地相邻的土地及其建筑物的相邻权及其他随附权,出租方保证

提供且不得限制:

  

(1)道路通行权:

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人、畜和车辆等进出该土地的通行权及通行自由;

  

(2)修建必要设施之相邻权:

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为开发建设及经营需要的在相邻土地上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管线、修建道路等设施的相邻权;

  (3)用水权:

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在经营管理中可自由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各种水利设施,并享有排水权、引水权、取水权、饮畜权等;

  (4)排灌设施使用权: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使用已有的排灌设施。

  (5)承租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及科学规划铺设排灌设施、管道等,并可自由使用。

  2、对出租方及第三方在土地上享有的相邻权及其随附权的限制和管理

  

(1)通行权: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允许出租方及第三方在该片土地上有必要之通行,但此通行不得影响到承租方的正常经营管理;

  

(2)用水权: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允许出租方及第三方在该片土地上有必要的用水,但此用水不得影响到承租方的正常用水;

  十一、第三人侵权的处理

  1、若该第三人侵权是因出租方原因(包括直接及间接原因)引起的,出租方首先应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与第三人协商或通过法律手段排除妨害;

  2、若第三人侵权非因出租方引起的,承租方有权直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出租方应当全力协助。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爆发、堤防溃决、管漏、战争、罢工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

  2、通知方式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3、若发生不可抗力,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责任(如减少租金)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若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在一方延期履行义务期间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变化:

  1、法律变化包括: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新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

  2、国家政策变化包括:

取消退耕还林、土地规划变更、土地被征为国有

  3、若发生法律变化导致承租方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国家政策变化,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除应当全额补偿承租方的投入外,还应当赔偿承租方预期可得经济利益损失。

  十四、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六个月,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

  2、出租方逾期交付土地:

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六个月,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承租方为此而发生的全部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初期配套设施的投入、及承租方预期可得经济利益损失)。

  3、出租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而承租方同意接受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或减免%的租金,或在承租方同意的前提下以其他同等价值的方式给予承租方优惠);或属于出租方对第三方的责任或义务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限期完成或继续履行。

  4、出租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对承租方的承诺或保证(担保)或其它义务,应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可得经济利益损失),若因此使得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定金。

  十五、合同终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再续期的,合同自然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的,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合同终止;

  3)因出租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对承租方的承诺或保证(担保)或其它义务致使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依约解除合同的;

  4)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退耕还林、未经出租方同意转让、转租或逾期交纳土地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6)承租期间,若土地自然生态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土壤、空气、气温等条件)发生严重变化,导致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承租方出现或推定将出现严重亏损,承租方有权要求租金的减少、免除及推延支付;亦可要求解除合同;

  7)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其它情形。

  2、出租方地方政府行政级别变化不得成为合同的解除的理由。

  3、若非承租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对承租方的投资予以相应的公平补偿。

补偿标准为:

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对配套设施的投入、期限届满时林木的评估价值、地上添附物的价值及承租方预期可得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

  4、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缔约当事人依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十六、通知

  1、通知方式

  本合同项下应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中文形式书写,可以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传真或快递服务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达或发给对方:

  出租方:

地址:

邮编:

传真号:

收件人:

  承租方:

地址:

邮编:

传真号: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则应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将其新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对方。

  2、通知的到达

  一方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邮件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任何通知或文件的送达时间无法确知的,按以下方式确定:

  如为递送,为实际送达时;

  如为邮寄,为交付挂号邮寄后7日;

  如为通过EMS快递服务发出,为该服务受理后3日;

  如为传真:

传出传真的

传真机打印出指明传真已全部发送至接收的传真号码的传输结果报告时。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解释:

  “承租方预期可得利益”是指:

经出租方确认的、承租方针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租赁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经营活动所作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承租方对其按照计划投入进行合理预测的可得利益;

  十九、附则

  1、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为: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双方签字盖章

  (3)定金交付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4、本合同附件包括:

  

(1)土地平面图(四至图);

  

(2)配套设施;

  (3)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优惠政策之承诺

  (4)出租方的土地所有权证;

  (5)承租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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