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文融括户与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演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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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融括户与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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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融括户与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演进

宇文融括户与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演进

分类:

作者:

字数:

2985

来源:

 摘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研究宇文融括户者颇多,累积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很少有学者对宇文融的任职情况进行深入、动态的研究,更没有注意其对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影响。

本文认为,在括户期间,宇文融曾广领诸使,后来又陆续并入劝农使,最后以封禅为契机,总领国家财政,成为唐朝中央财政体制演变的起点。

  关键词:

宇文融;使职;劝农使;封禅;中央财政体制

  中图分类号:

K825.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9142(2007)02-13022-07

  

  在唐代历史上,宇文融括户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

如果说唐朝中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那么宇文融括户就是唐代财政、经济、行政体制演变的“关键点”。

然而,由于史籍湮没,加上以讹传讹,对宇文融括户期间的任职情况及其对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影响,已经难知其详;众多研究宇文融括户的中外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较少关注;仅有的几篇文章大都集中在宇文融兼领的使职上,而没有对宇文融的任职情况进行动态的、整体性的研究,更极少关注其对唐朝中央财政体制的影响。

  1986年,阎守诚先生在《宇文融括户》一文中精辟地指出:

宇文融先后充任覆囚使、勾当租庸地税使、诸色安辑户口使等多个使职,但以劝农使“最能概括宇文融使职的任务”。

这一观点为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2001年,李锦绣在《唐代财政史稿》中重点考察了宇文融所充使职对于中央财政机构的影响。

同年,孟宪实发表《宇文融括户与财政使职》一文,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入手,着重考察宇文融括户时的判官出使问题,也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拟转换视角,从宇文融括户期间任职情况入手,着重探究其对唐代中央财政体制的影响。

尚祈方家指正。

  

  一、宇文融的职务演变概况

  

  开元九至十五年(公元721-727年),唐朝政府发动了一场空前的括户运动。

这场运动与宇文融的名字密不可分,可是史书中对于括户期间宇文融职务(主要是使职)的记载却相当混乱。

因此笔者列出下表,并对其加以分析:

  

  1.搜括逃户使、推勾使

  开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首先上奏:

“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多”,请求加以“检括”。

这一请求很快被唐廷采纳,遂“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

至于使名,诸书莫载,仅《册府元龟》记为“搜括逃户使”。

  据《新唐书·宇文融传》记载,这次括户从“勾检帐符”——检勘籍帐文书入手,而《旧唐书·宇文融传》也称他“充使推勾”,所以赵克尧推测宇文融曾任“推勾使”,而李锦绣称之为“勾使”。

笔者翻检《全唐文》,偶然发现一条史料,可证实这一推测:

开元时,柳涣曾任“河北道推勾租庸使兼覆囚使判官”,而宇文融曾任覆囚使、勾当租庸地税使(简称“租庸使”),这里的“推勾租庸使”当为推勾使和租庸使之合称。

  至于充使时间,当在开元九年二月八日。

据《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记载,宇文融上奏后,“玄宗纳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

所谓“纳其言”,当指二月八日玄宗“命有司议招集流移、按诘巧伪之法以闻”,则宇文融充任搜括逃户使、推勾使大约就在此时。

  

  2.括地使、括天下田户使

  随着括户运动开展,唐廷逐渐意识到,单是将逃户检括出来,而不解决其生计问题,他们仍会继续逃亡。

因而唐廷决定双管齐下:

一面继续括户,一面开展括田。

唐玄宗曾在《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提到“括地使宇文融”;另据《太平广记》、《太平御览》,宇文融曾任“括田使”。

笔者以为,括地使和括田使当为一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正式使名应以制书为准。

  开元十年(公元722年)正月,唐廷下令检括“天下寺观田”和“内外官职田”。

当时命使的原则是“因事以置使”,而寺观田和职田分布全国各地,对其检括需要统一的指挥,宇文融大约就在此时充任括地使。

又据《常无名墓志》:

开元十年,“举文藻宏丽(科)”,任(雩阝)县尉,“宇文融宠幸用事”,“地有不书登下之数者,按而籍之”。

可见宇文融确曾担任括地使,所以才能下文要求各州县登记田土。

  由于宇文融先后兼领搜括逃户使、括地使,负责检括全国的户口和田土,所以《旧唐书·裴宽传》将这两个使职合称为“括天下田户使”,可为佐证。

  

  3.覆囚使、勾当租庸地税使

  随着括户运动深入,出现了许多原先意想不到的情况,“或徭税征逸(役?

),多不折衷(中?

