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同管理43号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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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合同管理43号附件3

附件3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确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农信社信贷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业务合同管理(以下简称合同管理)是指农信社按照合法、严谨、科学的要求,对信贷业务合同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合同是指农信社在信贷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契约性文本,以及为契约的缔结或履行而制作的申请书、回复函、承诺函、通知书等辅助性文本。

本办法以下条文中的信贷业务合同除特别说明外,仅指契约性文本。

第四条 信贷业务合同的形式包括正式书面形式和信件、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

信贷业务合同的契约性文本和贷款申请阶段的辅助性文本应当采用正式书面形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正式书面形式的,在确保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第五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严格审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和式样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

第七条合同管理中,信贷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部门与职责

第八条信贷业务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级农信社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部门、岗位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农信社应当指定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可是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条省联社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全省农信社合同管理制度;

(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负责制定全省通用的制式类或示范类的信贷业务合同文本及其使用说明;

(三)提供有关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指导各级农信社正确使用和管理合同;

(四)对全省农信社就合同管理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总结和推广全省农信社合同使用和管理的经验;

(六)指导、协助各级农信社处理重大信贷业务合同纠纷;

(七)其他应由省联社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州联社(办事处)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辖内各级农信社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辖内业务发展的需要,负责草拟全辖通用的制式类合同文本及其使用说明;

(三)提供有关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指导辖内农信社正确使用和管理合同;

(四)对辖内各级农信社就合同管理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总结和推广辖内农信社合同使用和管理的经验;

(六)指导、协助辖内各级农信社处理重大信贷业务合同纠纷;

(七)其他应由市州联社(办事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辖内基层农信社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直接参与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审查和签署活动;

(三)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负责草拟本联社使用的制式类合同文本及其使用说明;

(四)提供有关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指导、协助基层农信社正确使用合同;

(五)对基层农信社就合同管理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审查其职责范围的信贷业务合同;

(七)核实抵押物登记和质物(权利凭证)占管或登记、确认手续的真实性;

(八)直接负责或协助基层农信社处理信贷业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应由县级联社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层农信社及其他经营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正确使用、签署和履行合同,并对签订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办理抵押物登记和质物(权利凭证)占管或登记、确认手续;

(三)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合同管理制度或合同文本的完善意见或建议;

(四)负责信贷业务合同及其辅助性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其他应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联社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合同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承担具体的合同管理和审查职责。

经营机构原则上也应设立合同审查岗并配备审查员。

      

第三章合同的种类与制定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信贷基础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的规定制定、修改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合同文本的种类分为制式类文本、示范类文本和一次性文本,前两类为格式合同文本。

制式类文本是指已对合同(含辅助性文本)的内容、体例、印刷等做了统一规定的标准文本。

示范类文本是指由于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制定全省统一制式类合同文本(含辅助性文本)的条件尚不成熟,省联社仅就文本的主要条款和形式要求作出一般性规定的参考文本。

一次性文本是指农信社与特定相对人的信贷往来或业务合作中,由于缺乏格式合同文本,为防范特殊信贷风险或根据与特定相对人谈判的结果而制定的非格式化文本。

制式类文本优先于示范类文本。

一次性文本只能单独适用,一般不得在特定相对人之外反复适用。

第十七条制式类和示范类合同文本由省联社统一制定,省联社统一合同文本无法满足区域性信贷产品业务需求的,市州县联社(办事处)经省联社合同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制定适用于其辖区内的制式类合同文本,其中消费类贷款合同文本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制式类文本,各级农信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作出扩大农信社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实质性修改后予以批量使用的,应报省联社合同管理部门批准;因特殊项目、特殊客户,需要作实质性修改后个别使用的,应报贷款审批机构的合同管理部门批准。

对于示范类文本,各级联社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业务需要进行修改和充实,但应当符合信贷基础制度或单项产品制度的要求,且不得损害农信社的利益。

对于一次性文本,农信社应当在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制定,或者与相对人平等协商后确定。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合同不得损害农信社正当权益,在拟定、制定合同文本过程中,除应当充分体现出信贷基础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风险控制要求外,其文本内容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二)要素齐全,权责明确;

(三)通俗易懂,确保安全;

