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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大家好!

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权的概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

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

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

1.19世纪之前的“分割制”

2.19世纪之后的“同一制”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而对于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一般也应是其物理上的所在地。

但是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由于其处所经常移动,确定其所在地比较困难,各国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①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②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不论其所在地,而由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直接指定的法律来决定,即不采用物之所在法原则,而用其他的冲突规则代替。

对于无体动产,因为其不存在一个自然物理的空间,所以确定其所在地比较困难,各国的实践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无体动产以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以何国法律来识别,各国在实践中一般以法院地法为准,即某物位于何地是以法院地国家法律加以判定。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法院也会以有关的外国法为准。

(附图,详见PPT)

接下去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1:

非洲银行诉科恩案——不动产抵押合同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被告科恩是一位已婚妇女,住所在英国。

她与原告非洲银行在英国签订了一项抵押合同,她在南非的一块土地抵押给非洲银行,作为她丈夫向该银行借款的担保。

后来,非洲银行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该抵押合同。

被告科恩辩称,根据南非法律关于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的规定,她不能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

【法律问题】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结论】该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即南非的法律,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

因此,英国法院依此宣布被告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而订立的抵押合同。

【法律评析】合同订立者具备缔约能力是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

本案被告是否具有能力缔结抵押合同为其丈夫担保,将直接影响到该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乃至强制执行。

这就需要确定依什么法律来判断被告的缔约能力。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不动产权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是既定的国际私法法规,所以本案判决合情合理。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所有物权冲突的法律,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物之所在地法主要解决以下的物权法律冲突:

1.识别动产与不动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除此之外的其他均为动产。

所以动产与不动产识别的标准:

财产能否从一个地方移至另外一个地方而没有损害。

2.决定物权的客体范围:

参照物权法当中关于“物”的界定。

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行为

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等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之所在地法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方面得以广泛运用,但也有例外,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适用其他冲突法规。

1.运输中的物品。

较为普遍的是适用送达地法即目的地法或者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3.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

外国法人因自行终止或被依法解散或因破产,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一般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4.无主土地上的物。

当某物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场所,如南极、公海等处,因为其物之所在地无适当的法律可依,也就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改为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

有些国家对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继承中的动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抚养费、赡养费等的动产物权,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6.外国国家财产。

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对这些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受该财产所属国的法律支配。

案例2:

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

应适用何国法律?

【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应适用挪威法律。

(2)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3)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二、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仅有关于不动产所有权,遗产继承,以及船舶与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一)我国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1.不动产: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遵循“物质所在地”原则。

(1)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1995年《担保法》第92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

以外的物。

2.动产:

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根据动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做了规定。

(1)《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规定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在实践中,对动产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可适用的法律,我国法院一般适用出租人住所地的法律;对动产质押合同,则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2)除此之外,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还对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物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3.总结:

当出现涉外民商事争议时,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有例外的则适用特别规定。

(二)特殊动产的物权

《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练习巩固:

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C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

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B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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