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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大全

技术交底记录

一、桥涵及其他构筑物基础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

1、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地下设施未调查、探查、探挖或未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即动工开挖;地面设施未查清楚用途,在用情况即拆除;拆除既有挡护构筑物未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当,未按方案实施;临近架空电力线杆、塔架开挖深基坑未采用加固措施或未制定、执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临近电力明线动用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未加绝缘防护或作业时未专人指挥、监护。

2、基坑或承台开挖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基坑边坡不稳定、基坑顶周边压载未控制。

在河道施工,河道渗水、地下水未降低。

地表水未截流或导流。

有水河道开挖基坑未制定围堰设置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3、靠近既有线的基坑未制定和进行线路架空或加固;影响线路安全施工未登记。

基坑附近铁路行车设施未标识或防护。

4、挖孔桩基础,挖孔未制定、执行护壁专项施工方案;挖孔虽有护壁但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挖孔桩孔口无防护雨水和截流地表水措施;无防止物体落孔措施;孔内无供作业人员躲避的防护棚;孔上作业人数过多,场面混乱或孔上孔内作业人员关系不融洽;挖孔桩挖孔作业未采取送风入底措施;孔内爆破后未送风即下人;挖孔间歇时间后,未先送风,人员即下孔。

5、钻孔桩基础施工,未考虑列车震动影响而加大护壁泥浆比重;泥浆池距路基坡脚过近浸泡路基;使用吊车移动钻机、安装导管等作业时,站位或摆臂侵限。

6、打入桩时引起线路变形或打桩遇来车时未停止作业。

二、桥涵及其他构筑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影响基础施工的设施进行防护或拆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挖地下设施时,应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监护人员到场监护,监护人员未到场不得探挖;地下设施不得使用机械探挖。

2)、拆除地面设施时,应查清楚用途、结构形式,确定可行的拆除方案并征得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拆除地面设施不得影响路线稳定和既有铁路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3)、拆除既有路基支挡构筑物时,应制定并按照批准的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实施。

4)、临近架空电力线杆、塔架开挖深基坑时,应先迁改、加固,再安排施工。

接触网和高压供电铁塔加固应制定并按照批准的专项技术方案施工。

5)、临近电力明线使用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对导线采取加绝缘保护措施。

使用吊车、转载机、挖掘机作业应专人指挥、监护。

2、明挖基础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爆破开挖基坑或拆除既有构筑物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开挖的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基坑边坡应符合稳定要求并考虑列车震动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基坑顶周边不能堆土和砂石材料。

施工机械远离基坑边缘。

2)、河道内开挖基坑时,应调查、了解水文地质情况,编制专项施工及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

季节性河流施工应避开汛期。

水中和靠近主河道的基础开挖前,应采用改河、修建导流坝或注浆封闭渗水、板桩围堰等措施。

3)、在地下水较高的区域开挖基坑时,应提前采取降水措施,将地下水降低至基地以下。

开挖的基坑周边要设置排水沟,截水沟,导流渠等临时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进入基坑。

4)、邻近既有桥墩开挖基坑时,应选择适宜的围堰方式和制定专项技术方案。

使用打入钢板桩围堰时,应考虑既有桥修建时在河道内残留物对打入效果的影响。

3、临近既有线施工桥涵和其他构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坡度1:

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安全影响程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推算的基坑顶边未伸入到道床坡脚外0.4m以内时可放坡开挖。

放坡开挖还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边坡坡度。

2)、当推算的基坑顶边伸入到道床坡脚0.4m以内但未伸入道床时,应支撑开挖。

选择支撑结构形式应考虑列车动载、震动影响,并应保证路基稳定。

3)、当推算的基坑伸入到道床内,支撑开挖不能保证既有路基稳定时,开挖前应进行线路架空。

线路架空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并符合相关规定。

临近既有线开挖深基坑,应制定可靠的开挖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深基坑开挖要避开雨季。

