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DRLED点光源方形灯江门市中山光电.docx
《MJDRLED点光源方形灯江门市中山光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JDRLED点光源方形灯江门市中山光电.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MJDRLED点光源方形灯江门市中山光电.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5/23/76aaa238-3098-4179-834f-33278c67ca1f/76aaa238-3098-4179-834f-33278c67ca1f1.gif)
MJDRLED点光源方形灯江门市中山光电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2页共12页
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8
防触电保护
8.2
8.2.1
防触电保护:
灯具应制造成当灯具按正常使用安装和接线后以及为更换光源或可替换的启动器而必须打开灯具时,即使不是徒手操作,其带电部件是不可触及的。
符合要求
基本绝缘部件不能用在没有防意外接触措施的灯具的外表面上。
符合要求
在正常使用中考虑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指出限制的所有方法和安装位置,以及可调节灯具的所有调节位置,灯具防触电保护应维持不变。
符合要求
除了光源和灯座的下列部件,可徒手取下的所有部件取下后,防触电保护应保持不变:
a)卡口灯座:
1)圆顶盖(接线端子盖);2)裙形外壳。
b)螺口灯座:
1)仅悬吊式灯座的圆顶盖(接线端子盖);2)外壳。
/
用Ⅰ类、和Ⅱ类灯具使用管形钨丝灯的,由于其每一端有灯头,在更换光源时应采取双极自动断电的装置。
(有关标准已规定的灯头和灯座组件,则本要求不适用)
/
应不应依靠漆层、搪瓷、纸和类似材料的绝缘特性来提供所要求的防触电保护和防短路保护。
/
带有与双端高压气体放电灯一起使用的触发器的灯具应按照图26试验。
测出的电压超过34V(峰值),应只有当光源完全插入时触发器才能动作,
或根据3.2.18a)或b),应在灯具上给出警告。
Fa8双端灯头管形灯管的灯具应符合3.2.18的标记要求
/
8.2.2
对于可移式灯具,灯具上可以用手移动的部件位于最不利的位置后,其防触电保护仍应保持不变。
/
8.2.3
Ⅱ类灯具中仅靠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都作为带电部件;启动器和灯头的非载流部件,是不允许触及的。
(不包括为更换光源或启动器而打开灯具时的可触及部件和符合IEC60901的单端紧凑型荧光灯的灯头。
但可以触及基本绝缘。
)
/
Ⅱ类灯具,光源的玻壳不要求有进一步的防触电保护。
对玻璃碗和其他防护玻璃,如果在更换光源时必须取下或它们不能经受住4.13的试验,则它们不能用作附加绝缘。
/
装有卡口灯座的Ⅰ类灯具必须符合以下两者之一:
——当灯具按正常使用状态装配好,标准试验指不能触及灯头;
——提供接地的金属灯座。
/
8.2.4
可移式灯具用不可拆卸的软线和插头与电源连接的,其防触电保护应与支承面无关。
/
可移式灯具的接线端子座应完全遮盖。
/
8.2.6
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罩和其他部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可靠地固定,在正常操作时不会松动。
符合要求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3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8
防触电保护
8.2.7
装有电容量大于0.5uF电容器的灯具,应装有放电装置,使灯具与额定电压的电源断开后1min,电容器两端的电压不超过50V。
/
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可移式灯具、导轨接合器连接的灯具,或带有电源连接的灯具,用标准试验指可触及的触点,且含有一个电容量超过0.1uF(或0.25uF额定电压小于150V的灯具)电容器,应装有放电装置,使断开电源1s后,插头两插销间或接合器/连接器触点间的电压不超过34V。
/
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且含有一个电容量超过0.1uF(或0.25uF额定电压小于150V的灯具)电容器的其他灯具和导轨接合器安装式灯具,应装有放电装置,使断开电源5s后,插头两插销间的电压不超过60V有效值。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4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9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9.2
防止粉尘、固体异物和水的侵入试验:
(注意试验顺序)
根据灯具的分类和标在灯具上的IP数字,灯具外壳应提供相应的防止粉尘、固定异物和水侵入的防护等级。
IP65
试验条件:
(第9.2.0~9.2.9)(其他IP等级用GB4208规定的相关试验来检验)
除了IPX8以外,进行第2位特征数字试验前,包括光源在内的整套灯具应在额定电压下点燃至达到稳定的工作温度。
是
试验用水的温度应为15℃±10℃。
是
进行9.2.0~9.2.9的试验时,灯具按正常使用安装和接线,并置于最不利位置,装好防护半透明罩(如有的话)。
是
用插头或类似装置连接的灯具,插头或类似装置应作为完整灯具的一部分进行试验。
(也适用于独立的控制装置)
/
安装时灯体与安装表面接触的固定式灯具,在进行9.2.3~9.2.9的试验时,应将金属网隔板插在灯具和安装表面之间。
是
凡由排水孔排水的灯具,安装时应使最低的排水孔敞开。
制造商安装说明书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
安装说明书中规定防滴水灯具是安装于顶棚或天棚下面的,灯具应固定在一块平板的下侧,平板的尺寸应比灯具与安装表面相接触部分的周边宽10mm。
/
嵌入式灯具,凹槽内的部件和凸出凹槽的部件,应根据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对IP分类的规定各自试验。
/
可移式灯具,按正常使用接线后,应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
