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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学习精简笔记保险笔记要点

健康保险☆代表C2,★代表重点C3,其他为C1

1.1健康保险:

对因健康原因(疾病、意外伤害)---提供补偿或给付的保险。

涉及三方:

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1.2健康保险的分类:

从保障内容看:

(1)医疗保险

(2)疾病保险(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4)护理保险

从投保方式看:

(1)个人健康保险

(2)团体健康保险注:

较大团体的成员投保时通常不需要提供可保证明。

从政策属性看:

(1)社会医疗保险(政府社保机构开办)

(2)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开办,政府给予税收等政策支持)

(3)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开办)

从保险期限看:

(1)长期健康保险:

超过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但含保证续保条款

(2)短期健康保险:

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

保证续保条款:

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1.3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收入水平、年龄结构、医疗技术进步、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组织的运作方式

保险公司的承保与风险控制能力

★2.1医疗保险:

以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包括医疗费、手术费、药费、门诊费、护理费、检查费、住院费用等

★2.2医疗保险的给付特征(两种):

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

★2.3保险期限: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责任期限:

保险人对医疗费用负责的期间,常见的有90天、180天及360天。

(责任期起始于疾病的诊断之日)

保障项目:

保险人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医疗费用保障项目。

医疗费用分摊方式:

免赔额:

又称自负额,免赔额以下的部分由自己承担,超额部分由保险人进行理赔。

形式:

每次事故固定金额免赔、每次事故固定比例免赔、日历年度固定金额免赔、日历年度固定比例免赔

优点:

-保险公司平均赔付降低,保费相应下降。

-免去大量小额理赔,节约了有关理赔费用。

-为客户提供了防损、减损的经济激励。

-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可选择免赔额的高低,获得适合的保险需求。

比例给付:

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保单限额:

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止损条款”:

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免赔额和比例分摊额达到规定限额(如5000元)后,保险人将补偿其余费用。

☆2.4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1、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为特定的住院费用提供保障,包括床位费用、医生费用、手术费、医院杂费、各项检查费等。

通常规定每日给付限额、免赔天数、最长给付天数----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手术费用保险:

为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手术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为门诊费用提供保障,包括检查费、化验费、医药费等。

2、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规定一个高额的保额上限或对每一项医疗费用规定最高限额。

补充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基于一基医疗用而补签,为超过基本医疗费用保单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

综合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将补充大额医疗费用保险和基本医疗费用保险结合在一起。

在一张保单中提供足够的医疗费用保险

★3.1疾病保险:

以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给付保险金额,而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

★3.2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1)自杀或犯罪

(2)故意欺骗(3)战争或军事行动(4)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或手术

(5)先天性疾病及其手术(6)凡保险责任条款中未载明的疾病(7)签约时的既存病症

3.3疾病给付保险的主要类型:

★1、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的重大疾病有: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特种疾病保险如:

肿瘤疾病保险、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女性疾病保险、输血感染疾病保险

☆4.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以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保障水平与职业收入相关,通常是在失能期间按月固定给付。

☆4.2全残:

-原本职业全残:

当被保险人无法从事原本职业的大部分工作时被视为全残

-任意职业全残:

当被保险人无法从事任何与其教育、技能和经验相称的有酬工作时,被视为全残。

(更严格)

推定全残:

即使被保险人依然工作,但若其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全哑或者失去任意两肢,则被推定为全残。

★4.3给付条款的基本内容

免责期:

是指伤残发生后、给付开始前的天数。

类似于“免赔额”。

--目的:

剔除由于非重大伤病而导致的短期伤残

-免责期一般为30天到1年不等,最常见的是3个月。

免责期越长,保费相对越低。

给付期:

保险金给付的最长期限。

---通常是2至5年、至65岁、甚至可以为终身

给付额:

基本上是每月按固定金额给付的。

相当于原收入的65%至85%左右。

--目的:

降低道德风险

☆4.4给付安排

基本给付:

全残给付、保费豁免给付、其他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给付、康复保险金给付

补充给付:

后遗症伤残给付、部分伤残给付、社会保险补充给付、通胀保障给付

部分伤残给付公式:

=伤残比例*全残给付的保险金

☆5.1护理保险:

因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国际上一般称为“长期护理保险”

-----在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不能从事特定的日常起居活动而需要帮助照顾时,提供经济保障。

