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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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2005〕第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学结合是把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结合起来的人才培养模式。

“工”包括学生到用人单位务工、带薪顶岗实习、预就业等工作过程,而“学”包括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实习实训等学习过程。

第三条:

工学结合要以人才培养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和教育深入到学生成长的每一个阶段,积极优化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工学结合的学生应当努力学好专业文化知识,把理论与实践、工作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能力,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应当遵守学校和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学结合的各项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实习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由各系(部)负责拟定各专业工学结合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生工学结合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全院学生工学结合计划的实施,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工学结合过程管理;教务处是学生工学结合教学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工学结合学生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和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处是工学结合学生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工学结合学生的思想工作、安全和纪律等工作;实习实训中心是工学结合学生实习实训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工学结合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和管理。

工学结合学生所在系(部)是学生工学结合的具体实施单位,依照学院相关部门的计划、组织和统一协调下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负责工学结合单位的联系、工学结合前的动员、安全教育、信息反馈等组织工作,同时负责提出工学结合学生的学习要求(见附表3)以及课程指导老师和学生的教学安排、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收集和汇总工学结合的教学和管理数据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工学结合课程指导老师是直接完成工学结合具体教学任务的个体,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学习条件、时间和质量保证,对达不到课程学习要求或者不适宜采用工学结合学习的学生不应签名批准(见附表3);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系(部)的要求完成工学结合学生的课程教学、作业布置和批改、实验指导、设计指导、单元测试等具体工作,严格检查学生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并在期末考试前把填写好的“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见附件4)交到系(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工学结合,既可以由系(部)集中组织安排,也可以由学生个人自主联系。

系(部)集中组织安排的工学结合,由由系(部)组织学生自愿申请并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经过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实习实训中心同意后方可离校参加工学结合。

工学结合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无论是系(部)组织、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均须签订《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

第九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既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也要与系(部)及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接受学院及有关老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

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工学结合。

第十一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 工学结合安排

第十二条:

所有毕业学年的在校学生,自愿申请经批准或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准予转入工学结合阶段。

毕业学年学生的工学结合(含预就业)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系(部)组织管理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工学结合手续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系(部)、学院管理职能部门和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申请工学结合的时间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学生必须在开学之初办理申请及注册的有关手续,期末回校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在审批学生工学结合时必须核实学生工作单位、注册及家长意见等情况并如实填写,必须及时通知工学结合的学生按时回校注册、参加考试和完成其他必须回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要在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和教师辅导等方式,修完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要求,通过考核,完成学业。

工学结合课程辅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申请工学结合时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在工学结合期间必须对学生进行全程的学习跟踪和指导,严格考核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并进行客观的评价,使工学结合学生的课程学习达到同在校学生一样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如期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同学必须在其允许暂缓注册的期限内完成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工学结合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对其工作或教学的安排、遵守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

工学结合工作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保持稳定。

第三章工学结合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工学结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工学结合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

学院和工学结合单位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违规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的工学结合期限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学结合单位。

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作严重违纪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经学院推荐通过工学结合单位面试的学生,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学院取消推荐工学结合单位的资格,并取消该生的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工学结合期间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工学结合单位、小组长或指导老师逐日记载工学结合学生的考勤情况,逐月检查统计上报。

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遵守单位和学院的有关纪律,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职的学生,学院给予严格的纪律处分。

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每周与指导老师保持一次以上(含一次)的联系,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服从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要虚心求教、钻研业务、踏实工作、热爱劳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上下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要及时回宿舍,不准在外游荡、不准在外过夜。

如因学生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慎、行为不检点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学结合期间,学生如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学结合岗位环境的,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作严重违纪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尊重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和员工、讲究文明礼貌,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

不讲不该讲的话、不做不该做的事,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工学结合期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或无故旷离岗累计2小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换岗及被单位中止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严重违反工学结合协议、不遵守保密制度,故意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因严重违规被工学结合单位退回学院的,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缓发一年毕业证。

6、学生工学结合期间未经工学结合单位和学院双方同意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天,学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无违纪行为,但一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60天)的作休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学结合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

给工学结合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工学结合期间同时进行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按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申请审批表;

2、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学习审批表;

3、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协议书。

4、贵港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

教务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九日

 

附件1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班级

辅导员及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工学结合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

申请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辅导员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系(部)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实习实

训中心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招就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生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

1.学生申请应附已找到正式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辅导员必须核实学生工作单位、注册及家长意见等情况并如实填写。

3、系(部)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提出要求。

附件2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贵港职业学院

为了给用人单位培养输送急需人才,同时又满足学生本人继续学习的要求,本着“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当遵守《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灵活学习制度管理办法》,并与乙方签订《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条款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实行工学结合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负责。

3、甲方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甲方在工学结合期间以自学为主,应与乙方保持经常、稳定的联系,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制定学习计划,并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甲方应按质按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内容及指导教师安排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5、甲方有享受乙方安排的指导教师进行学习指导的权利。

6、甲方接受乙方按《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且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乙方发给毕业证书。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整个教学过程和相关的学生管理工作。

2、乙方负责给甲方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该班的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兼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指导甲方制定学期的学习计划,并安排甲方购买教材,帮助甲方完成学业。

3、乙方应与甲方保持联系,按教学要求完成对甲方的课程学习指导。

4、甲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乙方发给毕业证书。

5、乙方按规定收取甲方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灵活学习制的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学生本人:

(盖章):

200年月日

学生家长签名:

200年月日

 

附件3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课程学习审批表

修读学期:

年学期

姓名

性别

班级

学号

本人工作及联系电话

工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本期所学课程

课程指导老师名单

工学结合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课程学习

要求

 

系(部)领导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课程指导

老师

签名

注:

系(部)必须在学生申请工学结合时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学生认真填写自己的学习计划,课程指导老师认真对照课程学习要求,同意则在“课程指导老师签名”处签名。

 

附件4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

修读学期:

年学期

姓名

性别

班级

学号

本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课程指导老师姓名

课程指导老师电话

学生E-mail

老师E-mail

学生QQ号

老师QQ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必修□选修

主要内容:

使用教材和辅助学习参考书、基本要求及重点、作业、答疑形式、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课程指导教师填写)。

 

主要内容:

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学习方式、作业内容和形式、学习成果体现的内容和方式等(由工学结合学生填写)。

 

课程指导教师

期末检查意见

教师签名:

年月日

注:

1.此表供课程指导老师和工学结合学生开学时网上教学使用,期末由学生打印交课程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再由课程指导老师交到系(部)。

2.课程指导老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的出勤及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并签署“可以参加期末考试”或“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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