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低碳经济时期碳关税合法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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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低碳经济时期碳关税合法性问题
试论低碳经济时期碳关税合法性问题
【内容提要】202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平安法案》,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碳关税本身的合法性和其深层次的政治经济缘故也引发了国内学者的争议。
本文分析了碳关税的特点和碳关税产生的缘故,对碳关税的性质和双重性进行了法理分析,对碳关税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应付碳关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关税;合法性;低碳经济;应付
一、碳关税的产生背景全世界气候变暖是全人类一起面临的庞大挑战,爱惜气候安满是国际社会的一起目标。
为此,国际社会需要紧密合作,及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此背景下,贸易与气候转变的关系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贸易领域研究的前沿问题。
依照《联合国气候转变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许诺期2020-2021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
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
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入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剂(BorderTaxAdjustment),来幸免竞争力损失,避免碳泄漏发生。
后来美国也显现类似建议。
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平安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爱惜方法,要紧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
2020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平安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同意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方法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处惩性关税。
“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域对高耗能产品入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专门关税,其本质是一种边境调剂税。
①此概念最先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入口税。
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要紧目的,一是提高本国竞争力,保护经济霸权,减弱中国、印度、巴西等进展中大国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
受此轮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美国经济苏醒,继续引领世界经济进展方向。
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世界新一轮竞争中,在节能环保领域和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
二是通过征收碳关税,保护其国家经济利益。
征收碳关税不仅能够取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美国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入口量减少,致使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钱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的价钱入口,取得更大贸易利益。
三是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本钱。
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美国通过向进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本钱,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进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使进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本钱和费用。
四是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在全世界气候转变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
目前针对2021年后全世界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期的全世界主导权。
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世界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极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我国对外许诺减排量。
二、碳关税的合法性剖析
(一)一起但有区别的责任原那么《气候转变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确立了“一起但有区别的责任”原那么,确信了在爱惜和改善全世界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一起的责任,可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非完全相同。
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进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进展性排放”,理应负担要紧的减排义务。
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阻碍美国经济的进展”和“进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制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理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做法违背了公约义务,是推卸减排责任的一种表现。
而中国作为进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宣布到2020年将把单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到45%,充分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定位,也博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确信。
①因此,笔者以为碳关税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入口商品一概征税,无视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区分,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爱惜行为,有违“一起但有区别的责任原那么”。
(二)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尽管WTO与UNEP在2020年6月25日的《贸易与气候转变报告》中以为,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在国际自由贸易法制下是能够被例外地同意的。
可是,从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分析,碳关税在WTO框架下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不属于GATT第20条(b)款和(g)款的规定。
②1.国民待遇GATT第2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数或部份制造或生产的物品”能够征收与“国内税相当的费用”,第3条那么要求“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入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这两条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在适用第2条第二款征收税费时,必需符合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的税费。
国民待遇要求对“相同产品”不得区别对待,而关于“相同产品”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日本酒精饮料案和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提出认定“相同产品”的四项标准:
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适应和偏好;产品的性质和质量;产品的关税税那么分类。
依照现行WTO规那么,“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能够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中的其他标准不能作为区分相同产品的依据”。
