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956471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docx

新城欧怡廊桥水岸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工程

编号:

2012—1001号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潼南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订立时间2012年10月12日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小区内土石方挖运、车行道浇筑、小区石材铺装、人行道地砖铺设、路沿石安装、小区路灯照明管线铺设及安装、小区背景音响管线铺设及安装、金属栏杆安装、绿化栽植、休闲亭、大门岗亭及入口闸杆等(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详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施工设计图)。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工程性质(指基建、合资、技改等):

基建

1.6本合同工程开工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工期60天。

1.7质量等级:

合格

1.8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4000000.00元(人民币)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机构审定为准。

金额(大写):

肆佰万元整。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2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4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已提供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两套

4.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不发生

4.4工程竣工图: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乙方绘制工程竣工图陆套。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5.2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周芹

第7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具备

7.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乙方组织实施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开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已提供。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5个工作日。

7.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乙方施工、甲方承担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9条执行。

第8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8.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不发生

8.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发生

8.6施工现场周围建筑、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7.8条”执行

8.7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9乙方必须在本工程施工红线及业主指定区域内施工;超出施工红线及业主指定区域内的一切责任及经济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9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0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工期延误.

11.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1.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按合同价款千分之0.5计算,总额不超过总价3%

11.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8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12条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2.1本工程合同工期总天数为60天,比本协议条款1.3定额工期提前/天,提前/%。

12.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不发生

12.3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积极组织验收

第13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本工程乙方应遵守业主所制定的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实施要点和工程技术要点、雨污水管网工程实施要点的要求。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4条工程质量.

14.1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合格。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的费用支付:

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14.2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4.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2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15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6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7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因施工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时,合同价可做调整。

第18条预付工程款.

本工程根据甲乙双方商定不发生工程预付款。

第19条工程款支付.

19.1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付款到审计后的总价97%;若业主未按约定付款则从结算审计完成之日起按工商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直到付清为止,余下3%作为该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20日内付清保修款。

19.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7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第20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第21条乙方采购材料.

21.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1.2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22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个工作日(重大设计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23条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2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19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3.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3.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大变更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27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24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25条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5.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5.2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25.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5.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个工作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26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第27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1.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2)项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潼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0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1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费用不发生

第32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3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4条保险(如有时)。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5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5.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36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36.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37条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37.2本合同副本肆份。

第38条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38.1.本工程结算方式为:

按竣工图和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证单报送审计部门审计最终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

38.2.本工程必须按设计图及变更通知严格施工,每道工序必须经甲方检查后方能实施下道工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备,方可报送结算资料。

38.3.本工程范围发生调整增(减)的工程量以双方认定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38.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议.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10月12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