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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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方案》doc

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

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

实施办法

根据《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强市,确保如期实现《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肇庆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四会市委第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以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为抓手,全力以赴推动工业振兴,努力实现肇庆市委赋予的“三个定位”要求,争当“东融”先锋。

大力发展主导产业,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用5年时间壮大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为肇庆市实现三大千亿产业集群做出贡献。

做大做强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企业航母,用5年时间引育1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

全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高成长性企业,用5年时间新增134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

二、发展目标

(一)壮大三大产业集群

重点培育打造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为我市建设成为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集聚地、肇庆产城互动发展示范区、实施追赶型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提供核心支撑。

1.到2017年末,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5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达45亿元,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8亿元;

2.到2018年末,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10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达60亿元,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10亿元;

3.到2019年末,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20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达82亿元,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15亿元;

4.到2020年末,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30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达150亿元,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25亿元;

5.到2021年末,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50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达210亿元,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30亿元。

(二)引育1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

到2021年末,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达16家。

其中,10-30亿元的企业13家,30-50亿元的企业2家,超100亿元的企业1家。

(三)新增134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

1.到2017年末,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18家;

2.到2018年末,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23家,

累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41家;

3.到2019年末,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28家,累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69家;

4.到2020年末,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30家,累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99家;

5.到2021年末,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35家,确保累计134家中小企业进入亿元行列。

三、实施重点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

重点加快实力连杆、亚太新材料等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促建促产,着力培育一批在胀断连杆、碳纤维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具有较强研发生产能力的骨干企业。

(二)先进装备制造业

1.抢抓省重点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政策机遇。

围绕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发挥我市紧邻广佛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发达地区的优势,以四会互感器、ABB互感器、实力连杆、亚太新材料等龙头企业带动,依托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大沙工业片区等重点发展平台,加快规划1.1万亩四会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其中,启动区3500亩),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集聚地。

2.智能制造装备。

以富士电子、四会互感器等为骨干企业,重点发展高可靠性线路板和高原型互感器的生产和应用,全面提升智能制造装备生产水平,提高传统优势装备业附加值,推进产业链数字化革新,建设先进装备制造强市。

(三)节能环保产业

强化四会互感器、飞南金属、大正铝业、南都铝业等骨干企业带动效应,以节能型互感器、再生铜、再生铝等为重点,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链,壮大环保产业集聚规模,力争到2021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超30亿元。

(四)重点龙头骨干企业

建立重点龙头骨干企业名录(包括现有规模企业、在建、新建的重大项目),重点扶持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集中资源,促进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发展。

(五)助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

筛选一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建立中小企业培育名录库,重点对发展前景好、成长性强、附加值高的企业进行扶持,特别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资金不足、扩大规模用地缺乏、融资较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奖励支持。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降低奖励企业的门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亿元且缴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不少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含100亿元)且缴税比例不少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企业给予重奖,奖励2000万元;对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100亿元企业分阶段叠加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金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

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贴息支持。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贷款贴息,其中:

对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50万元;首次突破3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150万元;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250万元;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500万元。

(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推动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类研究平台,对当年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对初次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肇庆市级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优化专利政策,鼓励发明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指导,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按《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肇庆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

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资本投资本市的,按募集资金规模5个档次给予300-700万元的奖励;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所募集资本投资本市的,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

(牵头单位:

市金融局;配合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运用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问题。

市财政统筹安排总规模3000万元资金,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转贷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2‰,第6日起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3‰。

(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3.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

合作银行对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争取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2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

合作银行对未能提供抵质押物但符合信用要求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

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4.加快引进发展股权投资行业。

充分利用国家、省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加快设立和发展我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我市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创新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充分用好省科技厅、财政厅设立省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政策,成立我市规模3000万元的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

(牵头单位:

市金融局,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5.积极运用直接债务工具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逐步扩大发行规模,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完善的承销、信用增进和偿债保障服务,通过完善信用增进机制、偿债保障机制等结构设计,提升债项评级,帮助企业降低直接融资成本,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

市金融局,配合单位:

人行四会支行)

(四)加强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时优先支持满足龙头骨干企业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

对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统筹安排;符合当年《广东省优先发展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对龙头骨干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建筑系数或容积率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不用补缴地价款。

龙头骨干企业在建设工业或仓储项目时,在满足消防、间距、退缩和停车位等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畅通“绿色通道”

对龙头骨干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服务。

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加强跟踪服务,形成各部门工作合力,通过市成立的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龙头骨干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企业“直通车”服务,及时跟踪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按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挂点市领导层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解决。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

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落实能源专项保障

1.将龙头骨干企业纳入保用电、用气、用水范围。

测算龙头骨干企业用电负荷需求,在制订区域用电计划时,将龙头骨干企业的用电负荷需求在网供电指标中单列保障。

加强用气、用水需求侧管理,优化供给结构,科学调用资源,对企业用气、用水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企业用气、用水稳定供应。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肇庆四会供电局、四会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支持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

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

肇庆四会供电局)

(七)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对企业引进各类人才符合《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的意见》规定的,予以政策支持。

企业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园、入学。

对企业引进高水平、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项目和创新团队,可实施“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鼓励各类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大型骨干企业。

优先安排企业高层次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牵头单位:

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

(八)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工作力度,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办学,培养符合龙头骨干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招用工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九)提升企业家地位,加大舆论宣传

市属媒体要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宣传报道力度,创新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持续聚焦我市致力培育和发展的企业,以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亮点、新成效。

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市属媒体无条件进行广告宣传。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

(十)实施“一企一策”

对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创税大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需市委市政府支持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可灵活制定“一企一策”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工作协调机制,具体推动《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做大做强龙头骨干企业。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监督机制。

为确保龙头骨干企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府办要加强对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附则

(一)企业申请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获批资金金额,当年奖补资金数不超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库的80%(肇庆需我市配套的资金和项目专项资金除外)。

当年获批奖补金额达不到奖励标准的,余下部分可在以后4个年度内继续申请。

5年奖补资金总额不能超过5年纳税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库的80%,5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1亿元。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进行评估修订。

企业申报肇庆市、本市两级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本市原出台的扶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工作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2.四会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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