笔者以为依照产品生产进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不同而将产品区别为“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关于未达到入口国内标准的“高碳”产品征收必然的碳税有违WTO国民待遇原那么,入口国不能因为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进程和生产方式(PPM)而对入口产品征收额外费用。
“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尽管在制造、生产进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等不同而存在二氧化碳排放的不同,可是从产品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等标准来看,产品是相同的。
同时,依照上述四项标准,除第2项“消费者”对“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的适应和偏好可能有所不同之外,其他几个标准都是符合的。
对“高碳”和“低碳”加以区分会使“相同性”的判定更为复杂,需要对碳排放在多大程度上和在哪些方面不同才组成“不相同”产品加以规定,考虑到各个国家工业进展水平不同,一概以入口国国内标准来判定不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征收“碳关税”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那么,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
①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宽免,应当当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相同产品的界定同国民待遇中的界定,不能以生产进程的不同而以为是“不相同”的产品,从而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不同的碳关税。
欧洲发达国家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比进展中国家先进,而且大多利用清洁能源,如法国的核能和水电能丰硕,若是法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会因为能够知足美国的环境标准而取得碳关税的减免,而中印等高能耗国家的产品那么被课以重税,实那么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待遇,有违国际贸易自由、平等原那么。
同时,碳关税不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形,以来自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为标准来确信该国所有产品的碳税明显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歧视性做法。
3.环境例外
GATT第20条从来被以为是缔约国行使“环境例外权”的依据,该条为缔约方采取有利于环保的方法提供了依据,但该条规定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清楚,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端。
笔者以为,从WTO具体规那么的适用来看,碳关税实质上有违WTO大体原那么。
(1)该条(b)款要求该方法“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方法”。
实行碳税的目的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
有些学者据此以为碳税是为了爱惜人类免受气候转变之灾,爱惜因全世界变暖而绝迹的植物和动物物种,符合“爱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的条件,可是碳税是不是具有“必需性”需要个案分析。
在1991年“金枪鱼-海豚1号案”中两个专家组都以为GATT第20条(b)款不能证明美国禁止入口金枪鱼的合法性,专家组以为禁令不符合“必需性”要求,以为“必需”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存在。
同时,“缔约方必然要采取,而且在可采取的方法必需是与GATT不一致最少的方法”。
尔后1998年“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的上诉机构对第20条(b)款中“必需”一词的说明进行了调整,强调了有关方法必需是“实现其本身的目标所必需的”,并从“是不是能实现健康目标”的角度考察是不是存在合理有效的替代方法,对“必需”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新标准。
由此可见,征收碳税不符合(b)款的规定,尽管碳税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爱惜人民和动植物免遭气候变暖的危害,可是无法证明边境调剂碳税是“必需”的方法,仍有其他合理的可选择方法存在。
碳关税对来自未达到入口国碳排放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单方面征收,事前没有采取善意谈判和磋商等其他方式,这种单方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生态帝国主义”的表现,是以“环境爱惜为名,行贸易爱惜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
①
(2)征收碳税也不符合第20条(g)款的例外规定。
该款规定的环境例外方法必需是“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方法相配合,为有效爱惜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方法”。
第一,WTO对“爱惜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采取了扩大说明,天然资源既包括石油等矿产资源,也包括清洁空气等天然资源,还包括海豚等生物资源。
无疑,碳税的征收有利于养护不可再生的石油、煤炭等矿物燃料,也对温室气体大气容量有必然的爱惜作用,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该方法要与“爱惜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那个地址不需证明“不存在其他替代方法”,只需证明该方法与特定环境爱惜目标存在“原那么上的合理联系”(实质性联系)即可。
1988年美国诉加拿大鲑鱼和鲱鱼案专家组以为,“要紧目的在于”爱惜可能耗竭的天然资源的贸易方法才能被认定为与爱惜“有关”的方法。
笔者以为碳税的目的要紧不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为了弥补国内产业的碳税损失,避免市场竞争力的减弱,不能证明与爱惜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另外征收碳税与环境目标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有待时刻加以证明。
(3)第20条序言要求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一,采取的方法“不组成对国际贸易的任意限制”,成员国要证明其针对出口国的具体情形维持了灵活性,入口国不能要求出口国采取的方法与其完全相同,只要在“有效性方面具有可比性”就不组成“任意歧视”。
第二,不组成“不合理的歧视”,除维持灵活性外还要遵守“谈判义务”,援引方在单边方法之前有义务主动发起谈判,谈判不要求必需达到协议,只要善意地试图达到协议即可,同时要有必然的透明度和程序的合法性。
若是征收碳税前没有履行谈判义务,就组成了对贸易的不合理歧视。
另外,碳税要求其他国家的碳排放达到与入口国相同的标准,能够以为这是对其他国家关于碳排放立法自由的任意的不合理干与。
征税表面上是为了爱惜环境,可是像中国如此的国家在短时间内全然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减排标准,这种方法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其他国家产品出口的贸易爱惜成效。
①因此,笔者以为“碳关税”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中国如何应付碳关税的挑战
(一)碳关税对中国意味着什么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单一国家出口市场。
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而且集中于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
以2020年为例,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额的%。
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信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
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能耗、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
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的80%。
②由此可见,美国若是对所有的“中国制造”征收国别关税,那么中国产业必将受到整体冲击。
而且更令人忧虑的是,“碳关税”还将引发欧洲采取类似方法。
欧盟一直是避免气候转变的“急先锋”,其领导人也曾表态提议做出类似碳关税的贸易安排。
倘假设欧洲仿效美国,将使我国外需“雪上加霜”。
可见,“碳关税”问题值得我国政策界、产业界和学界的关注。
(二)中国应付碳关税的立场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碳税有违“一起但有区别的责任”,同时违背了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又不属于环境例外情形,因其中国应坚决反对“碳关税”。
针对中国钢铁、石油、化工产品等产品征收碳税不具有合法性依据,若是由此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中国能够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加以解决。
另外,中国必需明确自己作为进展中国家只承担“有区别的责任”,踊跃进展低碳经济,增强对可再生能源、碳捕捉与封存等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应付气候转变的意识,加速形成低碳的消费模式,进行国内环境税制改革,加速绿色环境税体系建设。
同时,增强国际合作,增进各国一起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