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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

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

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

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二篇:

问责管理制度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问责情形…………………………………………………2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3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4第五章罚则………………………………………………………4第六章申诉………………………………………………………6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总则

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

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臵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权限和程序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公司员工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监察中心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向公司相关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二)公司相关领导可以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公司相关领导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审计监察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管理不善、违规违法行为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严重、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

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

(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违规行为;

(三)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违规行为;

(四)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为重大违规行为;

(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

(一)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轻微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5%的比例处罚;

2、轻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0%的比例处罚;

3、中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5%的比例处罚;

4、严重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0%的比例处罚;

5、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5%的比例处罚;

6、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0%的比例处罚。

属轻度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分段处罚。

原则上罚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如果逾期或拒绝缴纳则由公司组织人事中心负责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逐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除,当年至发年终奖仍未扣完者,可从年终奖中扣除。

(二)员工及相关领导处罚标准:

1、属轻微和轻度违规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属中度或较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部门未设主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跟罚10%。

3、属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4、属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分管领导跟罚5%。

第六章申诉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

申诉的视为认可审计监察中心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审计监察中心应组织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六条在复审、复核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

第三篇:

工作质量问责制度2工作质量问责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减少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从业务接单到成品出货、以及客户使用的全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见损失,或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带来的隐性损失。

三、事故分类:

1、产品质量事故损失(1000元以上):

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退货;各种原因产生的制程批量不良,产生返工、报废;仓库发货少数、多数;操作不当导致产品/物料受损等。

损失计算方法:

外部客户退货或扣款损失,按实际应收款价值计算损失金额;内部生产过程的不良,按原料重量x0.8元计算损失金额。

2、公司经济利益损失(1000元以上):

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坏、遗失;成本额外浪费;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可见利益受损;大型设备验收1个月未投入生产等。

损失计算方法:

财务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隐性损失。

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造成交期或工作进度延误、影响总体工作质量;公司利益可能受损但被别人及时发现;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提交检讨报告等。

四、责任赔偿标准:

1、产品质量事故损失或经济利益损失:

损失的赔偿标准统一确定为损失总额的20%。

主要责任者(问题产生部门)和次要责任者(问题经手部门)分担比例为6:

4;如有两个次要责任部门为4:

3:

3。

2、损失的赔偿,一般应追究到个人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200元。

集体计件工资制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全体员工,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

3、同一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则车间现场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按此次损失金额的5%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如为长期存在的问题,车间主管应承诺改善完成日期,承诺期间暂不赔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4、隐性损失。

当月内初次发生工作失误带来隐性损失,责任人乐捐50元/次;再次发生,责任人乐捐100元/次。

第四篇:

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人

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

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

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它站所办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八)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

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

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站所办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乡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站所办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站所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站所办,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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