-----保单给付通常是固定给付。

-----几乎所都提供保费豁免条款。

通常在住院或保险给付一定期间后,投保人就不必再缴纳保费了

5.2保障内容

☆护理院护理保障:

专业护理、中级护理、基本护理

通常无法从事规定的日常生活中的两项时,被认为生活无法自理,开始给付。

包括:

吃饭、洗澡、穿衣、上厕所、自制能力、移动、服药

社区护理:

希望在家中或社区里接受护理。

给付金额般相当于护理院护理保险的一定百分比(如50%)

六、个人健康保险的常见条款

★续保条款:

可撤销保单:

保险人以任何理由拒绝续保、变更保费或责任范围。

只需发出拒绝续保通知

有条件续保保单:

保险人仅可根据保单载明的特定理由拒绝续保;若拒绝续保,前30天书面通知

保险人通常保留对同类保单进行费率变更和给付变更的权利。

保证续保保单:

保险人不得拒绝续保。

但保险人有权对同类保单变更费率

不可撤销保单:

保险人不得拒绝续保。

而且合同中约定了保证费率保险人不得变更。

☆犹豫期条款:

起算:

自保单送达日,或接受邮局邮戳日期的次日。

体检条款:

进行体格检查--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既存疾病条款:

在保单生效后的约定期限(通常为2年)内,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负责。

既往症是指在保单签发前约定时期(通常为2年)内已经存在,且未在投保单中披露的伤残或疾病。

职业变更条款:

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性发生变化,保险人可以据此调整保险费率或给付金额。

–当被保险人职业转换后的风险提高时,保险人将在不改变费率的情况下,降低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职业转换后的风险降低时,保险人将在不改变保险金额的情况下,降低保险费率。

等待期条款:

如90天或180天内的疾病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期间即为“等待期”。

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

-----减少个人投保中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从而控制健康保险的成本与保费水平

 

年金保险

1.1年金保险:

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约定的金额。

领取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

–养老年金保险–教育年金保险

☆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年金领取人)、受益人(有时被保险人死亡,尚未支付完毕)

★1.2年金保险的机理:

风险汇聚、风险分担

1.3.1☆年金保险与寿险的相同点:

(1)运用相同的风险汇聚技术

(2)定价原理相同

★年金保险与寿险的不同点:

年金保险

寿险

防范风险不同

以防范因寿命过长的财务风险

防范早逝导致收入损失的财务风险

给付条件不同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为受益人提供保障

逆选择不同

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

身体较差、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

死亡率改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同

生命表中的安全边际意味着死亡率低于预期

寿命延长,安全边际减少

意味着死亡率高于预期

寿命延长,安全边际扩大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年金购买主体划分:

个人年金、团体年金(企业年金)

按年金缴费方式划分:

趸缴年金、期缴年金(水平保费期缴年金、浮动保费期缴年金)

★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划分:

即期年金:

从年金购买之日起,满一个年金期间后就开始给付的年金。

(一般为趸缴)

延期年金:

从年金购买之日起,超过一个年金期间后开始给付的年金。

★按年金给付终止时间划分:

终身年金:

至少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有的提供更多的保证。

(1)纯粹终身年金(普通终身年金):

生存期间支付年金,若死亡,停止给付

(2)期间保底终身年金:

给付期间不少于约定期间。

保底期间过后,成为纯粹终身年金。

保底期间越长,保费越高。

(3)金额保底终身年金:

保底金额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

--------------后两者有时又称返还型年金

定期年金:

在约定期限内或死亡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定期给付的年金。

定期确定年金:

在约定期间内定期给付、约定期满后停止给付的年金。

与人生存与否无关。

★按年金领取人数划分:

个人年金:

1个年金领取人

联合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第一个人死亡时止

最后生存者年金:

给付至最后一个人死亡为止,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给付到最后一个人死亡为止,给付金额调整

★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划分:

定额年金:

每期给付金额事前确定,给付风险不大---未考虑通胀影响,购买力风险较大;

变额年金:

每期给付金额不确定,给付风险较大----用以抵御通货膨胀,购买力风险不大;

------------随著投资绩效好坏而变动的

例:

有一个累积单位向给付单位(年金单位)转换的问题:

变额延期年金,月缴保费1200元,假设该账户的累积单位价格在一、二、三月份中分别为2元、2.5元和3元。

1、先求三个月总共可以购买累积单位:

600+480+400=1480(个)

2、累积单位的价值:

6,000×15=90,000(每个累积单位的价值为15元)

3、累积单位价值月给付额:

(90,000/1,000)×6.08=547.20(转换日,每1,000保费可获的年金给付每月6.08元)

4、转换日折算年金单位数:

547.20/54=10.13个(转换日,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为54元。

年金单位总数在整个给付期间保持不变

5、每月可以得到给付金额:

=10.13*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

三个期间:

年金期间:

相邻两次定期给付的时间间隔。

累积期间:

从投保人开始缴费到保险公司开始给付的期间

给付期间:

保险公司向年金领取人提供给付的期间

三.年金保险的作用

☆1、消除对生命不确定性的担忧:

------------寿命比预期长

☆2、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

不必在投资方面花费心思。

☆3、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税优个人年金”:

在规定限额内,个人缴纳的年金保费可以抵扣当年的个人总收入,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

投资收益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

享受税优的原因:

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

刺激年金购买,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融资工具。

4、在相关领域的应用:

结构给付年金、反向抵押年金

★四、税优年金计划:

n:

年数t:

个人所得税率r:

年度税前投资收益率

4.1一般储蓄计划:

没有税收优惠。

本金和利息都不能延税------本金扣税后积累,本期实现利息扣税后积累

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

(1−t)[1+r(1−t)]n

4.2半税优个人年金计划:

年金本金不能延税、投资收益可延税-----本金每次扣税后积累

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

(1−t){(1+r)n−t[(1+r)n−1]}

4.3全税优个人年金计划:

均可延税

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

(1+r)n(1−t)

三种储蓄/年金计划累积价值比较:

全税优个人年金>半税优个人年金>一般储蓄

团体保险

一、团体保险概述

1.1团体保险的定义:

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条件:

为了避免逆选择,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有特定业务活动的正式团体。

1.2团体保险的特征:

★团体核保代替个人核保:

一般不需要提供个人的可保性证明、参加比例有所限制---例外:

高额投保、小团体投保

☆使用团体保单:

主保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持有保险凭证手册或其它保险凭证

★较低的管理成本:

单证印制和单证管理成本低、附加佣金所占的比例较低、核保成本低

★合同设计的灵活性:

使用多种定价方法:

表定费率法、经验费率法、混合费率法

二、团体人寿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与一般人寿保险的主要区别:

被保险人:

人多、新入成员通常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参加、对团体最低规模和应参保比例有限制

投保金额:

员工不能自由选择、为了减少逆选择,投保金额一般以平均保险金额的数倍为上限

保费负担:

雇主分担保险费通常为50%~100%。

★2.2保险费

初年度保险费率:

影响因素:

性别、年龄、职业、团体规模

经验费率

三、团体保险的主要经营环节

3.1团体保险的产品设计

1、产品形态设计

★2、产品定价

(1)定价因素

(2)定价方法:

表定费率法:

如团体的首期保费----------------------第一次用

经验费率法:

以特定团体的先验赔付经历为基础-------大企业用

混合费率法:

团体的规模不大不小-------------------中小企业用

3.2团体保险的销售

1、销售特性:

投保人:

是以合格的团体作为投保人,是以合格的团体作为投保人

业务人员:

专业知识更强,要了解社会保障、员工福利、税收、财务、行业发展等

佣金(低)和价格:

2、销售渠道:

直销渠道:

传统模式

中介渠道:

通过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销售,是最具竞争优势的渠道

交叉销售渠道:

个险与团险的交叉销售、产险与团险的交叉销售

3.3团体保险的核保:

即是团体保险的风险选择,是对投保的团体及其成员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与分类,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设计合理的团体保险计划。

★1、团体核保的分类:

新业务核保、续保业务核保与转保业务核保

大型团体的核保为(≥50人)与小型团体的核保

团体的核保与团体成员的核保

★2、团体核保的要素:

(1)团体的性质

(2)成员的组成:

如参加比例

(3)成员的流动性

(4)成员的参保率:

在非醵金制下,即由投保团体负担全部保险费,通常具有参加资格的成员均须参加。

在醵金制下,由于成员需要负担部分保险费,通常75%以上具有参加资格的员工参加,大型团体可稍低。

(5)地理位置

(6)所属行业

(7)财务状况

(8)团体保险的保费负担方式

★四、关于规范团险经营的规定

1、团体保险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2、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3、退保时,退至原缴款账户。

