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 集资建房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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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xx〕12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规范清理范围

(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六)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八)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九)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十)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十一)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规范清理方式

(一)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按照新政发〔20xx〕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xx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20xx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二)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

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

隐瞒不报的,从严查处。

(五)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其中:

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成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

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30日结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新党办发〔20xx〕1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30日前报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

从20xx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15日完成。

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各县市、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价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县市和单位,地区将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同时,自治区将对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

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后,报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3、各单位依照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县市对《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三)》,并将《表三》和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情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干部群众做好表率,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动,保证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这次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规范清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要抽调组织专门人员,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清房工作,如实填报,不漏一人。

(三)加强教育,搞好宣传。

在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中,各县市、各单位要加强宣教育,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自觉性,理解、支持和配合规范清理工作,推动规范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把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对在自查自纠中如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一律不予处理;凡不如实填报,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xx〕33号)精神,建设(房改)部门要重点规范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发改委要重点规范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资建房项目土地供应情况的管理,加大规范集资建房源头管理力度。

(六)加强清缴资金管理。

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额上缴各级财政。

各级财政应设立清缴资金财政专户,并对外公布,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挪用。

为了方便工作,地区成立临时清房办公室,专门负责有关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咨询和具体工作。

办公室设在地区监察局,主任由雍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牛俊民、买买提.祖农、艾克拜尔.买买提明、依明.斯地克、尚军、李锐等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综合执法室主任蒲新凤、党风室主任王春亮、地区建设局纪检组长赵勇、房改办副主任霍敏、房改办干部谭必华、国土资源局测绘中心副主任吾拉木江、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干部陶予祺组成。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20xx年是哈密地区加快发展的一年,住房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起到了拉动投资和消费的双重作用,按照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把住房问题作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在继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今年重点落实集资建房政策,最大限度的解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

根据哈密地区已备案的集资建房规模,为确保集资建房的资金需求,结合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资建房审批备案要求

各级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以及辖区内的其它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必须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发改委的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房改办的审核意见,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审批意见,房产局的房产买卖契约备案等相关文件。

二、职工集资建房缴纳首付款规定

(一)对经房改办审核,没有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集资建房首付款按20%缴纳。

(二)对经房改办审核,已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集资建房首付款按30%缴纳。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规定

(一)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上一年度账户余额较高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二)夫妻单方或单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上一年度账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四、职工集资建房贷款规定

职工集资建房实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其贷款利率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30%的折扣。

经协商落实,中心选择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作为集资建房组合贷款的合作银行,目前,前期工作双方已经对接完毕,待方案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本方案适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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