4、挖孔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孔应制定护壁防护专项施工方案。

护壁方案应与地质状况、列车活载和震动影响相适宜。

护壁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挖孔桩孔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入孔和对地表水截流的措施,并应防止物体掉落孔下的措施。

挖孔桩孔内应设置防护棚。

孔上作业人数不能过多,孔上、下作业人员关系融洽。

3)、挖孔作业必须采取送风入底措施。

孔内爆破后严禁立即下人,向孔内送风30min后方可下人。

挖孔间歇一段时间后,人员下孔前必须先送风15min以上。

4)、孔内爆破应符合相关规定。

5、钻孔桩基础施工应考虑列车震动影响,钻孔时应适当加大护壁泥浆比重。

钻孔用泥浆池要远离路基坡脚,避免泥浆池浸泡路基。

钻孔过程中使用吊车移动钻机、安装导管时,吊车站位或摆臂不得侵限,来车时应停止作业。

6、打入桩基础施工应考虑打桩引起线路变形因素,打入时应对线路变形情况进行观察。

线路有变形时应停止作业,采取对策后方可继续施工。

来车时应停止打桩。

使用吊车移动打桩设备,吊车站位或摆臂不得侵限,来车时应停止作业。

7、桥涵及其他构筑物基础施工要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附近的铁路行车设施应标识清楚。

机械有可能到达其附近的设施,应加设防护桩保护。

2)、雨季、多雨地区施工或遇软弱地质的基坑、深基坑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麻袋、砂石、枕木等抢险应急材料和抽水机具,并应备齐行车防护备品。

防护备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3)、桥涵基础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其他构筑物基础应符合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三、顶进桥涵及管道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因素:

1、工作坑开挖和拆除影响工作坑开挖的地下、地表、地上设备或设施的危险源、危险因素未排除。

2、工作坑滑板设置平整度欠佳;隔离润滑层未设置或未按设计文件设置,与箱身涵身底板粘结。

后背填土不足或不密实,后被分配梁质量不合格。

顶进时反后背失效或损伤。

3、架空线路为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切实际、不合理或未经审批。

架空线路前未放散无缝线路轨道应力。

架空线路质量不良或维修、整修不及时。

4、顶进挖土方法不对,顶进时遇到路基内隐藏有圬工构筑物,顶进遇见软弱地基或地下水未降低到应有搞成。

顶进扎头、抬头未控制或控制失败,顶进方向纠偏方法欠妥。

5、顶进就位后利用线路架空施工翼墙挖除或扰动了线路架空支点;不利用线路架空时未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保证路基和轨道稳定。

四、顶进桥涵及管道施工应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查、探挖。

地面、地下构筑拆除、工作坑开挖、架空支点挖孔桩的施工处要符合下列规定:

1、顶进遇到路基内有埋藏的构筑物拆除时,要选择机械拆除、人工凿除、膨胀裂破拆除施工技术和方法。

2、使用炸药控制爆破拆除路基内埋藏的构筑物施工质量,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顶进桥涵施工工作坑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滑板隔离润滑层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滑板平整度要好,并不得与箱身涵身底板粘连。

3、后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砌筑重力墙、钢轨桩、钢板桩、型钢等各式后背应通过最大顶力剪切破坏检测并有适当安全储备。

后背、反后背及后背填土应符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4、钢筋混凝土后背分配梁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要求。

拆装式后背分配梁应通过强度检算并留有安全储备。

六、线路架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进行架空设计,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架空设计应符合《铁路桥涵地结合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的有关规定。

2、线路架空设计时,各承力部分应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检算,检算结果应符合安全要求。

线路架空要选用铁路专用架空设备。

扣轨及吊轨束梁不得用于线路架空。

3、架空支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枕木支点,不得使用劈裂、腐朽的枕木搭设。

枕木支点层数不应过多。

最底层枕木要垂直于铁路中心线放置。

2)、浆砌片支点,支点顶部应至少设置一层木枕。

砌筑支点的砂浆不应低于M10,片石不得使用软岩,支点承力时砂浆实际强度不得低于设计28d标准强度的95%。

3)、挖孔桩支点,桩身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15MPa,挖孔桩设计桩长应有足以抵抗土体推力的锚固深度。