/
若有密封盖,应该用第4.12.5条试验中施加于密封压盖的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
/
除玻璃罩的手动固定螺钉以外,外罩的固定螺钉用表4.1规定的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
/
螺纹盖应该用数字等于以毫米为单位的标称螺纹直径的十分之一的扭矩拧紧,该扭矩以牛顿米为单位。
/
固定其他盖的螺钉用表4.1规定的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
/
试验后:
灯具应能承受第10章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
符合要求
a)防尘灯具内无滑石粉沉积;
/
b)尘密灯具外壳内无滑石粉沉积;
符合要求
c)在载流部件上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上或可能对使用者或周围环境造成危害的绝缘体上应无水的痕迹;
/
d)i)没有排水孔的灯具,应该没有水进入;
符合要求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5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9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9.2
ii)有排水孔的灯具,如果水可以有效地排出,而且不会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至本部分规定的数值以下时,试验时水的进入包括凝露是允许的。
/
e)水密和压力水密灯具内,任何部件均无水进入的痕迹。
/
f)第1位IP特征数字为2的灯具,相关的试验指不能触及带电部件;
第1位IP特征数字为3和4的灯具,相关的试具不能进入灯具外壳。
带有符合4.17规定排水孔和带有通风狭孔强制冷却的灯具,相关的试具通过排水孔和通风狭孔触及第1位IP特征数字为3和4的灯具的带电部件是不允许的。
/
/
/
9.2.0
试验:
防固体异物灯具(IP2X),用GB4208规定的标准试验指按照第8章和第11章的要求进行试验。
(不用GB4208规定的钢球进行试验)
/
防固体异物灯具(IP3X),用IEC61032规定的C型试具,施加3N(1±10%)的力,在每一个可能的部位进行试验。
/
防固体异物灯具(IP4X),应用IEC61032规定的D型试具,施加1N(1±10%)的力,在每一个可能的部位进行试验。
/
9.2.1
防尘灯具(IP5X),应在与图6相似的粉尘试验箱内试验。
试验程序:
a)灯具挂在粉尘箱外面,在额定电压下工作直至达到工作温度。
b)将正在工作的灯具以最小的扰动放到粉尘箱内。
c)关上粉尘箱的门。
d)启动风扇或风机,使滑石粉悬浮。
e)1min后关掉灯具电源,并使之在滑石粉保持悬浮状态下冷却3h。
是
9.2.2
尘密灯具(IP6X),按第9.2.1规定试验。
是
9.2.3
防滴灯具(IPX1),应经受10min的3mm/min的人工降雨试验,人工降雨由灯具顶部上方200mm高处垂直落下。
/
9.2.4
防淋灯具(IPX3),用图7所示淋水装置淋水10min。
半圆形管的半径要尽可能小,并与灯具的尺寸和位置相适应。
管子上的孔应使水喷向圆的中心,装置入口处的水压应约为80kN/m2。
管子应摆动120°,垂直两侧各60°,完整摆动一次(2×120°)的时间约4s。
灯具应安装在管子的旋转中心以下,使灯具两端都能充分地喷到水。
试验时灯具应绕其垂直轴旋转,转速为1r/min。
10min后,关掉灯具电源开关使灯具自然冷却,同时继续喷水10min。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6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9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9.2.5
防溅灯具(IPX4),用图7所示溅水装置,按第9.2.4条所述的方法从各个方向喷水10min。
灯具应安装在管子的旋转中心以下,使灯具两端都能充分地喷到水。
管子应摆动约360°,垂线两侧各180°,完整摆动一次(2×360°)的时间约12s。
试验时灯具应绕其垂直轴旋转,转速为1r/min。
10min后,关掉灯具电源,使灯具自然冷却,同时继续喷水10min。
/
9.2.6
防喷灯具(IPX5),关掉灯具电源,立即经受用带喷嘴(图8)的软管从各方向喷水15min,喷嘴应离样品3m。
调节喷嘴处水压,使出水速率达到12.5(1±5%)L/min(约为30kN/m2)。
是
9.2.7
防强喷灯具(IPX6),关掉灯具电源,立即经受用带喷嘴(图8)的软管从各方向喷水3min,喷嘴应离样品3m。
调节喷嘴处水压,使出水速率达到100(1±5%)L/min±5%(约为100kN/m2)。
/
9.2.8
水密灯具(IPX7),关掉灯具电源开关,立即将整个灯具浸入水中30min,灯具的顶部水深至少150mm,最下面的部位至少有1m高的水。
灯具应以正常安装方式保持在适当的位置上。
使用管形荧光灯的灯具应使漫射器朝上,水平放置于水面下1m。
/
9.2.9
压力水密灯具(IPX8),用点灯或用其他适当的方法加热灯具,使灯具外壳的温度超过试验桶内的水温5℃~10℃。
然后,关掉灯具电源开关,灯具承受相当于其额定最大浸入深度所产生压力的1.3倍水压,时间为30min。
/
9.3
潮湿试验:
所有灯具都应防护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符合要求
若有电缆引入口,应使之敞开;
/
如果带有敲落孔,应使其中一个打开。
/
所有能徒手取下的部件,都应取下,必要时与主要部件一起试验。
/
9.3.1
1.灯具在潮湿箱内,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
2.温度:
t为20℃~30℃之间的任一值,温度误差保持在1℃内。
样品放入潮湿箱之前,样品的温度应达到t~(t+4)℃之间
3.相对湿度:
91%~95%,
4.试验时间:
48h.
是
潮湿试验后,灯具立即承受第10章规定的试验。
是
潮湿试验后,应无影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损坏。
符合要求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7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10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0
