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质量标准控制监理实施细则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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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质量标准控制监理实施细则细则.doc

xxxx泵站枢纽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原材料质量控制)

xxxxx泵站枢纽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一一年四月

批准:

审核:

编制:

目录

1总则 4

1.1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范围 5

2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责任 7

2.1监理职责 7

2.2施工单位责任 7

3申报签证程序 9

3.1进场材料报验单申报 9

3.2原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 9

3.3申报要求 9

4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10

4.1水泥 10

4.2粉煤灰 12

4.3外加剂 13

4.4砂 15

4.5碎石 17

4.6石料 19

4.7水 20

4.8钢筋 22

4.9焊接钢筋 24

4.10止水材料 26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地控制原材料的质量,规范监理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1.2编制依据

1.2.1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施工措施方案、技术说明及资料

1.监理合同文件

2.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图纸、文件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5.xxxx泵站枢纽工程监理规划》

6.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

1.2.2有关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

5.《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6.《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7.《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10.《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

11.《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12.《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13.《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

1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5.《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16.《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1994)

17.《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

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2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23.《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24.《灌注桩基础技术规程》(YSJ212-92 YBJ42-92);

2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2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28.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1.3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基础防渗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防护工程、交叉连接建筑工程等工程原材料质量监理。

本细则如有与以上文件不符之处的,以上述文件为准。

2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责任

2.1监理职责

2.1.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2.1.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本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2.1.3监理员协助实施本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2.1.4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对本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2.2施工单位责任

2.2.1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文件或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原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原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核。

2.2.2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材料的28d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4d内补报)。

2.2.3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种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2.4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施工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14d前提出材料代用申请,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监理机构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可批准予以采用。

2.2.5监理机构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对工程建筑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机构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机构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2.2.6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原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经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2.2.7对于不合格原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

2.2.8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原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试验室计量认证,造成本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时,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签证程序

3.1进场材料报验单申报

在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对材料进行进场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机构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并向监理机构报验签证。

3.2原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

工程开工前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相应规范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签证。

3.3申报要求

相关报验资料上报监理部后,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申报后3~7d内完成认证检查,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监理机构完成认证手续后,返还施工单位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4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4.1水泥

4.1.1一般规定

1.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品种、标号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2.不同品种、批号水泥进场后,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施工单位应在有监理机构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检。

3.在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机构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机构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4.施工单位须将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以及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5.水泥常规试验项目包括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等,当工程对水泥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6.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7.进场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内,防止因储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散装水泥超过六个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均不得使用。

4.1.2技术要求

1.安定性(按GB/T750—1992进行):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2.强度(按GB/T17671—1999进行):

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表4-1中数值。

表4-1水泥的各龄期强度

品种

强度等级

(或标号)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3d

7d

28d

3d

7d

28d

普通

硅酸盐

水泥

32.5

11.0

32.5

2.5

5.5

42.5

16.0

42.5

3.5

6.5

52.5

22.0

52.5

4.0

7.0

矿渣

硅酸盐水泥

32.5

10

32.5

2.5

5.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52.5

21.0

52.5

4.0

7.0

3.凝结时间(按GB1346-89进行):

硅酸盐水泥凝结时间见表4-2。

表4-2硅酸盐水泥凝结时间

水泥品种

初凝(min)

终凝(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45

≤600

矿渣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4.1.3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⑴袋装水泥:

一般可以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或20袋中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0kg。

(2)、散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用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总量不得超过500t。

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检验试样。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2.检验结果

(1)安定性、凝结时间不合格的水泥为废品;

(2)强度及其它规定不满足的水泥为不合格品。

对废品或不合格品水泥,应坚决杜绝使用。

4.2粉煤灰

4.2.1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的浇筑季节和温度控制要求及监理机构指示,确定是否采用粉煤灰或其它活性掺合料,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合料,施工单位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机构。

2.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机构指定的标准。

4.2.2粉煤灰的技术指标

见表4-3。

4.2.2检验规则

1.粉煤灰检验标准:

(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以200t相同等级、同厂别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时亦为一验收批。

取样数量和取样方法参照水泥

2.掺合料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

厂名、等级、出厂日期、批号、数量及品质检验结果等。

表4-3粉煤灰的技术指标

指标

等级

Ⅰ级

Ⅱ级

细度(45μm方孔筛余)%

≤12

≤20

烧失量%

≤5

≤8

需水量比%

≤95

≤105

碱含量(以NaO当量计)%

≤1.5

≤3

含水量%

干排法

≤1

≤1

湿排法

≤15

≤15

注:

只有在使用碱活性骨料时采用“碱含量”限制指标

4.3外加剂

4.3.1一般规定

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

2.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运至工地后的外加剂,监理机构对其质量产生怀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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