单桩承载力应符合《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的有关规定。

4)、挖孔桩灌注混凝土应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要求和桥涵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持力时的实际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5%。

挖孔施工要符合相关规定。

4、架空施工要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施工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要点手续、确认命令和设置防护。

2)、无缝线路区段架空施工前,应调查锁定轨温,按有关规定进行应力放散、锁定。

严禁在不了解锁定轨温、未放散应力的情况下盲目开挖道床、安装横向架空抬梁作业。

3)、线路架空应按照支点---纵梁---横抬梁顺序施工。

安装纵梁应在封锁行车条件下进行。

纵梁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固定牢靠。

4)、横抬梁应安装一道与纵梁联结牢固一道,再安装下一道。

用卷扬机拖拉穿插横抬梁时应防止轨道电路短路,与纵梁联结后应及时安装扣件或垫木。

支垫的垫木应派专人检查,发现松动应打紧,防止失效。

5、线路架空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架空过程和架空后,应不间断检测维修。

2)、线路架空检测应执行趟检制,每次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

3)、趟检内容包括架空设备各部联结是否紧固,线路变形,轨道几何尺寸(方向、水平等),垫木松动情况,支点变化,纵横梁变形,其他变化。

七、顶进箱身与涵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进前应降低地下水。

顶进应执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列车通过时,严禁顶进和挖土。

2、顶进方向应提前控制。

纠偏时应通过不对称挖土和调整两侧顶力循序纠正,不得强行纠偏。

3、顶进扎头应通过欠挖、铺垫混凝土块等措施预防。

扎头严重时,应待就位后在线路架空未拆除情况下进行抬高整治。

4、线路架空拆除后需要重新整治扎头时,应重新架空线路。

重新架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慢行手续。

5、整治扎头抬高箱身、涵管后,箱身涵底下的间隙要采用流动性大的砂浆填充,待砂浆达到不低于地基承载力强度后方可卸下顶镐设备和拆除线路架空。

6、顶进有较厚覆盖土的箱形涵、管涵时,应等数量在顶底板端面布置顶镐,预防顶进扎头或抬头。

7、整治抬头应对线路变形、路基沉降情况进行观测。

整治抬头应在行车慢行条件下进行。

慢行施工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及慢行手续。

八、附属及其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进桥翼墙施工要在架空慢行期间完成。

施工翼墙需要拆除架空用枕木支点时,应进行架空支点置换或二次架空。

2、顶进施工应做好坍塌应急抢险准备,遇雨季施工时,应做好抽排水应急准备。

3、使用吊车更换传力柱、吊装顶镐时,应确保吊车站位和作业不得侵限,收工后吊车大臂应收回到安全状态。

4、顶进桥涵及管道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的规定。

九、过渡便桥及架空现浇桥涵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防护与拆除铁路行车设备及设施的危险源除包含相关规定外,还应包括拆除路基内圬工方法不当及挖土坍塌。

2、架空现浇边墙,顶板空间过小。

3、便桥启用前未验收。

十、过渡便桥及架空现浇桥涵施工时,防护、拆除铁路行车设备及设施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架空后开挖工作坑遇路基内隐藏各种圬工类构筑物或行车设备,防护和拆除应符合相关规定。

2、用爆破方法拆除路基内隐藏的圬工构筑物要符合相关爆破规定。

3、架空开挖应分层自上而下进行,基坑两侧应保持安全边坡或采用支挡开挖,严防各种原因引起的坍塌。

4、架空现浇桥涵或其他构筑物,作业空间狭小,施工中应制定和执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5、架空现浇桥涵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TB10415)的规定。

6、铁路便桥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标准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的规定。

7、各式便桥要经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上跨桥梁及构筑物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