(四)方便适用,符合实际。

农信社拟定、制定文本时,原则上应当在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下进行。

第十九条 农信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各项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信贷业务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

新的制式类合同文本出台后,库存合同文本(含辅助性文本)与新的文本不一致的,在确保不违反信贷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章 合同的适用与填写

第二十条农信社应当根据具体信贷业务的特点正确适用合同。

(一)按客户对象适用合同。

借款人为自然人时,适用自然人客户类合同文本,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适用法人客户类合同文本。

单项产品制度中已经规定适用的合同名称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合同文本。

(二)按主从方式适用合同。

原则上,贷款有多种担保方式,或者有多个抵质押人,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采用主从分签合同,其他情形一般应当采用主从合签合同。

(三)按担保方式适用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分开签订的,按照保证、抵押、质押等不同方式将担保合同对号入座;格式文本已经区分了担保公司担保或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应当根据特定担保方式正确区分适用。

本办法所称主合同是指采用主从分签时的借款合同;所称从合同是指采用主从分签时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

在主从合签的合同中,主合同和从合同均在同一份纸质合同中。

第二十一条适用主从分签合同时,农信社应当正确填写担保合同的连接条款,避免因主从合同不配套而导致担保人脱保的风险。

在担保合同的连接条款中,应准确完整填写借款人名称、主合同编号、担保金额,确保主从合同之间相互对应。

在相应文书(包括通知书、凭证、清单等)的连接条款中,应完整填写对应的合同编号。

组合使用担保合同时,农信社应当分别在几个担保合同中准确完整填写同一主合同编号。

第二十二条农信社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合同:

(一)按照农信社设计的编号规则(可采用信贷系统生成的编号,也可以自行单独设计)填写合同编号,避免编号重复或混乱,确保主从分签合同的编号之间、借款合同与借款凭证中的合同编号之间、展期协议与借款合同编号之间以及其他应当对应的文本编号之间的一致。

(二)准确完整填写各方当事人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绰号、化名等非法定称谓,并确保与合同签章一致。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是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记载的法定称谓;自然人的名称应当是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法定称谓。

(三)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

凡是合同中预留的选择项、填充项都要与相对人协商后作出选择和填充,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

(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批准放贷通知书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其他限制性条件。

(五)如借贷双方约定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应在“其它事项”条款中填写“当事人约定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自愿接收强制执行”。

(六)填写合同时,应当预留办理抵质押登记和满足其他提款条件等前期放款的准备时间。

填写借款凭证时,凭证记载的起期应当等于或迟于合同记载的起期,止期应当与合同记载的止期保持一致。

(七)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八)一式数份的合同,各份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有修改的部分应当将数份同时修改,并在修改处由各方当事人签章;不宜直接修改的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二十三条合同填写完整后,在正式签订前应当进行合同审查,填写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但未签章的合同文本、配套的抵质押物清单等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及批准放贷通知书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联社应当根据合同的复杂程度确定合同管理部门和辖内基层农信社的合同审查范围。

原则上,县级联社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信贷业务合同范围包括:

(一)主从分签的合同;

(二)社团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含房地产开发贷款)合同;

(三)县级联社及以上机构在批准放贷通知书中设置了限制性条件的贷款合同;

(四)县级联社认为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其他合同。

基层农信社负责审查县级联社合同管理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的适用和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二)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是否经过批准;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损害农信社利益的不正当条款,按照单项产品制度规定应落实的风险控制条款是否予以落实;

(四)农信社和相对人是否具备签约的民事主体资格,相对人是否为批准放贷通知书所指定的当事人;

(五)主从分签的合同之间是否具备明确的对应关系,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以及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之间的连接条款是否正确填写;

(六)合同内容是否与批准放贷通知书的内容一致,是否擅自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是否落实发放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审查发现合同存在以上有关问题,影响贷款安全的,审查人员应当直接纠正,不宜直接纠正或者无法直接纠正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重新填写或拟定。

第二十六条注意审查农信社的签约民事主体资格。

各级联社的职能部门(含未取得自身名义营业执照的营业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已办理营业执照的贷款经营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以统一法人社的名义签订合同。

未以自身名义申请营业执照的贷款经营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以统一法人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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