4、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

5、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

6、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

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寿险产品分析

一、寿险产品保障分析

★1.1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死亡为前提。

不具备储蓄性、可以没有现金价值18-60周岁

2、终身寿险:

死亡为前提。

可得到永久性保障、有储蓄性、中途退保可得现金价值、一般有贷款选择权

有效期到100岁,到100岁时现金价值=保费金额,生效第一年不积累现金价值

3、两全保险:

死亡或生存为前提。

极强的储蓄性、成本较高====定期寿险+储蓄

4、年金保险:

生存为前提。

主要用于养老

★1.2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保险:

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分配。

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

(来自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现金红利:

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增额红利:

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2、投资连结保险:

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称“基金”)资产相匹配,一般没有最低保证。

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可以提供死亡及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死亡保险金额方法A: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

(前期是不变的,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

方法B: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

(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但风险保额(死亡给付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

可收取的费用: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保单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费------------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时收取。

退保费用----------即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其他相关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例:

保额2万,保单签发时死亡风险保额不能低于1000(保障功能)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有效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3、万能保险:

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期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和万能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或保险金额与当时账户价值之和。

万能账户与结算利率: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保险公司应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保险公司应设立平滑准备金(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当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差额。

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

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可收取的费用:

初始费用---------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保单管理费-------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退保费用---------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其他相关规定:

(基本同上)

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二.寿险定价

★2.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

外部因素:

经济和社会环境:

如投资收益率、经济衰退、人口及其结构变化、电子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

内部因素:

产品自身特点:

如保障内容、缴费方式

公司的目标:

如利润目标、保费增长目标、公司的类型

销售渠道:

如销售模式、销售队伍、目标市场定位

2.2定价假设

1、定价假设—死亡率(正相关)

生命表:

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

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

死亡率的影响因素:

年龄、性别、职业、体格、家庭病史、以往病史、生活习惯等。

实务中的死亡率假设:

死亡率因险种不同而不同,死亡类保险和生存类保险,死亡类的死亡率假设高

同类的如吸烟和不吸烟也不同

死亡率假设对定期寿险的影响较为敏感

★生命表构成-----x:

表示年龄。

Lx:

生存数,是指从初始年龄至满x岁尚生存的人数。

dx:

死亡数,是指x岁的人在一年内死亡的人数,dx=Lx–Lx+1。

qx:

死亡率,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内死亡的概率。

qx=dx/Lx

px:

生存率。

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后仍生存的概率,即到x+1岁时仍生存的概率。

px=Lx+1/Lx,所以px+qx=1

ex:

平均余命或生命期望值。

表示x岁的人以后还能生存的平均年数。

若假设死亡发生在每一年的年中,则有

ex=(Lx+1+Lx+2+Lx+3+……)/Lx+1/2

tpx:

表示x岁的人在t年末仍生存的概率。

则tpx=Lx+t/Lx=px×px+1×…×px+t-1

tqx:

表示x岁的人在t年内死亡的概率。

则tqx=(Lx-Lx+t)/Lx

t|uqx:

表示x岁的人在生存t年后u年内死亡的概率。

则t|uqx=(Lx+t-Lx+t+u)/Lx

当u=1时,t|qx用表示x岁的人在生存t年后的那一年(t+1年)中死亡的概率。

t|qx=tpx–t+1px=t+1qx–tqx=tpx×qx+t

例:

已知20岁的生存人数为1,000,21岁的生存人数为998,22岁的生存人数为992。

则20岁的人在21岁那年死亡的概率:

(998-992)/1000=0.006

例:

已知40岁的死亡率为0.04,41岁的死亡率为0.06,而42岁的人生存至43岁的概率为0.92。

如果40岁生存人数为100人,则43岁时的生存人数为:

100×(1-004)=9696×(1-0.06)=90.2490.24×0.92=83.02

例:

上表求50岁的人在52-53岁之间的死亡率:

2|q50=p50×p51×q52=L51/L50×L52/L51×d52/L52=3896/949840=0.0041

★2、定价假设—利率(正相关)

利率假设的基础是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

利率假设对寿险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特别是长期寿险。

★3、定价假设—费用

费用类型:

合同初始费、代理人酬金、保单维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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