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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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doc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你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请求调查案件中有利于本人的事实和证据。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四、有权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在末页签名。

五、人身伤害案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作伤情鉴定。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六、有权及时了解公安机关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

七、辨认过程中,被侵害人、证人有权要求在不暴露的情况下进行,有权要求办案民警保守秘密。

八、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告知书已收到(向我宣读)

签名(捺印):

年月日时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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