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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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职能,担负着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任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正确把握好工作定位,发挥好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认真审视自身职能,深入调研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发挥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法制基础。

同时,当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参谋助手,在发展经济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为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着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了公民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为妥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更为我们建设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意识基础。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具有贴近群众、成本低廉、便捷灵活的特点,在非诉讼领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重点加强了调解组织建设,形成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

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666个,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32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575个,企事业等其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535余人。

我们在全县32个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及其他行业建立了调解组织机构,并在村民小组建立调解信息员,32个乡镇成立综治维稳中心。

  (三)律师、公证服务。

律师服务的本质就是化解矛盾冲突,调和矛盾,保护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之累。

可以从法律宣传教育入手,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真正懂得什么是合法?

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正确的诉求渠道?

依法引导当事人规范有序地解决矛盾纠纷。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律师积极参与“大接访”活动,信访活动,联系乡镇、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送法下乡”,担任法制副校长,宣传普法依法治理,担任法律顾问,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公证工作:

公证工作是由国家设立的,国际通行的,用于预防矛盾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交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

它所行使的特殊职能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肩负着参与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具有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民商事活动的交易安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公证工作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为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把贫困者的矛盾纠纷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从而,防止矛盾激化和违法犯罪的发生,增强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基层法律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基层法律服务在面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法制建设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贴近群众、便利群众,在开展法律宣传,推

进依法治理,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为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服务“三农”,为农村经济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通过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促进基层政府和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通过参与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制度的制定,逐步引导农村重大事务议事和决策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通过对农民工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其知法守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安置帮教。

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完善信息化管理,做好集中排查清理工作,从2005年以来,我们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清理,建立了信息管理,做到人员情况清。

二是完善规范化管理,做到帮教责任落实。

三是做好人性化管理,帮助回归人员解决具体问题。

  (七)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教育矫正,减轻罪犯的社会对抗心理,使教育矫治对象更加顺利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其意义在于体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工作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会矫正工作队伍,会同公安机关对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同时,配合关工委做好对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全县学校学生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五五”普法以来,到学校上法制课(讲座)2346堂次,听课人数达124.8万人次。

通过工作的开展,有

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综合治理的一个主要成员单位,在诸多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综合治理中,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着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的各项职能,通过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方面: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普法实效有待增强,农村普法工作比较薄弱。

(二)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方面:

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多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单兵作战,缺乏整体配合和协调。

(三)法律服务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有待加强,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

(四)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户分离”的问题,帮教无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扎实。

(五)思想认识有待提高,“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然存在,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预防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六)经费的制约,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司法所一直以来没有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开展难。

(七)体制的制约,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人所”却承担着“三大职能,九项任务”,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着工作水平和质量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

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履行着法制宣传教育等神圣职责,要牢固树立抓发展是第一要务,维护社会稳定是第一重任的思想,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把思想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的要求上来,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创新普法方式,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今年是“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冲刺”之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很重。

一是要扎实开展好“法律六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矿群矛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建设用地补偿、重点项目建设、涉法涉诉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把法制教育与各项专项治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是创新普法方式,注重普法效果,通过采取“大小三长一员”示范样板点的创建,“三官一师”说法,摩拟法庭,发放普法资料,法治文艺、普法宣传进农家等形式,丰富普法内容,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为维护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发展司法行政工作的亮点。

预防和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优势,要进一步完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认真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度,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扎实推进乡镇、村(居)社区,村民组上下协调的调处机制,改变司法所单兵作战的局面,做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真正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

要充分发挥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作用,拓宽法律服务领域,为各级领导依法行政服务,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注重诚实守信,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五)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要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安置帮教基地,实现帮教信息化,工作规范化。

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挽救水平。

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监管、矫正、帮扶的工作网络,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六)认真落实必须的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多、任务重,没有经费作保障,工作开展运转难,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把人民调解经费实行以案定补落实到实处,把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能得以发挥。

  (七)加强队伍建设,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

一个班子,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靠的团队精神,个体的能力固然不可缺,但团队的力量不可忽视,只有人人为了单位形象,人人为了集体荣誉,这样的单位集体才是团结的,才是有战斗力的,团结出力量、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干部。

为此,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素质,配齐配强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加大教育管理培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尤为显得重要。

  (八)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一人所”问题。

我县在机构设置上实行了一乡镇一所,在管理上实行县局垂直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在人员编制和配备上,每所只有一人,要完成司法行政九项任务,难度可想而知。

为使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作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解决2-3人的编制问题,根据目前形势的需要,建议乡镇司法所和综治办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便于整合人力资源。

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用发挥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长效性、预防性和治本性作用,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重新审视自身职能,深入调研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发挥情况,认真分析影响司法行政机关维稳职能发挥的制约因素,积极探索解决途径,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保障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监管场所的稳定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稳定的敏感区域。

为此,我们始终把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从健全完善安全稳定防控机制、排查机制、领导责任机制和责任追究等监管安全长效机制入手,打牢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制度基础;切实做好“五查”、“五结合”,依法严肃处理少数罪犯违反纪律、抗拒改造的行为,严厉打击狱内犯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通过加大监所基础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构建了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通过开展“平安监所”创建活动,层层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各大节日和奥运会期间开展摸、排、抓、改工作,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