);或租调蠲除,事涉欺隐”。

宇文融虽负责检田、括户,但他只有“勾检张符”的权力。

所以,玄宗又命他充任覆囚使、勾当租庸地税使等使职,以加大其权力,使他得以摆脱官僚机构的束缚,放开手脚大干。

  开元十年十月,唐廷提升宇文融为“殿中侍御史”,充任“覆囚使”,负责巡覆、审查各地的司法状况。

据《乔梦松墓志铭》:

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墓主奉旨出使剑南,“仍(充)覆囚使”,说明乔充任覆囚使当在此前,足证《唐会要》之记载不虚。

  不久,宇文融又任“勾当租庸地税使”。

《唐会要》:

“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宇文融除殿中侍御史,勾当租庸地税使。

”但宇文融已在上年十月出任过殿中侍御史,他深受玄宗宠信,地位上升很快,不太可能时隔一年再次担任殿中侍御史。

此外据《旧唐书·裴宽传》,裴宽被“侍御史、括天下田户使”宇文融奏为判官,差至江南东道;又据《册府元龟》,同年五月裴宽、乔梦松等人奉命出使,“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

所以,此时宇文融所任应为侍御史,而非殿中侍御史。

  

  4.劝农使

  随着括户和括田的深入,唐廷逐渐意识到,要彻底解决逃户问题,必须让“逃户”重新回到土地上——“人必土着”,以从事农业生产。

于是唐廷命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宇文融兼领“劝农使”。

《唐大诏令集》系此事于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五月,但《资治通鉴》、《册府元龟》均为“六月壬辰”,当以后者为准。

  

  5.诸色安辑户口使、廉察使

  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升任御史中丞,又新添使职“诸色安辑户口使”。

《新唐书·宇文融传》中称为“租地安辑户口使”,未说明时间;《唐会要》卷八五《户口使》、《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总序》皆为“诸色安辑户口使”,系于宇文融迁御史中丞(开元十二年八月)之后。

  《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12《□□□大夫太原府少尹上柱国范阳卢君墓志铭并序》中记载,宇文融曾任“廉察使”。

《新唐书·陆余庆附子璪传》中记载为“按察使”。

二者当为一使。

至于使名,考虑到前者为墓志,似更可信。

关于充使时间,《卢明远墓志》云:

“御史中丞宇文融将命为廉察使,乃陟公善政”;“俄而犬戎犯命”,剑南节度使张敬忠“以公为行军长史”,因功升任华阴县令,恰逢“天子东巡幸,路当储供”。

按《资治通鉴》卷二一二记载,开元十二

年八月己亥宇文融迁御史中丞,同年十一月玄宗幸东都,途经华阴县。

考虑到卢明远曾参加西南战争,当有一段时间,则宇文融之任“廉察使”大约在八月间。

另《通典》卷二四《职官·御史台》杜佑自注:

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初置左、右御史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日风俗(使),秋日廉察(使)”。

可见宇文融之任廉察使在秋八月当不误。

  

  6.封禅副使

  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二月,宇文融又兼任户部侍郎,充封禅副使。

有关考证参见后文。

  

  7.河南、河北宣抚使

  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夏秋之间,河南、河北大水,“闾阎损坏,稼穑漂沦”。

九月,唐廷派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宇文融前往河南、河北“遭水诸州宣抚”,主持救灾。

此外,同年六月,因长期干旱,玄宗曾派宇文融去祭祀“西岳及西海河渎”。

此事与括户运动似无太大关系,姑且附列于此。

  

  二、扩大劝农使职权与合并使职

  

  如上所述,括户运动开始后,宇文融先后兼领多个使职。

但是,开元十二年以后出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劝农使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逐步合并其他使职(封禅副使和河南、河北宣抚使除外),并且最终独领风骚。

  括户期间,宇文融在广领诸使的同时,还派遣大批判官假御史衔,以“使臣”身份出使各道,并在各道组建工作班子,号称“判官、佐使遍于天下”。

可是,机构和人员众多,难免鱼龙混杂,既易产生矛盾,又造成扰民。

起初唐廷试图对此加以限制,开元十二年四月下敕:

“御史出使,非充按察、覆囚,不得辄差判官。

”但是无济于事。

劝农使一职即在这种混乱状态下应运而生。

开元十二年六月,唐玄宗命宇文融兼领劝农使,并开始对名目繁多的使职进行清理,将其逐步统一于“劝农使”名义之下。

  在扩大“劝农使”职权过程中,有两道诏书意义重大,即发布于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六月的《置劝农使诏》和发布于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二月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

  根据《置劝农使诏》,“劝农使”的职掌包括以下诸项:

