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技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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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宇光能源热电分公司
计量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宇光能源热电分公司计量管理,保证公司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以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国函[1986]59号文批准的《关于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71号《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的。
第三条计量工作应严格按照计量法开展工作,按照依法计量、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公司计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宇光能源热电分公司。
第二章计量机构及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设计量管理专责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生产技术部部统一管理全厂计量工作,并建立公司、分场、班组三级计量工作体系。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量标准检定机构,电气分场设立检定室,负责量值传递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燃料分场、电气分场、等有关专业班组负责分管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计量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及计量专责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计量管理规定。
(二)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公司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送检。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定公司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增设和拆除。
参与技措、基建中计量设计方案的审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督促解决在计量器具运行中影响正确计量的有关问题。
(四)推广计量方面的新技术,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在用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使其不断提高,以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五)组织公司计量人员参加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六)组织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及与计量有关的违章、事故分析工作。
第九条、生产技术部、燃料分场、物资部、及电气分场、汽机分场、锅炉分场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制度和有关专业的检定(检验)规程。
(二)组织、监督班组认真执行上级计量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组织班组开展与计量有关的违章、事故分析工作。
(三)认真做好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和检修质量,做到不漏检、不误检。
(四)建立本公司计量技术档案,包括标准器具的技术说明书、检定规程、检定证书或合格证、使用方法或操作规程、检修检验记录等。
(五)建立分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封存、送检、报废等手续及时到上级计量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办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对本公司计量标准要按时搞好自查自检,及时递交建标和复查申请。
(七)保证分场的标准室和计量试验室环境,满足计量标准器具及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
试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
以保证计量工作的质量。
第十条检定班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制度和有关专业的检定(检验)规程。
(二)认真做好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和检修质量,做到不漏检、不误检。
(三)建立计量技术档案,包括标准器具的技术说明书、检定规程、检定证书或合格证、使用方法或操作规程、检修检验记录等。
(四)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卡片,封存、送检、报废等手续及时到上级计量办进行申请办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参加省电科院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计量测试水平。
(六)对计量标准要按时搞好自查自检,及时递交建标和复查申请。
(七)保证标准室和计量试验室环境,满足计量标准器具及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
同时试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
以保证计量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配备和量值传递
第十一条电测、热工计量最高标准,按原水利电力部颁《电测计量监督条例》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的标准配置,并经上级计量办公室及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发电机出口电压、频率、供热压力、温度)等计量器具配备率应大于98%,能源计量器具、安全及工艺质量管理计量器具、工艺过程控制计量器具、安全、环保计量器具、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等应满足上级监督部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增加或减少在用计量器具(或计量检测点)由需要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部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购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零购计划,计划应包含设备名称、规格、精度、数量及其需要说明的问题,报生产技术部部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有CMC标记。
第十六条物资供应部负责采购、订货、托收托运、验收入库并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拒收。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顺序为最高标准器具,工作标准器具、在用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在用计量器具。
第五章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统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十九条凡属强制检定的电测、热工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
第二十条关于环保监测、能源、物料方面的计量器具由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各使用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定期送检。
第二十一条入出库检定
(一)主要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应做入库检定,由物资供应部提出,由提报计划单位负责检定(或委托检定)。
(二)入库验收发现无产品合格证,无CMC标记的应拒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
(三)领用计量器具时,使用单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或检定,合格者领用,并编制检定周期与登帐,同时报设备管理部入帐。
不合格者,应给出检定证书(或试验报告),物资供应部负责向厂家交涉退货。
(四)上级直接拨入的计量仪器仪表,由使用单位通知生产部建立台帐。
第二十二条周期检定
(一)各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国家规程或水电部颁发的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无国家检定规程、部颁规程时,应执行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程。
无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程,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二)具有计量器具的各单位依据台帐,每年12月25日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检定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三)生产技术部部汇总各单位检定计划,编制全公司检定计划,并于下年1月10日前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四)全公司的压力、温度、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按照检定规程定期检定。
(五)全公司的电测计量仪器仪表由电控分场按照检定计划进行检定。
(六)对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量值传递无法追溯国家基准的计量仪器仪表,执行公司相关文件。
