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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广州城市志愿服务站管理办法

幸福城市志愿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幸福志愿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幸福志愿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期间站务及上岗志愿者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幸福志愿服务站,是指以“西关小屋”单体式混凝土建筑为载体,广泛分布于城市街道、社区、广场、酒店、景区、商业广场及体育场馆周边,为往来市民及广大宾客提供信息咨询、卫生急救、语言翻译等公共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幸福志愿服务站接受共青团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领导,同时服从服务站所在区(市)团委、街道等地方主管部门的管理。

幸福志愿服务站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章服务站管理及设立

第五条幸福城市志愿服务站按照主管单位不同,分为市级服务站和区级服务站。

市级服务站主管单位为团市委,委托站点所在地主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区级服务站主管单位为区(市)团委,委托站点所在街(镇)团工委、企事业单位团组织等站点所在地主管单位团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各服务站同时服从所在地主管单位管理。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与各服务站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服务站平稳运行。

第七条区级服务站应按照全市服务站有关运行管理要求进行规管理,并积极配合实施全市各项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各区(市)如需调整或撤销服务站,应由各区(市)团委向团市委提交申请,阐明变动理由及相关工作安排,待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团队组建及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市级服务站志愿者由团市委负责招募选拔和组织管理,录用通知由团市委统一发放。

区级服务站志愿者由服务站所在区(市)团组织负责招募选拔和组织管理,完成发动报名、材料审核、培训考核等环节后确定录用志愿者;录用通知由所在区(市)团组织统一发放。

第十条各服务站应建立统一规的组织架构,具体包括:

站长1名,副站长(组长)2~4名;每个服务站下设2~4个服务小组,分别由1名副站长(组长)带领;每个服务小组下设2~4名文化信息专员、新闻宣传专员、语言翻译专员、应急救援专员、物资管理专员,若干名其他志愿者。

第十一条服务站采取站长负责制,各站站长全面负责服务服务站的团队管理和工作运行,带领副站长、各类专员及其他志愿者共同策划本站工作特色,确保本站服务质量;

服务站服务小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按照本站统一安排,带领本组组员在指定时间按规上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服务站各上岗志愿者职责:

(一)站长。

全面负责服务站的团队管理和工作运行,包括:

本站志愿者组织、培训、上岗排班、“志愿时”考勤登记等管理工作;

(二)副站长(组长)。

协助站长推进服务站建设、运行有关工作,负责本组志愿者的组织、培训、上岗等有关管理协调工作;

(三)文化信息专员。

负责为市民和往来宾客提供城市文化介绍、信息咨询等服务容;

(四)新闻宣传专员。

负责服务站的新闻宣传工作,拍摄服务照片,记录服务容,挖掘感人故事,策划宣传亮点;

(五)语言翻译专员。

负责为外籍人士提供语言翻译志愿服务;

(六)应急救援专员。

负责为有需要的市民和往来宾客提供医疗卫生急救;

(七)物资管理专员。

负责服务站物资、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

(八)其他志愿者。

除站长、副站长及各类专员之外,为市民及往来宾客提供行路指引、交通秩序维护、创文宣传、维稳监督等常规志愿服务,或根据服务站所处地域提供特色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各服务站需建立志愿者网络联系群(如飞信群、QQ群、MSN群等),每月至少召开或开展一次志愿者交流会议、联络活动。

第四章站务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站开放运行时间为每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的9:

30—17:

30(各服务站可根据本站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但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五条服务站开放运行期间,上岗志愿者班次由各站站长排定,各组组长具体负责交接班工作,原则上每个班次志愿者人数不少于4人,每个班次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第十六条各服务站按照“志愿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本站志愿者上岗考勤登记。

第十七条开站流程:

(一)志愿者整齐穿着志愿者服装,佩戴有关工作证件,带备必要的器材(如相机、活动道具等),提前20分钟到达服务站,进行“志愿时”签到;

(二)当班组长组织上岗志愿者召开5-10分钟工作会议,明确本班次工作任务和分工;

(三)志愿者整理服务站资料;

(四)开站服务。

第十八条闭站流程:

(一)清点物资;

(二)志愿者填写工作日志并发送到主管单位指定;

(三)组长组织上岗志愿者召开5-10分钟工作会议,简要总结当日工作;

(四)“志愿时”签出;

(五)闭站。

第十九条请假:

各站指定专人负责本站志愿者考勤。

(一)如志愿者预见因塞车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到达服务站,需提前通知组长,由考勤负责人予以记录;

