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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docx

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

总则

为深入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精神,切实做好集团公司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止水害发生,规范技术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防治水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防治水技术管理

第一条:

各矿井必须设置水害防治机构,并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从事防治水工作;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人员及探放水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

水害防治机构可设至矿地测部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按2人/百万吨配置,中等及以下矿井按1人/百万吨配置,不到百万吨矿井按1人配备。

罚则:

未设置水害防治机构者罚款20000元;人员设置达不到要求者,每缺一人,罚款5000元;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由集团公司培训,不参加培训者,探放水人员由矿组织,一年内未进行培训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

第二条:

矿井必须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

罚则:

缺少《中长期限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每缺一项,罚款5000元。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程必须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批制度。

大型防治水工程(如矿区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河流水库下采煤、地面河道治理)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

罚则:

防治水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者,罚款10000元。

第四条:

各矿井地测防治水部门要根据当年及当月生产接替安排分析编制年、月水害预报。

若遇特殊水情水害,应作临时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通知安监、开拓、生产施工单位。

年水情水害预报每年二月10日前,月水情水害预报每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地测处。

节假日顺延。

罚则:

逾期不报者,罚款200元,每超期一天加罚10元。

第五条:

各矿井地测防治水部门要严格按《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信息资料台帐。

罚则:

按《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水文台帐部分要求,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气象台帐除外)

第六条: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水文地质图纸。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矿井应具备以下六种水文地质基本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

10000或1:

5000;

2、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

5000或1:

2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2000或1:

5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

1000,1:

200或1:

500

以上5种图纸的内容和要求可参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矿井地质手册》下册的规定和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的矿井要求编绘上述第2、3、4种图纸。

罚则:

每缺一种图件者罚款500元;图纸内容不全者,罚款200元。

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建全地下水监测系统,水文长观孔数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罚则:

长观孔不能满足要求者(各矿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必须制定年度施工计划,有计划未按计划要求施工钻孔者,罚款10000元。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采掘及生产前要做好水文地质工作,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中要包括详细的水文地质说明。

如有水害威胁,必须制定防治水害的具体措施。

罚则:

采掘地质说明书中缺少水文地质说明者,罚款200元,采掘面有水害而未制定防治水害具体措施者,罚款500元。

第九条:

矿井有关部门必须配合防治水机构,搜集和调查研究矿井范围内老窑及生产小井的情况,采取一切手段查清其开采层位和范围、采掘动态、积水量等,并标注于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于每月5日前报地测处。

罚则:

未按要求调查小窑情况者,罚款2000元;不及时上报者,罚款2000元。

第十条:

矿井要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包括:

涌水量观测、地面及井下水文长观孔水位观测。

罚则:

涌水量观测、地面及井下水文长观孔水位观测每月少于三次者,罚款2000元,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必须满足《规程》278、279、280条要求。

矿井主排水系统每年雨季之前必须进行联合试运转试验。

罚则:

主排水系统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者,罚款5000元;雨季之前未进行联合试运者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各矿井的井巷工程原则上不准揭露L7灰以下强含水层(不含L7灰岩)。

确需破以上含水层时,作业程序必须包括防治水措施工程设计,并报集团公司联合会审批复;严禁开采井田边界煤柱及井田的防水断层煤柱内。

罚则:

未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者罚款5000元,未经集团公司联合会审批复者罚2000元;边界煤柱及井田内断层防水煤柱内有开采活动者,罚款10000元,确需过断层时,需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批准。

第十三条:

各矿工作面贯通后回采之前、前方怀疑有水害威胁的掘进巷道均必须进行直流电法物探。

工作面确不需进行直流电法物探者,要由矿写出书面理由,并以便函形式传真至地测处,答复同意后方可不作电法物探。

罚则:

未经答复同意,而不进行直流电法物探者罚款4000元。

第二章探放水技术管理及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矿井必须具备二台以上完好的探放水钻机,并分别配备不小于100米的探水钻杆。

第十五条:

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过老空、老巷、含(导)水断层、封孔不良钻孔、井下灌浆区及其它水害可疑区。

罚则:

未编制探水设计进行探放水者罚款1万元。

第十六条:

《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必须符合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总体要求及具体式要求。

罚则:

未按要求编制者罚款不予批复。

第十七条:

各矿井下各回次探放水之前,必须按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总体要求及具体式要求,由矿主管防治水工作的矿级领导组织矿地测、安监、调度、生产、机电、通风六部门进行探水前联合验收工作。

罚则:

每缺一回次验收者,罚款500元;验收部门不全者罚款500元;探放水验收签字表未及时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备案者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由集团公司地测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探放水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要按所批复的《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进行检查。

罚则:

每发现一项不合格内容者罚款2000元。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由地测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部分《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我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目的:

一、调查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充水因素,掌握水文地质规律,对矿井水害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水害的总体、科学的治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步骤,确保矿井建设和生产安全正常地进行。

二、及时调查研究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的水文地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或应急的治理措施,确保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三、合理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尽量做到化害为利。

第三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任务:

一、满足矿井生产建设需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调查和编录井巷揭露的水文地质现象;定期观测井上、下各水文观测点的水文动态变化;定期收集整理本局气象及河流、水库观测资料,做好雨季期间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

二、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预计涌水量。

三、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见。

四、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及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按时提出各种水文地质图件、表格、台帐和卡片,并不断充实填绘新的资料。

五、编制水文地质补勘及防治水计划,做好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六、井巷发生水害事故时,及时到现场调查,分析水源,测量涌水量,计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提供有关图纸资料,并主动协助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生产需要,开展环境水文地质研究和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矿井水,化害为利,为矿井生产、生活供水提供资料。

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度防治水大检查,掌握防排水设施完好情况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

十、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手段。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化分及工作要求

第四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各矿水文地质特征,把矿井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类,各矿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水地质工作。

第五条极复杂矿井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井上、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坚持定期观测。

查明大气降水、地表沟渠放水、地面塌陷坑积水渗漏、走向开拓长度、采空区面积与矿井涌水量、各含水层水位的相关关系。

除观测全矿井分水平分采区涌水量外,尚须分煤层及不同含水层(寒灰、奥灰、L1-4灰、L5-6灰、L7-8灰、顶板砂岩)观测涌水量和水位,以及突水点、钻孔涌水量等。

至少应把灰岩水与砂岩水分开统计。

选择有代表性的出水点进行水温测定并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

对各种地下水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二、研究太原群灰岩的岩溶裂隙发育规律及其与寒灰、奥灰补给关系,查找岩溶水迳流通道,研究断层的导水性。

三、研究分析煤(岩)柱的隔水性能,参与研究提高回采阶段上限的可能性,为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供依据。

四、对二1煤开采提供太原群灰岩的岩溶裂隙发育资料和涌水量数据。

五、研究顶板砂岩水赋存情况及突水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六、对水压大有突水威胁的采掘地段进行疏水降压或超前预注浆加,变带压开采为减压开采或堵截水源、加固底板隔水层、营造帷幕,人工改变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六条复杂类矿井的工作重点:

一、参照上述第五条极复杂类型矿井工作重点中的第一、二、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二、根据矿井生产需要进行必要的疏水降压工作,以达到最佳的疏水降压效果。

三、对老空及老窑积水进行预测,提出防范措施。

第七条中等类型矿井的工作重点:

一、参照上述第五条极复杂矿井类型矿井工作重点中的第一、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二、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一些单项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水文动态观测和正常的井上、下水文地质工作。

第八条简单类型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正常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及观测

第一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及观测

第九条矿区地面补充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

内容包括:

一、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各矿应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

对于给采掘活动造成困难或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钻孔及失支意义的水文观测孔应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并进行封闭处理。

地下水观测系统必须加以保护,如发生堵塞及水位异常,要分析查找原因,并报地测处及时处理。

所有水文观测孔应严格按公司统一规定时间进行观测,每月观测3次。

井下发生突水等特殊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二、井田内有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河流应设观测站进行观测并收集有关资料。

