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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总结和思考

买卖合同的总结和思考

  篇一:

买卖合同的范本

  买卖合同的范本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提供,包装费用由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

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

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元。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

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月日

  篇二:

买卖合同协议书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二、产品质量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篇三:

关于交易的思考总结--新浪博客

  关于交易的思考总结

  从去年开始接触交易,跌跌撞撞一路走来,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困惑,得到了师友的帮助。

但总是感觉有什么地方还没有突破,窗户纸就在哪儿,就是差一点够不着。

今年以来暂停交易,停止微博,尽量不关注新闻消息、持续学习和思考,主要放在对宏观和周期的研究、交易本质、交易系统等方面的深刻理解上。

其实很多内容以前就明白,但是,从明白到接受,再到执行还有很远的距离。

下面内容简单总结了部分的思考和初步结论。

可能还不成熟,但也代表了往前进了一步。

已经隐隐约约能够看到开放着的大门口的影子了,但是,到达哪儿还需要努力。

  1、用什么样的视野做投资

  一个人的视野决定了自己的格局,格局决定了结局。

投资市场中的视野决定了交易者关注的是浪花,还是涨潮。

黑夜里走路,如果手电筒只能照到前面几米,走起路来总是担惊受怕,总是怕走到坑里去。

但如果能够看清前面几公里的目标,可能就心情坦然,慢点快点其实都不担心,因为知道早晚会安全到达的。

那怎么照亮目前市场的未来几公里?

后面再谈到。

  另外,还得说一下趋势,其实很难解释,注定没有标准的答案。

趋势可以就是投资者所执行的交易系统给出的判断,给出“向上”的信号就是多头趋势,给出“向下的信号”就是空头趋势。

对于同一个价格,基于经济周期的交易者认为是底部,基于小时、甚至是30F交易可能认为是顶部;以60天线的投机者认为是多头回调,而以10天线的投机者认为是下跌。

其实都没有错,因为系统不一样。

没有交易系统,就没有必要谈趋势。

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系统更加合适交易者,特别是小交易者?

这是关键的问题。

  2、拨开迷雾看市场

  看清市场很困难,各种经济金融理论也许有用,但是不容易掌握。

而且,过去的历史表明所谓的各种专家都是屡屡出错。

那就从实证的角度去观察和解释。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周期。

明白了目前在经济周期中的位置,大概也就知道未来怎么走。

  经济周期

  简单来说常用的经济周期包括基钦周期、朱格拉周期、库兹涅茨周期、康德拉季耶夫周期。

  基钦周期是库存周期,大约在4年左右。

但是,随着信息和物流的发展,目前可以认为大概在年左右。

  朱格拉周期是典型的周期,大约在9-10年。

其中包括3个基钦周期。

想想看87-88年美股的大跌、97-98年亚洲金融危机、07-08年全球经济危机。

17-18年会怎么样?

  库兹涅茨周期大约20年左右,是典型的房地产周期。

针对日本、欧洲、美国的房地产都有相应的研究资料。

  康德拉季耶夫周期大约50-60年,这个更长更复杂。

顺便说一下,巴菲特的投资历史刚好位于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的上行段上。

下行段上,巴菲特能不能成功还真难说。

  这儿解释不了太多。

如果想更多了解经济周期,可以看“逃不开的经济周期”、“经济大周期”等书籍。

熊彼特的书也可以看看。

  那目前位于经济周期的什么阶段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感谢哈克的研究,请看下图。

  “若以CPI观之,CPI尚未见顶,未来几个月可能还有较高的CPI值。

它要回落到低谷,则可能要到20XX年上半年。

当然该数据序列滞后于M1-M2,也滞后后于股指”。

  “M1-M2所指示的低谷日期则落在,20XX年9月左右。

  从以上的分析看,底部很大概率在15年3季度左右。

但是,还有没有方法能够对这个判断从另外的角度进行确认或者反驳呢?

那就需要考虑关联市场之间的联动,包括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等。

本文对债券、房地产市场稍作粗略分析,仅作抛砖引玉的目的。

更多对于市场联动的分析,可以看约翰.墨菲的“按图索金”和“墨菲论市场互动分析(淘宝上有,台湾版)”。

  债券

  对于债券市场,有以下两幅图可以参考。

  “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周期也显示可能于20XX年9月左右到达谷底。

目前似乎已经开始走下坡路。

收益率走跌则意味着国债价格的走高,国债价格与股价呈跷跷板”。

(想想看最近的定向降准等等政策会对国债收益率有什么影响?

