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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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讨论稿
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讨论稿)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供标准服务,保证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的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1.3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企业,必须遵守本标准。
1.4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行业其它规定。
2.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2.1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服务业务,并本着诚信、廉洁的工作态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等实施监理服务,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中不得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向建设单位作出违规让利承诺,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3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一般应由一家监理企业承担。
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必须订立统一示范文本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2.4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按规定核验进行登记。
2.5驻常监理企业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非驻常监理企业在招投标前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
核验前,对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原件审核,核发上岗牌。
非驻常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核验下一项目。
3.监理从业人员要求
3.1从业资格
3.1.1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资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并持有《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证》。
3.1.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资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并持有《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证》。
3.1.3监理员的从业资格:
《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并持有《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证》。
3.2职业道德
3.2.1维护建设单位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
3.2.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2.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3.2.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2.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3.2.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及材料
3.2.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3.2.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3.2.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3监理从业人员变更
3.3.1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由于某种原因需更换时,应由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当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监理企业须及时到政府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同时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3.3.2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3.3监理从业人员一年内单位不得变更两次。
4.监理服务收费
4.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4.2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内容原则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内容。
若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单独发包给监理企业,发包人现场必须具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能独立的相应管理机构。
4.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下表执行:
服务标准
优质
合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120%
100%
注: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4.4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
服务标准
优质
合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100%
85%
4.5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以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按下表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称
工日费用标准(元)
高级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00~1000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600~800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
300~600
注:
本表适用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4.6施工监理服务费的支付,采取有偿服务及时支付的原则,服务收费一般为阶段支付或月支付两种,各阶段或月支付以监理合同为依据按比例支付,最终以考核结果按监理服务标准支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不签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现场管理标准
5.1项目监理机构
5.1.1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5.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5.1.3监理企业必须履行投标承诺中的人员及数量,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5.1.4项目监理部应于进场后三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5.2现场监理人员
5.2.1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2.2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企业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
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来确定。
5.2.3各类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行使职责。
5.2.4监理人员数量
项目监理人员及数量,应根据监理投标书的承诺及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来确定,但在施工高峰期时不能低于下表中的最少人员数量。
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表
工程类别
投资额(万元)
一般工程现场监理部人数(人)
房屋建筑
及市政工程
M≤500
3
500—1000
3-4
1000—5000
4-5
5000—10000
5-7
M≥10000
≥9
注:
其它工程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现场监理人员。
5.3工程质量控制
5.3.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5.3.1.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方案,监理规划完成后必须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5.3.1.2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5.3.1.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应有相对应的资格。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5.3.1.4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3.1.5总包单位在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前,须将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应的施工方案、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报监理方审查同意,总包方方可签定分包合同。
5.3.1.6审核确认定位放线记录。
5.3.1.7审核各方开工准备情况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在2日内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3.1.8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质监交底、安监交底,组织监理交底。
5.3.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5.3.2.1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继续认真研读图纸,若发现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调整。
5.3.2.2承包单位应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认证,经审定予以签认后,方才用于此工程。
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工程检测单位,并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本工程的检测单位进行考核:
1.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检测单位的管理制度;
4.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
5.本工程的检测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3.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承包单位报送的材料质保书、复试报告、检测报告、见证取样记录必须完整、齐全。
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撤出现场。
5.3.2.5项目监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3.2.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确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3.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3.2.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对在巡视、检查或平行检验中发现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3.2.9对工程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按旁站方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施工现场旁站,及时发现、处理、汇报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记录。
5.3.2.10.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