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发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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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发文稿

附件

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261号),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含工业区块和产业集聚区)产业能级提升、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中长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生态(产业)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产业生态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新型工业园区,分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三种类型。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通过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的创建,推动园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有效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及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聚集区域、大型工业企业创建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合成立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科技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审核、建设验收、命名和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创建市级生态工业园区是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先决条件,领导小组根据各园区的基础条件和建设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二章申报创建

第六条园区申报创建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得到区级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需符合市商委的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符合市科委的相关管理要求,其他类型园区需符合市经信委和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绿化率不低于20%。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内园区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五)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建立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率达到40%以上。

(六)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园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达到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七条达到第六条规定的申报创建基本条件后,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可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础条件、基本思路、预期目标、主要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创建特色等。

(二)提交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三)提交园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意见或合同书。

(五)环境绩效证明材料。

由区级环保部门出具满足创建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在园区及入驻企业中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园区及入驻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区级环保部门需出具是否同意申报创建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报单位应组织编制《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应按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07)的要求编写。

申报创建综合类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应根据《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设定规划指标。

申报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设定规划指标。

为凸现园区的特色和示范效应,《建设规划》的指标体系需在相应的指标体系或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项特色指标。

第九条《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申报单位需要将送审稿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分预审核和专家论证两个阶段。

(一)预审核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并将预审核结论提交办公室。

如果未通过预审核,申报单位应按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按照本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预审核。

(二)《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

通过论证后,形成《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报批稿)》报送办公室。

未通过论证的《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修改后,按照本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论证。

第十条办公室将审核论证意见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对《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报批稿)》审定后,由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合发文批复。

第三章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要求进行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的建设,有序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建设过程中,若需对重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园区应在次年五月三十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上一年的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规划指标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

第四章验收和命名

第十三条建设过程中,园区应结合《建设规划》和《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指标体系(试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

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指标体系(或国家标准)中指标要求,并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创建单位可以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中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二)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设规划》已通过上海市生态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论证,并由园区批准实施。

(四)园区有环保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具备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能。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园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五)园区管理机构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规划范围内的新增建筑的建筑节能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

(七)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并具有较为显著的产业生态链条。

第十四条创建单位可以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

(二)园区建设技术报告。

主要包括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上海市级生态工业园区指标体系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的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三)园区建设回顾性评价报告。

主要包括园区生态产业的建设完善、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变化、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园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内容。

回顾性评价以园区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当年为基准年,进行园区创建阶段的总体评价。

(四)相关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可进入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包括资料核查、公众调查、现场验收三个部分。

(一)资料核查。

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园区验收资料的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提交现场验收组。

(二)公众调查。

为了保证公众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调查的方式进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和“公众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见附件2和附件3),并形成公众调查报告,提交办公室。

(三)现场验收。

办公室对通过资料核查和公众调查的园区,组织现场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通过验收的园区,办公室在政府网站公示15天。

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经核查后,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园区,由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区、县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园区的调研和抽查,指导园区工作。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领导小组责成其改正:

(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二)园区中的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

(三)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生态环境及社会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

(五)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六)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第六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污染治理项目予以一定的支持。

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重点节能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园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开展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创建的市级园区申报国家级园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指标体系(试行)

项目

序号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或要求

经济

发展

效率

1

人均二三产营业总收入

万元/人

70

2

产业用地产出强度

亿元/km2

60

3

园区销售利润率

%

5

4

主导产业集聚度

%

70

5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

占园区的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20

其他园区

不考核

物质

减量

循环

6

单位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

吨标煤/万元

0.15

7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

0.5

8

单位工业总产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3.0

9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

0.6

10

单位工业总产值废水产生量

t/万元

2.7

11

单位工业总产值固废产生量

t/万元

0.03

1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5

13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85

14

中水回用率

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

12

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不考核

环境

污染

控制

15

污水集中处理率

%

90

16

单位工业总产值COD排放量

kg/万元

0.2

17

COD排放弹性系数

-

0.3

18

单位工业总产值SO2排放量

有燃煤、燃油锅炉

kg/万元

0.1

无燃煤、燃油锅炉

不考核

19

SO2排放弹性系数

-

0.2

20

工业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的比例

%

30

2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22

生物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23

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理处置能力

-

具备

24

固定资产投资中环保投资的比例

%

3

园区

管理

25

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

-

完善

26

生态工业信息平台的完善度

%

完善

27

园区编写环境报告书情况

期/年

1

28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

%

100

29

重点企业编制环境报告书的比例

%

40

30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

90

31

公众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

%

90

指标解释

1.人均二三产营业总收入

指标解释:

报告期内园区从业人员人均产生的二三产营业总收入。

二三产营业总收入是指园区内注册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二三产业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产业用地产出强度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产业建设用地面积范围内,单位产业用地面积产生的二三产销售收入。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3.园区销售利润率