  一是劝说各地逃户“并宜自首,仍能服勤垄亩,肆力耕耘”;如“登时不出,或因此更逃”,就要对其采取强硬措施;大小官吏也要受株连——“爰及所由”。

这原本是“搜括逃户使”的职掌。

  二是检察天下州县的“赋役差科”是否“于人非便”,有权先斩后奏——先“与(当地)官寮及百姓商量”,“量事处分”,再“续状奏闻”。

此项职掌超出了租庸调和地税的范围,包涵了“勾当租庸地税使”的职权。

  三是确定逃户的赋税,可以“逐土任宜收税,勿令州县差科,徵役租庸,一皆蠲放”。

这是新增的职权。

  四是“巡按郡邑,安抚户口”。

此前,道一级设有按察使,负责督察地方长吏。

但在《置劝农使诏》发布前五日,唐廷下令“停诸道按察使”。

二者时间联系如此紧密,劝农使又有权巡察地方,所以按察使的职权很可能是被劝农使接收了。

这也符合唐玄宗省并使职、加大宇文融权力的施政思路。

  五是“授其田户纪纲”,“所在闲田,劝其(逃户)开辟”。

对田土进行清查和处理,这本是括地使的任务。

  此外,如前所述,推勾使早与勾当租庸地税使合并,此时大概也并入劝农使。

《册府元龟》称:

“唐宇文融……开元中为劝农使……以勾剥财物、争行进奉而致恩顾。

”,可知劝农使有权进行勾征,所以宇文融能够勾剥出许多财物,进奉给皇帝。

  因此,劝农使的职掌包括了原来的搜括逃户使、勾当租庸地税使、按察使、括地使、推勾使,这些使职或是停废,或是并入了劝农使。

  根据《置十道劝农判官制》,劝农使又新增四项职权:

  一是对“逃户及籍外剩田”进行“存抚”,主要是“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共同搞好农业生产:

在春耕、夏收的农忙季节,“使司”也要督促各州县停减常务,以不误农时。

这些本来是诸色安辑户口使的职责。

  二是对各州县进行“推劾”。

所谓“推劾”,就是倘若“巡内有长吏”违法犯罪,“十道分判官”有权“按举推勘”。

据《通典》,廉察使的职责是根据“四十八条”巡察州县,现在这一职权也交给了十道判官。

  三是授权本道分判官“覆屯”。

所谓“覆屯”,指的是对屯收进行“勾覆”,以及对屯官进行“审功纠过”。

这本来是御史台的职权。

  四是经理常平仓。

这是新增的职权。

“其客户所税钱”交由本道劝农判官“均充所在常平仓用,仍许预付价值,任粟、麦兼贮”。

至于旧的常平仓本,包括钱、粟等物,也交由本道判官“勾当处置”。

  覆囚使有可能也并入了劝农使。

据《蔡希周墓志铭》:

“改蜀郡新繁尉”,覆囚使王焘“征公佐焉”;又云当时的剑南节度使是张守洁。

按《唐方镇年表》:

开元十四至十五年,张守洁任剑南节度使,则王焘充任覆囚使当在此间;但他同时又是宇文融属下的劝农判官,所以覆囚使可能也并人了劝农使。

  综上所述,劝农使不仅合并了其他多项使职(包括“按察使”),还新增了确定逃户赋役、经理常平仓等权力。

与此同时,唐廷还明确表示不再“广差余使,示专其事”,,因使劝农使的权力达到了顶点。

  至于诸使如何并省,现已不得而知,只能稍作推测。

譬如“括地使”可能与“劝农使”合并,《新唐书:

宇文融传》云:

宇文融曾任“覆田劝农使”(“劝农使”为其简称);而《旧唐书·裴宽传》和《新唐书·裴宽传》均记裴宽曾任江南东道“覆田判官”。

  

  三、宇文融总领国家财政

  

  开元十三年二月,宇文融以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仍兼领“劝农使”,集监察权和财务行政权于一身,“总领计簿”,“独立群臣之上”。

在唐代乃至中国财政史上,这是一件应予充分重视的事情。

  在唐朝历史上,开元天宝时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唐朝政治、经济、财政等体制演变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代,社会政治、经济与军事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来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的行政体制已不能有效应对,于是各种使职应运而生。

开元天宝年代,政治体制正在经历重大调整,但尚未落实到制度层面,实际的政务运作经常与制度规定脱节。

尽管几次修订律令,但无论开元七年(公元719年)令,还是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令,都不能完全反映当时国家政治体制运作的实际状况。

因为制度规定不可能与实际的政治运作完全同步,尤其是在这个以“变革”为“核心命题”的时代。

  在财政领域,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明显。

本来,依据有关法令,尚书省户部主管国家财政,其职掌由所属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分领,司农、太府等寺具体配合。