)这儿再提一下另外的话题,由于长期看它俩呈现跷跷板的走势,那么在某些时间段内出现短期同向的走势的时候就为股指、国债期货深指工业品的交易带来了机会,因为它们肯定会再分开。

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自己去复盘债和沪深指数的走势关系。

  再来看另一幅图。

  上面是21国债和上证的对比图。

从20XX年开始,债和上证的走势越来越规范。

过去的两次牛市都是21国债到达110的时候开始的。

下次会不会也这样目前还不知道。

但是,可以观察它的变化来进行确认。

至少我知道目前期望马上就有轰轰烈烈的牛市到来,还是早了点。

至于债和指数为啥有这样的走势关系,还是请看关联市场的分析相关的书籍和实证资料。

  从以上数据基本可以看出,目前说牛市还有点早。

但是,15年3季度却可以看成一个待验证的时间节点。

也许有人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会影响走势。

其实,在浩浩荡荡的趋势面前,那也是一个波动。

周期本来就是这些政策推动力形成的。

  房地产

  那么房地产市场会怎么样呢?

还是来看看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是什么样的,一切也基于实证的研究才可信。

下面是根据每个月搜房公布的北京二手房价指数做的一个走势图。

  明显能够看出北京的房价在过去是持续上涨的。

但是,也曾经出现过阶段性的调整。

而房地产周期在供需越来越平衡、甚至供大于需的情况下,呈现年左右的小周期(别忘了基钦周期。

结合房地产从拿地、到开发、销售的过程理解)。

从MACD指标来看,会发现北京二手房的房价指数走势非常平稳,也就是非常有参考价值。

如果根据年小周期来看,房价的下一个低点大约在14年年底到15年上半年形成。

从14年5月份目前的MACD指标即将死叉的走势,相信你也看出来一些趋势。

(顺便提一下,在某些情况下直接研究房屋价格等数据可能比那些所谓的专家从各种角度分析更准确和方便。

很多时候,自己研究比听所谓的专家言论更靠谱。

如果按照上面的MACD指标买房,至少都能买到相对的低点)。

注意,房地产市场给出的信号也是15年上半年。

那么房地产市场和股市的走势有什么关系呢?

请看下面的图。

  篇四:

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的考点预测与总结

  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的考点预测与总结

  一、动产一物多买新规则★★★★★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如下:

  动产一物多买的顺序认定

  

(1)一般动产:

........

  先受领者最优先........

  若都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

  若都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特殊动产:

........

  先受领者最优先........

  若都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

  若都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

  二、无权处分合同不能主张无效★★★★★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如下:

  第一,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即负担行为有效。

............................

  第二,负担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着处分行为有效,没有处分权依然构成无权处分。

.....................................第三,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有效,未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

.......................................第四,受让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认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此为原始.......................................

  取得。

...

  第五,若处分行为被追认,则受让可取得所有权,此为继受取得。

..............................

  第六,若因处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终构成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可依据买卖合同向无权处分.......................................

  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

  三、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金关系★★★★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总结如下:

  第一,解除合同后,依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在履行迟延情形下,支付违约金后,依.......................................

  然应继续履行。

.......

  第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请求适当降低,超过损失额30%为过高。

...............................

  第三,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但不得超过损失总额。

...........................

  第四,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不得并存。

.....................

  第五,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性质相同不得并存。

......................

  四、关于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总结如下:

  第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只适用于动产。

..................

  第二,出卖人未支付价款或不当处分标的物的,出卖人可取回,但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除.......................................

  外。

..

  第三,买受人已付价款达到标的物价款75%以上的,不得取回。

..............................

  第四,出卖人取回后,约定买受人的回赎期间。

......................

  第五,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出卖人可再卖出。

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和未付价金后,........................................

  有剩余,还给买受人,若不足,可请求买受人清偿,出卖人恶意除外。

...............................

  五、关于试用买卖★★★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如下:

  第一,试用期间,试用人没有所有权。

..................

  第二,试用期间,试用人出租、出卖、设定担保物权的,视为购买。

...............................

  第三,试用期间使用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

.....................

  第四,注意42条规定的貌似试用买卖之情形。

......................

  六、关于代办托运★★★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总结如下:

  第一,货物需要运输的,约定由卖方代办托运,意味着卖方有办理托运的义务。

....................................第二,卖方履行此义务的结果是,找到一个承运人并以自己的名与之签订合同。

....................................第三,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卖方和承运人。

......................

  第四,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转移给买受人。

.....................................

  第五,若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损毁不能交货,此时,买受人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向承运.......................................人主张侵权责任,亦可基于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

  第六,上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不真正连带。

.........................

  附注: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七、关于违约责任及免除★★★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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