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938329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docx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Word最新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管理,提高信息平安保障实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平安、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爱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平安爱护,对等级爱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爱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爱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爱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的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章等级划分与爱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爱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平安爱护等级应当依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平安、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平安、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平安爱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平安、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峻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平安。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峻损害,或者对国家平安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殊严峻损害,或者对国家平安造成严峻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平安造成特殊严峻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依据本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爱护,国家有关信息平安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爱护。

其次级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爱护。

国家信息平安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爱护。

国家信息平安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地需求进行爱护。

国家信息平安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别平安需求进行爱护。

国家指定特地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进行特地监督、检查。

第三章等级爱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实施指南》详细实施等级爱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和《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平安爱护等级。

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平安爱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运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平安爱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平安爱护等级确定后,运营、运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意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平安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运用单位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平安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平安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平安技术网络基础平安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平安技术操作系统平安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平安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平安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平安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平安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平安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平安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运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平安技术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平安技术信息系统平安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平安爱护等级要求的平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运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

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别平安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平安状况、平安爱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自查。

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别平安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平安状况未达到平安爱护等级要求的,运营、运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其次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平安爱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运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心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肯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供应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平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平安爱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运用的信息平安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平安爱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等级专家评审看法;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等级的看法。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爱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备案证明;发觉不符合本方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订正;发觉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运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根据本方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运用单位的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工作状况进行检查。

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特地部门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特地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信息系统平安需求是否发生改变,原定爱护等级是否精确;

(二)运营、运用单位平安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状况;

(三)运营、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平安状况的检查状况;

(四)系统平安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信息平安产品运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信息系统平安整改状况;

(七)备案材料与运营、运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状况;

(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特地部门的平安监督、检查、指导,照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特地部门供应下列有关信息平安爱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一)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状况;

(二)平安组织、人员的变动状况;

(三)信息平安管理制度、措施变更状况;

(四)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

(五)运营、运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平安状况的检查记录;

(六)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信息平安产品运用的变更状况;

(八)信息平安事务应急预案,信息平安事务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信息系统平安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其次十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觉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平安等级爱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运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运营、运用单位应当依据整改通知要求,根据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状况组织检查。

其次十一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运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平安产品:

(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学问产权;

(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有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五)对国家平安、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六)对已列入信息平安产品认证书目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平安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其次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爱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

(五)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六)运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方法对信息平安产品的要求;

(七)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化等平安管理制度;

(八)对国家平安、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逼。

其次十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平安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供应平安、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

(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

(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平安保密教化,与其签订平安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平安保密义务和担当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章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爱护管理

其次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爱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状况进行爱护。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隐私信息等。

其次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隐私、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应当在信息规范定密的基础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爱护管理方法和国家保密标准BMB17-2006《涉及国家隐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爱护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

对于包含多个平安域的涉密信息系统,各平安域可以分别确定爱护等级。

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精确、合理地进行系统定级。

其次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运用状况,刚好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其次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担当或者参加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爱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根据隐私、机密、绝密三级的不同要求,结合系统实际进行方案设计,实施分级爱护,其爱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国家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水平。

其次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运用的信息平安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的检测,通过检测的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书目。

其次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2-2007《涉及国家隐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爱护测评指南》,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平安保密测评。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在系统投入运用前,应当根据《涉及国家隐私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运用。

已投入运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运用单位在根据分级爱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看法;

(二)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状况报告;

(四)系统平安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五)系统平安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状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发生涉密等级、连接范围、环境设施、主要应用、平安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其建设运用单位应当刚好向负责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对其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0-2007《涉及国家隐私的信息系统分级爱护管理规范》,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消退泄密隐患和漏洞。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爱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级爱护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爱护等级;

(三)参加涉密信息系统分级爱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运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

(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单位分级爱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状况;

(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

对隐私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

(七)了解驾驭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运用状况,刚好发觉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务。

第五章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依据被爱护对象在国家平安、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爱护对象的平安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爱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运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爱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采纳密码进行等级爱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密码管理方法》、《信息平安等级爱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等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爱护中密码的配备、运用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爱护。

采纳密码对涉及国家隐私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爱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运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纳密码对不涉及国家隐私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爱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爱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运用状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爱护建设和整改的,必需采纳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运用或者准于销售的密码产品进行平安爱护,不得采纳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的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纳含有加密功能的进口信息技术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担当,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爱护工作中密码配备、运用和管理的状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运用和管理状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存在平安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运用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状况,建议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刚好反馈处理结果:

(一)未按本方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二)未按本方法规定落实平安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未按本方法规定开展系统平安状况检查的;

(四)未按本方法规定开展系统平安技术测评的;

(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未按本方法规定选择运用信息平安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七)未按本方法规定照实供应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八)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峻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平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运用单位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平安爱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平安爱护等级。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平安等级爱护管理方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临床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