10.2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灯具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符合要求
将已取下那些部件重新装配好后,在潮湿箱或在使样品达到规定温度房间内试验。
是
所有试验,开关都应置于接通的位置。
/
这些试验中,下述部件应断开,使试验电压加到部件的绝缘上,而不是加到这些部件的电容或电感功能元件上:
a)旁路连接的电容器;
b)带电部件与灯具壳体之间的电容器;
c)连接在带电部件之间的扼流圈和变压器。
/
若不可能将金属箔置于衬垫或档板上,则要对三片衬垫或档板进行试验,将它们取出放在两个直径为20mm的金属球之间,并用2N±0.5N的力将其压在一起进行试验。
/
晶体管镇流器的试验条件应按IEC19510的规定。
/
在含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上进行电气强度试验时,在灯电路额定电压大于灯具额定电源电压时,试验电压用Uout代替U加以计算。
/
10.2.1
试验—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在施加约500V的直流电压1min后测定。
/
对于灯具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部件的绝缘,用于测量的直流电压为100V。
是
Ⅱ类灯具,如果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能单独试验的话,则不应对灯具的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的绝缘进行试验。
/
只有当带电部件与可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衬垫或绝缘挡板不在其位时)小于第11章的规定的时,才对绝缘衬垫和绝缘档板进行试验。
/
对衬套、软线固定架、电线支架或线夹的绝缘进行试验时,软缆或软线应用金属箔包覆或用相同直径的金属棒来代替。
/
绝缘电阻应不低于表10.1中的规定值。
符合要求
安全特低电压(SELV):
不同极性的载流部件之间≥1MΩ
/
载流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1MΩ
100MΩ
载流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1MΩ
100MΩ
非安全特低电压(非SELV):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2MΩ
/
带电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2MΩ(Ⅰ类灯具)
/
≥4MΩ(Ⅱ类灯具: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
≥4MΩ(Ⅱ类灯具: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8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10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0.2.1
带电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2MΩ(Ⅰ类灯具)
/
≥4MΩ(Ⅱ类灯具: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
≥4MΩ(Ⅱ类灯具: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通过开关的动作可以成为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2MΩ(Ⅰ类灯具)
/
≥4MΩ(Ⅱ类灯具: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
≥4MΩ(Ⅱ类灯具: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10.2.2
试验—电气强度:
将基本为正弦波、频率为50Hz或60Hz、表10.2中规定的电压施加于表10.2中所列的绝缘两端,时间为1min。
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整定电流100mA)
符合要求
对于带触发器的灯具,为了保证灯具的绝缘、接线和类似部件满足要求,应在触发器工作时对那些受脉冲电压影响的灯具部件进行电气强度试验。
/
灯具带有触发器,根椐灯座制造商说明书规定,只有插入光源时灯座才能得到其最大脉冲电压的保护的,试验时应插入一个模拟灯。
/
带有触发器的灯具接上100%额定电压的电源上,历时24h。
在这期间有损坏的触发器立即更换。
然后按表10.2规定的值对灯具进行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时触发器的所有接线端子(接地端子除外)连接在一起。
/
带有手动触发器(如按钮)的灯具,接上100%额定电压的电源上并承受“3s开/10s关”的转换循环,时间共1h。
该试验只使用一只触发器。
/
当符合GB/T19510.10的镇流器上标记只能配用带限时装置的触发器时,带有这种触发器的灯具应承受同样的试验,但在250次开关循环时,使断开的时间保持2min。
/
电气强度试验中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符合要求
安全特低电压(SELV):
不同极性的载流部件之间:
500V
/
载流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500V
符合要求
载流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500V
符合要求
非安全特低电压(非SELV):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2U+1000)V
/
带电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2U+1000)V(Ⅰ类灯具)
/