1、未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在未封锁线路上进行跨线吊装、安装、架桥机等施工,施工未制定应急预案。

2、跨线吊装桥梁、构建或重物,使用的吊车、吊索、吊具未进行计算、检算、超允许能力吊装。

3、吊车支腿未支稳固,吊装无专人指挥、未设置溜绳。

双机抬吊未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吊装时风力超出安全规定限制等级。

夜间吊装照明不足。

4、已吊装的T形梁、箱形梁或重心较高的物件,未放置稳妥、未栓牢撑稳即摘钩、收工,吊车未摘钩即摆臂。

5、跨线搭设的支架、膺架超载或不具备应有承载力。

6、电力牵引地段搭设的支架、膺架,未采取静电屏蔽、接地保护,用水养护混凝土使水泄流。

跨线搭设的支架两侧及底部未设置维护措施。

桥梁假设完毕,两侧为安装防护设施或未封锁桥面。

7、上跨桥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应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批准,施工安全协议,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申报施工要点计划,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和设置施工防护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十二、跨线设置支架、膺架、移动模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制定和执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2、关键承力,持力结构设计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检算,检算结果和验算安全系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跨线吊装要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各式桥梁、钢梁、桁梁、支架梁、膺架梁、移动模架梁、架设公路、道路和其他用途的桥梁,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2、吊装,架梁时,起重机和架桥机应定位准确,起重能力要满足作业半径,吊重等安全要求,起重索具安全系数要符合现行《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的规定。

3、已经吊装就位的钢件、钢梁、混凝土梁应摆放稳固。

重心至支撑面高度不小于支承底面宽度、迎风面积较大的梁、构件,在封锁时间内不能做永久性固定时,必须增加临时支撑,时期稳固或将其绑捆牢固。

防止梁或构件滚翻或跌落。

十四、跨线顶推、拖拉、平面转体、悬臂挂篮、悬臂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

经专家审查认为方案安全可靠、不封锁线路足以保证铁路安全且有应急措施时,施工单位应报请铁路局申请备案,请求按不封锁线路施工。

2、铁路局同意不封锁施工的跨线工程,施工时应在车站行车室进行施工登记并做好应急准备。

专家审查未通过、铁路局未统同意的方案,不得实施跨线作业。

3、跨线悬臂挂篮方案设计、悬臂拼装钢梁施工方案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其安全系数应比一般情况下大20%。

十五、跨线施工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电力牵引铁路上方,搭设的现浇梁支架或膺架、进行悬臂挂篮施工或悬臂拼装钢梁施工,应设置静电屏蔽防护和安装接地防护装置。

在既有电力牵引铁路线路上方进行混凝土养生时,养生用水不得泄流。

2、施工期间,跨线桥梁和各式结构形成之后,必须在对应铁路范围上方两侧设置围挡和安全网。

3、跨线桥桥面未竣工前,应封锁或派人守护,闲散人员不得登上桥面。

4、上跨铁路的桥梁和构筑物,其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十六、邻线桥及并行桥施工时要注意以下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在路基及其边坡上开挖基坑无临时挡护支护或方法不当;距线路较近的墩台脚手架、支架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搭设,在脚手架、支架上存放的机具、材料超重;支架或材料机具侵限。

2、电力牵引地段,距离接触网带电体较近的脚手架支架未采取静电屏蔽、接地措施,铁路侧未围护,施工人员携带的工具或传递的钢筋、钢管伸入2m禁区,或混凝土养护时软水管喷淋至接触网带电部分。

3、分段吊装墩台整体模板时侵限。

4、架设桥梁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架桥机、运梁车走行线未达到整修标准。

5、并行桥施工未制定施工专项方案或未按照批准方法组织施工。

十八、邻线桥和并行桥施工要符合下列规定:

1、当距既有线中心或既有桥基础边缘较近时,开挖基坑应采取可靠挡护措施。

挡护措施应满足既有线路、桥梁安全稳定要求。

并行桥和距离线路较近的桥梁下部工程施工,应对既有桥和轨道变形、扰动进行监测。

2、脚手架,支架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搭设,沿铁路一侧脚手架应符合安全规定。

搭设的脚手架、支架不得侵限、超重。

3、脚手架、支架靠铁路一侧,必须设置围护设施。

严禁向铁路一侧抽查钢管、钢筋。

禁止从高空向铁路一侧投掷物件。

4、墩台模板采用分段整体吊装时,吊车不得站在墩台与既有铁路之间。

起吊安装(拆除)模板应栓系溜绳。

5、电力牵引地段,距带电体较近的脚手架、支架必须采取静电屏蔽、接地措施。

防止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安装的绝缘、接地、消除静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混凝土养护时,养护人员不得手持软管浇水养生。

6、桥墩台洒水养护要防止水流冲刷路基。

7、桥梁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架设。

压道、整修、桥头加固不得简化程序。

8、铁路桥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的规定,非铁路桥应有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十九、既有涵洞接长及扩孔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的危险源、危害因素:

1、未按设计要求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未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未进行地下设施调查,未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对电缆等设施采取防护、保护措施,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未到场即施工。

3、排水涵未避开汛期、雨季。

通行量较大的交通涵未采取疏导交通的措施,通行量较小的交通涵未选择合适的时间段施工。

4、未采取临时支挡即拆除涵洞翼墙等附属设施。

二十、既有涵洞接长及扩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涵洞接长、扩孔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

施工前提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对地面及地下各种设备、管线进行调查,并对地下设施进行标识。

基础土石开挖,应在对地下管线采取防护、保护措施后,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进行。

2、排水涵接长、扩孔施工,应有防洪涝应急准备。

施工应避开汛期、雨季。

阴雨天气施工时,施工单位应进行巡查。

通行量较大的交通涵,接长、扩孔应联系交通部门采取疏导交通措施。

通行量较小的交通涵,附近无可绕行通道时,要选择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3、拆除涵洞翼墙等附属设施时,要根据填土高度制定临时挡护技术方案,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下施工。

4、涵洞接长、扩孔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的规定。

二十一、铁路既有桥梁加固及换梁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

1、加固或换梁施工技术方案未审查、批准,未按批准的方案施工,未制定应急预案。

未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2、施工时在桥面上放置的机具、材料。

施工人员在桥面上未按规定避让车辆。

3、墩台身和基础加固施工,未考虑到列车通过引起的晃动、摇摆、震动,未申请办理慢行。

基础加固时,基础悬空口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撑、支护措施。

4、加固整治河道内的墩台、基础、施工为避开汛期,场地选择在低洼处,未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的。

5、使用铁路架桥机更换桥梁时,未执行《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定》的规定。

起重机换梁未执行相关规定。

二十二、铁路既有桥梁加固及换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桥梁、墩台、基础及更换桥梁时,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证措施,并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2、加固桥梁施工时,不应在桥面上存放原材料、混凝土或砂浆搅拌设备、制浆压浆设备、风压及储气设备。

3、梁体加固施工期间,桥两端派专人看守和防护,与施工、铁路维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桥面。

使用小型施工机具不得侵入铁路限界。

桥面上的作业人员注意避车。

施工人员下道避车应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4、基础加固中悬空时,必须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加固梁体、墩台、基础应考虑列车通过时晃动、摇摆、震动影响。

需要限速慢行的要申请办理慢行手续,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设置防护。

5、河道内加固墩台身、基础施工、应避开汛期。

施工场地应选择在较高处。

河道内施工时,施工准备应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雨季施工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6、使用铁路架桥机更换桥梁时,应按照《铁路架桥机架桥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施工。

使用起重机更换桥梁应符合有关规定。

7、用两台起重机以抬吊方式换梁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起重机性能、位置分配吊重。

2)、在各种工况下,起吊均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3)、必须统一指挥。

4)、指挥人员,司机和溜绳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8、在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所有加固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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