(二)如因事无法参与服务,需提前1天通知组长,并以形式发送请假条,由考勤负责人予以记录;

(三)如因突发情况临时无法参与当日服务,需通知组长,并以形式补发请假条,由考勤负责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人员补充调配:

各组长统计本站志愿者时间安排报至考勤负责人处。

如因志愿者请假等原因导致上岗人数不足,考勤负责人应会同站长及时协调各组组长对上岗志愿者进行合理调配;如组长请假,可协商由另一组长顶班,或安排本组志愿者暂代组长。

第二十一条新闻宣传:

(一)各服务站应开设网络博客,并将博客地址告知主管单位及本站志愿者;

(二)新闻宣传专员负责拍摄本站服务照片,记录本站志愿者服务故事并撰写通讯文稿,经站长、组长审核同意后上传至服务站博客,供本站志愿者阅读;

(三)各服务站每周整理一次服务照片及通讯文稿,发送至主管单位指定;

(四)各服务站每月整理出版一期本站服务简报,报服务站主管单位及服务站所在地直接管理单位。

(五)服务站博客不得发布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

服务站主管单位及服务站所在地直接管理单位可及时联系新闻媒体对服务站特色服务项目进行宣传报道,相关宣传信息及材料同时在志愿者网(.gzzyz.org)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汇报总结:

(一)各组每周整理一次本组工作日志,汇总发至所属服务站指定;

(二)各站每月整理一次本站工作日志,总结本月服务经验,提出下月工作计划,连同本站服务简报汇总发至主管单位指定。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服务站志愿者团队应开展以下基本志愿服务项目:

公共文明类志愿服务,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清洁、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志愿者调查等;城市运行保障类志愿服务,包括语言翻译、行路指引、旅游信息咨询、应急救援、维稳督查等。

各服务站志愿者团队可结合城市热点、地域特点、节假日时间节点开展特色志愿服务项目。

各服务站志愿者团队可以服务站为核心,积极联系周边街道、社区、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广泛开展延伸式志愿服务项目。

各服务站应开拓实施便于市民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接受市民参与志愿服务体验。

第二十四条各服务站不得组织志愿者开展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收取服务对象的财物,不得利用服务机会或渠道推销任何物品或服务,不得利用服务机会或渠道传播。

第二十五条市、区各级主管单位依托服务站实施各类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各级服务站应予以配合接纳。

委托管理单位依托服务站为载体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应以书面形式向服务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活动实施方式,待服务站主管单位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司、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意参与服务站志愿服务或开展合作,应以书面形式向站长提出申请,注明参与方式、合作方式,站长就相关意向征得服务站委托管理单位同意后,汇总形成本站意见,提交服务站主管单位审核批复。

第六章物资管理及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服务站物资管理专员需定期核查站物资使用、借用、消耗情况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七条若物资损坏或丢失,由物资管理专员填写登记表格,以书面形式方式交予站长,站长向主管单位汇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服务站钥匙应由站长、副站长(组长)和服务站主管单位负责人各持一把。

第二十九条应急事件处理:

应急事件指恶劣天气、火灾、人为破坏等突发危机事件;

应急事件发生时,委托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救护,并及时告知服务站主管单位,共同处理应急事件;若无法联系委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应首先向附近安保人员、警察寻求帮助,事件初步缓和后,站长汇总事件信息,及时向主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报告,协商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委托管理单位承担服务站防火、防盗等安保工作。

第七章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考核:

(一)各组考勤负责人每两周向站长提交一次本组志愿者考勤信息汇总表,对本组志愿者服务情况予以点评;

(二)各站考勤负责人每月向服务站主管单位提交一次本站志愿者考勤信息汇总表,对本站志愿者服务情况予以点评;

(三)服务站主管单位不定期派出督察小组巡回检查各服务站服务质量及上岗情况;

(四)服务站主管单位定期收集服务站所在地直接管理单位意见,作为各站志愿者考核依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可优先派往其他服务站担任组长或站长,并获得推荐参评优秀志愿者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服务站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报主管单位批复同意后立即除名;如不服从服务站团队管理,组长可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警告,若不改正,组长可报站长申请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劝退该志愿者,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服务站主管单位批复。

第三十四条志愿者一个月缺勤达总服务时间40%以上或连续一个月无故不参与志愿服务,服务站志愿者团队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劝退该志愿者,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服务站主管单位批复。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若连续一个月失去联系,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十六条志愿者个人申请退出志愿者队伍,需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由站长交主管单位批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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