指标解释:

是指报告期内园区注册企业利润总额与二三产业营业总收入之比,反映企业对园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4.主导产业集聚度

指标解释:

报告期内园区根据产业定位确定的主导产业的工业总产值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之比,反映园区的主要发展产业集聚程度。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5.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园区的比重

指标解释:

报告期内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与园区工业总产值之比。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园区的比重反映了高技术产业在园区整个工业结构中的地位,是评价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的指标。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6.单位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

指标解释:

报告期内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与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值。

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是指工业企业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煤、电、油、气等的能源消耗(包括生产取暖和降温用能)。

各种能源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折合系数折成标准煤计算。

单位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反映了园区能源的集约利用水平。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7.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

报告期内园区工业综合能耗总量增长率与园区工业总产值增长率的比值。

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能耗总量是指开发区工业企业当年实际消耗的各类能源按照相应标准折算为标准煤后的合计数。

综合能耗总量增长率是指报告期内园区综合能耗总量相对于上一年综合能耗的增值与上一年综合能耗的百分比。

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是指报告期内园区工业总产值相对于上一年工业总产值的增值与上一年工业总产值的百分比。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反映了园区经济增长对能源的依赖程度。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8.单位工业总产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指园区单位工业总产值消耗的工业用新鲜水量。

工业用新鲜水量是指报告期内园区工业企业厂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用水量之和。

单位工业总产值新鲜水耗反映了园区水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9.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园区工业用新鲜水量增长率与工业总产值增长率的比值。

工业用新鲜水量增长率是指报告期内园区工业用新鲜水量相对上一年的工业用新鲜水量增值与上一年的工业用新鲜水量的百分比。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反映了园区经济增长对水资源的依赖程度。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10.单位工业总产值废水产生量

指标解释:

指园区单位工业总产值产生的工业废水量,不包括企业梯级利用的废水和园区内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但包括企业处理回用的废水。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1.单位工业总产值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标解释:

指园区单位工业总产值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量。

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弃物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其他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

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所排出的污泥沉淀物。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园区企业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园区企业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工业重复用水量值报告期内园区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工业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用水量,它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例。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或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4.中水回用率

指标解释:

中水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在此指经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二级达标水作水源,再深度处理,达到中水标准的水。

中水回用率是指园区中水回用的量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水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园区所在区域的水利部门

15.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园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开发区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6.单位工业总产值COD排放量

指标解释:

指园区单位工业总产值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所需的化学需氧量。

包括直排废水和经企业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7.COD排放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园区COD排放量增长率与工业总产值增长率之间的比例。

COD排放量增长率指报告期内园区COD排放量相对于上一年的COD排放量的差值与上一年COD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8.单位工业总产值SO2排放量

指标解释:

指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向大气中排放的SO2量。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19.SO2排放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园区SO2排放量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比例。

SO2排放量增长率指报告期内园区SO2排放量相对上一年的SO2排放量的差值与上一年废水中SO2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20.工业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的比例

指标解释:

指园区中已经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的工业锅炉数量占园区所有工业锅炉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2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指标解释: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指依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园区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行为。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2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

因统计上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在此用清运量代替。

有关标准,目前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卫部门

23.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理处置能力

指标解释:

指园区内的废水、固体废物(包含废旧电子产品等)收集系统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包含废旧电子产品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园区管理部门

24.环保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指标解释:

是指园区三年内环保投入金额占园区三年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反应了园区企业环境保护投入的水平。

环保投入金额指开发区用于污染源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环保设施日常运转的支出金额,以市环保局《环保投入统计》数据为准。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25.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

指标解释:

指园区环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并执行了年度环境监测计划,是否建立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数据来源:

园区管理部门

26.生态工业信息平台的完善度

指标解释:

指园区生态工业信息平台建设的完善程度。

主要考核是否创建生态工业园区信息平台网站,是否在网站上发布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情况,固体废物产生、供需和流向信息,是否在网站上发布主导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是否发布企业环境绩效评比结果,以上四项各占25%。

数据来源:

园区管理部门

27.园区编写环境报告书情况

指标解释:

指园区定期编写环境报告书的情况。

环境报告书是指园区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期间编制的反映园区整体环境情况的报告书,其有别于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符合总量控制情况、资源能源减量使用情况、废物减量排放情况、污染物监控管理措施及效果评价、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

数据来源:

园区管理部门

28.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

指标解释:

指园区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总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园区管理部门

29.重点企业发布环境报告书的比例

指标解释:

指园区中发布环境报告书的重点企业数量占园区重点企业总数的比例。

重点企业是指综合能耗总量、新鲜水耗、废水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中任意一项超过园区总量10%的企业。

企业环境报告书是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所编制的企业环境年度报告。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

园区管理部门

30.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

指被采用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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