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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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11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

一、支持领域

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支持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补贴;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

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

5.《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

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9.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1.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和经申请批准市外培训差旅费等费用。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

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面向企业的专业人才培训业务两年以上的专业机构;

2.项目单位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组织人员和市场渠道;

3.项目单位为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承办机构;

4.项目单位申请资助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2017年度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2017〕2号)和《关于下达深圳市2017-2018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2017〕51号,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5.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或《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

(二)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

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三)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2.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二)选项材料——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复印件。

2.按培训项目提供:

(1)参加该培训项目的企业人员情况表(学员排列顺序与签到表相同);

(2)参训学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留存五年);

(3)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有评价意见、签名和联系电话)3-5份以上;

(4)培训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内容及计划目标,包括计划达到的培训目标和培训的大概内容;项目实施情况及评估,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及创新点、学员满意度调查情况与分析结果等;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经验,包括培训项目策划、组织管理以及相关后续工作的经验总结;下一步培训工作改进方向及建议等);

(5)带有培训背板(或横幅)及具体开班日期的培训现场照片2至3张;

(6)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7)主要培训教材(封面、内容3-5页);

(8)培训项目实施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

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现场考察和审计环节核对)。

(三)选项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上年度服务情况报告: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

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

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4)上年度的服务情况(包括:

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5)服务特色(包括:

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6)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

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7)下一步发展设想。

2.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或WORD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受理时间: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4日17:

00(注:

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31日17:

00。

咨询电话:

88101173(技术支持),82975903薛小姐(业务咨询)。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

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17:

00(注:

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17:

00。

咨询电话:

88101173(技术支持),83052049杨先生(示范平台业务咨询)、82975802涂小姐(示范基地业务咨询)。

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交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如需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至两批,成批处理。

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

资助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

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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