但是在括户期间,宇文融依托御史系统广领诸使,拥有处置财政事务的广泛权限,因而与户部发生激烈冲突。

在唐玄宗命百官讨论括户时,户部侍郎杨埸当面顶撞宇文融,“独与尽理争之”。

  开元十二年六月宇文融兼领劝农使后,有权

确定各州县赋役差科,户口、土地、赋役等各种文书资料纷纷汇聚劝农使司,宇文融在朝廷中的发言权更大了。

而原来掌管财政收入的户部司由于拿不到这些信息资料,一筹莫展,只好“待融(宇文融)指,然后处决”。

度支司负责支度国用,是“以户部司为前提”的,现在户部司确定天下赋役的职权被劝农使侵夺,不能有效地控制财政收入,度支司也就无从确定财政支出。

  更严重的是,开元十二年闰十一月唐玄宗宣布,次年十一月要在泰山举办封禅大典。

顿时,封禅成为国家头等大事。

封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对国家财政的冲击可想而知。

当时度支司全部官吏不过53人,人手有限,实在难以应对,而户部司又不能很好地配合,导致财政秩序出现紊乱——“支度失所”,主持户部的两位侍郎——杨埸、白知慎因此而双双落马,被贬为外州刺史。

  正是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唐玄宗改命“有利简之能”的宇文融兼任户部侍郎,继续担任御史中丞,兼领劝农使,并以其属下判官李憕为度支员外郎。

在唐前期,度支员外郎一职虽然地位不高(从六品上),却负责编制支度国用的奏抄,“实际上是国家财政的核心”。

史载,李憕“有吏干,明于几案”;“明簿最,下无敢绐”。

其身份又很特殊,既是重臣张说的亲信,又是宇文融属下的判官;他之出任度支员外郎,很可能是宇文融与张说之间的政治交易,以减少宰相方面的阻力,可谓“用心良苦”。

正是利用这种特殊的人事安排,宇文融直接把手伸进了“户部四曹的核心机构”——度支司,不动声色地将度支司变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度支司实际上已经使职化。

  此时宇文融“一身四任”:

以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又兼领劝农使、封禅副使。

他将原先兼领的财政使职与户部职掌融合,既掌收入,又掌支出,还掌管监察,其权力达到顶峰。

自从李唐开国以来,宇文融是掌握如此广泛的国家财政大权的第一人。

  在括户期间,以封禅为契机,宇文融凭借出众的经济才能以及皇帝的宠幸,将财政使职引入户部,进而总领国家财政,其意义不仅在于他个人职权的扩张,而且在使国家财政管理使职化的同时,对唐代中央财政体制的演变产生了很大影响。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户部下属的户部司掌管户口、田土和赋役,度支司负责国用度支,金部司的职责是库藏出纳,仓部司职掌仓储出纳,四司按照业务的不同分工管理;这种体制的缺陷是各司之间互相制约,效率不高。

唐后期,随着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瓦解,建立了由度支、盐铁、户部三司理财的体制;这种体制的特征,是按照财政收入来源划分职权,收支挂钩,各负其责。

唐代前后两期两种财政体制转换的前提,就是以一人(指宇文融)总领国家财政的方式,将财政管理的各个环节打通,进而采用新的、对财政事务贯通处置的使职运作机制。

后来由度支、盐铁、户部三司分掌财政,只是在这一基础上再按财政收入来源的种类或地域,对国家财政管理进行平面划分。

当然,三司体制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而是经过几十年实践探索,历经多次斗争和反复,直到元和初年才确立下来的。

  唐玄宗让宇文融兼任户部侍郎,“总领计簿”的本意,是要用人事安排的办法,解决因封禅带来的财政问题,确保封禅大典的成功;然而却在不经意间,使宇文融成为了事实上的“财政总管”,全盘操控国家财政事务,从而突破了旧的“律令体制”的束缚,使得唐朝的中央财政体制变得更加灵活,更有弹性,从而能够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唐玄宗此举的成功,说明了这种策略办法的有效性,即在改革过程中,在暂时不触动现存体制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人事安排这种临时的“环节性调整”,来达到现有体制暂时不能达到的目的,既减少了改革的阻力,也为体制调整拓展了空间。

这一有效举措不仅是唐代人们“变通”思想的体现,也反映了唐玄宗、宇文融的政治智慧和务实精神。

  总之,在括户期间,宇文融先是广领使职(后来又有省并),以后又以封禅为契机,总领国家财政,“标志着财经部门的使职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唐朝中央财政体制演变的过程中,宇文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为唐代中央财政体制从户部向三司的转换开辟了道路,预示着一个财政使职的时代即将来临。

  

  (责任编辑:

梁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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