(七)化学、环保、金属、高压、煤化验、衡器检验等装置的检验由各单位申请并送检。
(八)公司计量授权内的所有计量检测仪器设备要有明显的统一格式的标志。
标志分“合格”-绿色;“准用”-黄色;“停用”-红色;标志的内容包括:
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临时检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要对计量器具(仪表)作临时检定。
1、仪表在运行(使用)中发生故障,影响测量精度时;
2、主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异常,为分析其原因需要校验有关仪表时;
3、运行人员(或有关部室)提出仪表不准,经检查认为有必要检定时;
4、主设备作某些重大试验时;
5、使用单位提出要求时;
6、公司领导和计量管理人员经检查、分析后,工作需要时。
7、对临时检定项目,请有关单位提前申请。
遇有设备故障、事故状态、领导和计量管理人员工作需要时,应及时安排。
第二十四条抽查检定
(一)抽查检定目的是考核计量器具检测合格率,做为领导和管理人员的一项监督性工作。
(二)公司领导和计量管理人员有权抽检标准计量器具和在用计量器具。
(三)抽查检定工作一般以定期抽检为主,抽检方法可分为:
1、随机抽检(抽签)。
2、指定抽检(指定)。
抽检应做好记录,做为考核依据。
(四)抽检工作一般由检定人员操作,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必要时抽检人员可予复查。
(五)现场实际负荷校验和检查仪表现场对照。
(六)抽检不作为定期周检。
第二十五条强制检定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企业最高标准计量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保监测等工作的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上级计量管理机构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三)需送法定计量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仪器仪表,统一由生产部向分场发通知单,各单位自行送检。
(四)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周期检定计划,严禁计量器具超期使用,超期按失准处理。
(五)应用中的强检计量器具要有指定检定机构合格证书、合格证或加盖的合格印。
没有任何有效检定合格证明的强检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对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经检定机构检定后确认需降级使用或报废,由生产部审核批准后履行相关手续予以降级使用或报废。
(七)强检计量器具严禁超期使用,发现超期立即停用,限期检定和
封存。
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者,追究领导责任或经济进行处罚。
(八)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根据《计量法》的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合格证;
2、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具有符合等级的有限期内的检定员证;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检定结果的处理
(一)仪器仪表检定记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检定人员应对各栏用钢笔认真填写,记录要存入档案,做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抽查检定作为一项考核项目,检定人员要认真填写检定记录。
(三)检定中发现超差的标准仪器及在用计量器具不准使用和运行。
经调整误差达到仪器等级要求时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及标准实验室要求
第二十七条标准计量器具
(一)标准计量器具要设专人保管,保持仪器清洁完好,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有效的合格证。
(二)使用标准仪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该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按规程进行操作。
(三)标准室工作要建立标准计量器具清册,收存好说明书、检定证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
内容包括:
使用记录、故障及维护情况记录。
(四)计量仪器设备要有量值传递图,以保证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五)标准室的标准仪器不准拿出室外使用和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标准仪器一旦发生异常或损坏,需经本专业监督专责人检查并写出事故报告,再送标准室修理检定。
(七)标准仪器封印,只允许检定人员启封,其他人员无权更动。
(八)标准仪器损坏或超差无法修复时,可按计规定降级或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用工作计量器具
(一)计量维护人员每天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遇有较大故障影集时汇报分场,由分场安排处理。
(二)按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维护工作(调整零位、定期排污、清洗、注油等)。
(三)结合主、辅设备大、小修进度,各单位根据国家及能源部等有关规程,编制好年度的计量器具检修、检定计划。
(四)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检修、校验计量器具,并填写检修前与检定后记录及测试报告等。
(五)计量人员负责仪表投运,按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正确启动仪表,达到正确运行。
(六)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运行人员,要关心和爱护仪器仪表,不得随意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计量检定人员联系,配合计量检定人员迅速处理。
第二十九条计量标准实验室要求
(一)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并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室内应清洁整齐,仪器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人员操作,室内采光应有利于工作的进行。
(二)实验室应配置环境条件(温、湿度)的监控设备并有监测记录。
(三)实验室内管道和电气线路的布置要整齐,电、水、气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同时还要有防火等安全措施
(四)计量实验室一般要远离振源,并有防震、防尘、防干扰、防腐蚀措施。
噪声大的试验设备应与操作人员的工作间隔离,工作间的噪声不得大于70dB。
(五)计量实验室的温度一般保持在205C;室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80%以下。
(六)计量人员进入实验室要穿戴白色工作服及专用鞋,禁止在室内吸烟、用餐等。
(七)实验室内仪器由专人保管。
(八)进行检定、精密测量或修理工作前,应使工作环境达到规程要求,并在电源稳定的工作状态下工作,工作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恢复原位,及时清洗,涂油防锈。
(九)与检定、检测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内。
(十)实验室三废处理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十一)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实验室,外来实习、参观人员,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入室。
第七章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第三十条计量器具的降级
(一)计量器具按量值传递系统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使用,降级使用或报废。
(二)超差的计量器具需进行必要的修理或调整,重新检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三)经修理调整后,再检定仍超差,但不超过下个精度等级的,由检定单位提出降级使用报告,经本单位领导审查,经设备部审批,可降级使用。
用于重要场所(或参数)监测的计量器具,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降级使用。
第三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报废
(一)计量器具经修理、调整、检定后,仍达不到精度要求由检定单位提出报废报告,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报生产部审核。
属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废。
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二)计量器具报废后,不准再行使用,应退废品库。
使用单位应将该仪器的档案、原始资料封存和消帐。
(三)使用单位持报废仪器试验报告单,申请购置补充,其计划申报生产部批准。
属于零购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章计量人员的配备及培训
第三十二条计量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开展检定、管理工作的需要。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三条计量人员必须经省电科院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第三十四条公司定期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或参加省电科院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
计量人员必须对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熟知、操作正确、熟练、了解被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能正确处理数据、填写原始记录及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