(4U+2750)V(Ⅱ类灯具: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9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10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0.2.2
(4U+2750)V(Ⅱ类灯具: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带电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2U+1000)V(Ⅰ类灯具)
/
(4U+2750)V(Ⅱ类灯具: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
(4U+2750)V(Ⅱ类灯具: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通过开关的动作可以成为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2U+1000)V(Ⅰ类灯具)
/
(4U+2750)V(Ⅱ类灯具: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
(4U+2750)V(Ⅱ类灯具: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10.3
泄漏电流:
(按IEC60990:
1999的第7章检验)
灯具正常工作时在电源各极与壳体(见表10.2)之间可能产生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表10.3的数值.。
/
Ⅱ类灯具:
根据IEC60990的5.1.1测量加权感知、反应电流(a.c.),最大有效值0.5mA。
/
Ⅰ类可移式灯具:
根据IEC60990的5.1.2测量加权摆脱电流(a.c.),最大有效值1.0mA。
/
额定输入不超过1kVA的Ⅰ类固定式灯具:
根据IEC60990的5.1.1(图4)测量加权感知、反应电流(a.c.),不应超过1.0mA。
以1.0mA/kVA增加,最大值5.0mA。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10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1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11.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附录M表中列举的部件应有足够的间隙。
符合要求
灯具的安全特低电压部件(SELV)也应有足够的间隙。
符合要求
普通灯具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1.1和表11.3的规定值。
/
分类为IPX1或分类更高的灯具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1.2和表11.3的规定值。
/
极性相反的载流部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基本绝缘的要求。
/
11.2.1
防触电类别:
□Ⅰ类、□Ⅱ类、□Ⅲ类
工作电压:
电压波形:
□正弦、□非正弦
PTI:
□<600、□≥600
/
普通灯具交流(50/60Hz)正弦电压的最小距离:
(表11.1)
基本绝缘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绝缘部件的外部可触及表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附加绝缘
Ⅱ类灯具中由于基本绝缘损坏而成为带电的部件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软缆或软线的外表面和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支承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加强绝缘
带电部件和其他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其他金属部件与支承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中间无金属隔板的支承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11页共12页
续附表:
检验项目
与标准条款
GB7000.1标准要求
检验与观测结果
1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11.2.1
分类为IPX1或以上灯具交流(50/60Hz)正弦波电压的最小距离:
(表11.2)
基本绝缘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绝缘部件的外部可触及表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附加绝缘
Ⅱ类灯具中由于基本绝缘损坏而成为带电的部件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软缆或软线的外表面和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支承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加强绝缘
带电部件和其他金属部件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其他金属部件与支承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带电部件和中间无金属隔板的支承面之间
爬电距离≥mm
/
电气间隙≥mm
/
正弦或非正弦脉冲电压的最小距离:
(表11.3)
额定脉冲电压峰值(kV):
最小电气间隙:
(mm)
/
爬电距离应不小于所要求的最小电气间隙。
/
既承受正弦电压又承受非正弦脉冲电压的,要求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适用的两个表规定的任一最大值。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报告
编号:
(2010)MJDR-0448
(续页)第12页共12页
续附表:
样品照片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