三、各矿应收集附近气象站的气象资料,包括降雨量、蒸发量等。

四、对井田范围内河流及具有渗透补给关系的地表塌陷坑的积水范围及积水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五、尽可能查清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小煤窑的井口位置、标高、开采煤层、开采范围、深度及其与大矿的空间关系。

第十条对流量仪等测水工具应按照计量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标定。

第二节井下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

第十一条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应分岩溶水、砂岩水,分水平、分采区、分翼进行观测;中等、简单类型矿井开采同一组层时分两翼或分水平进行观测,不同煤组集中开采时,分岩溶水及砂岩水进行观测。

井下观测点需固定地点定期观测。

对突水量大于60m3/h或有特殊意义的突水点应定期观测,每点观测2~3次取平均值,其观测时间应基本上与地面水文观测孔同步进行,每月1~3次。

第十二条对新建立(斜)井、新开拓石门、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等应做好以下水文地质工作:

一、新建立井一般每延深10米,斜井每延长20米测定涌水量一次。

对新揭露的突水点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进行调查编录。

二、凡新开拓石门、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遇有渗水、淋水、涌水等充水征兆,必须及时进行观测记录,在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注出水日期、出水形式、水量、水温等,必要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三、工作面揭露未封好的各类钻孔且发生涌水时,应测定钻孔位置、标高及涌水量,分析其出水层位,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封堵。

四、当上述出水点为岩溶水时应观测其周围的观测孔水位动态,分析水源,并观测水量变化趋势,为采取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如出水点水源为顶板砂岩水,应观测水量递减趋势。

出水量大于15m3/h的需立即报公司地测处及总调度室。

五、凡井下探放水钻孔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56条、第257条、第258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凡是以放水为目的钻孔不准测压,测压孔应在固定的钻孔中进行,并需封闭止水。

第十条疏水降压钻孔的涌水量、水压观测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进行。

第四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十五条矿井水地质条件复杂,勘探程度不足,矿井延深,扩大井田范围以及需进行专门防治水工程,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及图纸

第十七条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矿井应具备以下六种水文地质基本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

10000或1:

5000;

2、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

5000或1:

2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2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

1000或1:

200;

以上5种图纸的内容和要求可参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矿井地质手册》下册的规定和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的矿井要求编绘上述第2、3、4种图纸。

第十八条各矿应具备和健全以下几种台帐

(一)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要求建立的台帐: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

3、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5、矿井突水点台帐;

6、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7、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8、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9、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二)除以上常见台帐外,各矿应根据需要建立以下台帐:

1、地面观测孔综合台帐;

2、井下探放水台帐;

3、井下疏放水台帐;

4、矿井水文孔封孔报告台帐;

5、防治水工程台帐

第六章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及防探水

第一节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

第十九条每年年初各矿根据矿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结合已掌握的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

预测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及水害类型,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

每季度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修编预防计划。

第二十条各矿应根据月度采掘工程计划编制水害预测月报,经总工程师审查后,送交生产、安监部门。

水害月报内容应包括:

预报地点、施工单位、水害类型,水文地质情况简述、预防和处理意见,并附近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二十一条遇有险情及时预报,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各矿地测科要随时调查分析采面或掘进头前方的水文地质情况,发现问题及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预报。

第二十二条水害类型分为地表水、冲积层水、灰岩水、顶板砂岩水、断层水、老硐水、老塘水、钻孔水。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探放水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规定,每一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超前探水:

一、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老空或废弃小煤井时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圈出积水老空区警戒线,然后必须超前探水并在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打钻放水直到证明水放净后才允许掘进。

二、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或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地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在采掘工作面与钻孔相遇分别采取封孔、井下探水、留设煤柱等措施。

第七章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二十四条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留设,具体要求见该规程附近录八。

第二十五条煤层顶板有裂隙发育的富含水层或底板以下有岩溶、裂隙富含水层,严重影响矿井生产和安全时,须进行疏水降压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疏水降压过程中,水文地质人员应做到以下工作:

一、搞清受水威胁程度、突水系数、安全隔水厚度、安全水压值、断层导水性、两盘对接关系等。

二、需要进行疏水降压的矿井须编制疏水降压开采防治水方案。

在开采设计之前应报公司审批疏水降压开采的防治水设计,水文地质人员在防治水方案中应重点查明或研究以下问题:

1、查明石灰岩厚度、岩性、水位、及富水性在水平、垂直方向上的变化,岩溶发育规律,隔水层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厚度变化等情况。

2、查明补给关系,迳流条件,动态规律,水化学变化情况。

3、划出可能突水区,预计最大突水量。

4、研究疏水降压工程内容,具体施工的部位,确定钻探、巷探的具体位置。

5、研究疏排结合的可能性。

6、疏水降压开采防治水方案由各矿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批准,重大疏水降压设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公司组织验收。

第三部分《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全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要部门。

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主抓下,地测部门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各矿应配备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人员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类型的矿井每百万吨2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简单类型的矿井每百万吨1人,不足百万吨的按1Mt算。

第四条地测部门在防治水工作中应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一、在矿总工程师的统一组织与安排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坚持“有疑必探”,凡水情不清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在预报中提出探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结束后有总结报告。

二、每年雨季前,地测部门应建议并参加由领导组织的有关单位参加的防排水检查。

三、每年第三季度,地测部门应在矿总工程师组织下认真编制下一年度防治水计划。

计划应有图纸及单项工程设计。

四、遇有矿井突然出水及有突水征兆可能危及矿井生产安全时,应立即监测水量及水位变化,分析水源,及时向矿领导及调度部门汇报。

第五条防治水工作中地测部门的工作任务:

一、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进行矿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及观测工作。

二、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按时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三、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以便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四、公司、矿地测部门应配合防治水机构搜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的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小煤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

掌握正在生产的小煤窑的采掘动态,发现其越界或对大矿有威胁的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及地方有关政府部门。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六条我公司(矿)地面防洪防治水工作由“三防”办公室主办,“三防”办公室设在公司(矿)调度室。

为了配合此项工作,地测部门应收集掌握下列资料:

一、查明矿区(井)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了解掌握历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由于采空区塌陷形成积水洼地的积水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二、对使用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堵,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下。

第三节井下防探水

第七条井下防探水原则:

一、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在掘进前必须分析水文地质条件,打好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然出水造成的事故。

三、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8条及有关规定的施工要求和程序进行。

四、探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五、对小窑、老空充水地段、充水旧巷、导水断层、未封好的钻孔等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凡开拓掘进工程到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

六、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

第八条防探水类型及其范围的确定:

一、探放老空水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的外缘标高,并外推60m作为老空区的警戒线。

在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水,并在距实际积水边界20m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二、探放断层水

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三、防止封闭不良钻孔

对封闭不良的钻孔,在采掘工作面相遇前20m时应采取超前探水。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煤矿时;

二、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没封闭好的钻孔时;

五、强岩溶带附近开采煤层时;

第十条探放水钻孔布置原则:

一、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终孔的垂距不得小于1.5m。

二、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少于2个,探水钻孔终孔直径一般不大于58mm。

三、止水套管的长度和规格要求见《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第20条。

四、钻机安装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节隔离煤柱

第十二条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矿井应分水平、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各分区之间应留设防水煤柱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建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证矿井安全。

第十三条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留设。

矿井边界煤柱一般以边界中心线两侧各留20m,总宽度不得小于40m作为各自的矿井边界煤柱,井田技术边界线必须以坐标位置确定相邻两矿的共同使用,确保边界煤柱位置准确性。

以断层为界的井田,一般以各自所在盘的交面线为准各留20米断层煤柱作为井田边界煤柱。

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一、无覆盖层或覆盖层较薄及无隔水层时。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及老空区。

四、与强含水层间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与陷落柱接触的煤层。

五、分区隔离开采的边界。

第五节疏水降压开采

第十五条凡导水裂隙带内分布有富含水层或煤层底板以下赋存岩溶裂隙含水层且水压较高,底板隔水层厚度不足的矿井,在进行采掘设计的同时应编制疏水降压防治水方案。

评价其疏水降压工程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

疏水降压工程应与采掘工程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矿井疏水降压开采的防治水方案应由公司批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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