全市监狱劳教场所连续多年实现“四无”工作目标,万家劳教所实现连续十二年无脱逃,黎明监狱实现连续十三年无罪犯逃脱,受到了司法部表彰,为建设平安哈尔滨做出了贡献。

  

(二)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职能,预防和减少监管对象、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监狱、劳教工作发挥着将罪犯教育改造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造成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作用。

我们以“改造人”为宗旨,通过广泛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努力探索尝试人文化管理模式,提升罪犯教育改造效果。

目前,我市三所监狱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合格率都达到了96%以上,文化和技术教育获证率分别达到了99%和80%以上。

新华社内参刊登了我市人文化管理做法。

  社区矫正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教育矫正,减轻罪犯的社会对抗心理,使教育矫治对象更加顺利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从2007年7月在香坊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们通过加强社区矫正试点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四包”、“四定”工作方法,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水平;通过聘请心理专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思想状况、犯罪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因人施教,切实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通过理顺与公检法及监狱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任务,努力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截止到目前,我市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9名,解除矫正15人,正在社区服刑的有104名,未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案件。

试点工作得到司法部和司法厅的充分肯定,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进行了交流。

  刑释解教人员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和谐的高危人群。

安置帮教工作通过发挥归正、防范、预后功能,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教育、帮助和妥善安置,能够有效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2008年,全市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212人,其中:

刑满释放人员1972人,农村籍刑满释放人员884人;解除劳动教养240人,农村籍解除劳教人员92人。

回原单位安置59人,落实责任田976人,从事个体经营596人,创建基地安置47人,创办实体安置466人,其他方式安置40人,帮教率95%,城镇安置率达97.8%,农村安置率达100%,重新违法犯罪2人,当年释放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09%,安置帮教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具有贴近群众、成本低廉、便捷灵活的特点,在非诉讼领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重点加强了调解组织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调解网络。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2972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83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517个,企事业等其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55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4000余人。

“调访一体化”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在全市8区10县(市),283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调访组织机构,并在1937个村、547个社区设立了综治维稳调访工作站,在自然屯设立调访信息员,构建起四级调访网络。

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全市各级调访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20013件,调解成功19469件,防止民转刑案件69起、群体性上访140起,为维护全市平安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的专业优势,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将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

我们组织律师成立了“哈尔滨市律师参与接待来访群众工作团”,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理性、合法的表达利益诉求。

2008年,我市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共为1126人(次)来访群众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和帮助。

  公证通过对涉及公民人身及财产关系的事项进行预先审查和证明,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我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先后介入到群力拆迁、道外二十道街跨江桥拆迁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等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中,积极引导公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

2008年,在棚户区改造中,共办理公证4500件,为特困户、下岗职工、残疾人和低保户减免收费79.9万元,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62件。

  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把涉及贫、弱者的矛盾纷争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防止矛盾激化和违法犯罪的发生。

我们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法律援助网络,出台便民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2008年,我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20件,提供法律咨询28486人次。

其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12件,为7000余人次农民(工)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

  (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过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诉求,从根源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的长效作用。

“五五”普法以来,我们继续通过开展领导干部法制辅导讲座,组织公务员考试等形式,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通过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治公益广告、校园法制歌曲征集活动,在哈尔滨日报上开办“法治与民生专栏”、在哈尔滨讲坛基础上开办《法治与民生》论坛,创新载体,搭建平台,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保障监管场所、监管对象和刑解人员稳定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市属监狱和劳教所围墙、电网、罪犯监舍、食堂、教室、生产车间等监管设施老化,监舍功能欠缺;使用的警戒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及武器大部分还是上个世纪的产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现代化装备严重缺乏。

  另一方面,脱管失控的刑释解教人员,给社会稳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刑释解教工作中易发生“人户分离”的问题,即原户籍所在地与其暂住地相分离。

我市三年来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2918人,占刑释解教人员总数的31.4%,近三分之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小组衔接不上,致使各级帮教组织对这部分人无法实施帮教,对他们出监(所)的表现情况一无所知,完全失控脱管。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方面:

人民调解手段相对单一,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多是单兵作战,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不紧密,未形成真正的“大调解”格局,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尚未建立。

  在律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一方面,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无偿服务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接访律师容易产生消极应付情绪,难以持续保证接待涉法信访时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临时轮流值班的作法导致法律服务缺乏连贯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

  在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方面:

一方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限制了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

我市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只有42人,且集中在城镇之中。

因而形成了越是偏远贫困地区法律援助需求量越大、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越少的局面,至使一些亟需援助的人得不到援助;另一方面,由于认识及宣传等多方面原因,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渠道等知晓率偏低,特别是低学历、低收入、农民和农民工及老年人群,寻求法律帮助的能力较低。

  在普法依法治理方面:

普法覆盖面不均衡,农村普法工作比较薄弱,城市中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低,同时普法实效有待增强。

  (三)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

  1.思想认识因素

  从外部看,社会存在着“重打轻防”的倾向,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预防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从内部看,司法行政内部还存在着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如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重监管、轻教育”,“重生产、轻改造”的观念,影响了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提高;律师管理和公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意识,没有充分调动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普法工作中存在重法律条文的宣传、规则的宣传和知识的宣传,轻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法治文明精神的传播与渗透,影响宣传实效。

  2.经费制约因素

  司法行政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各项工作业务经费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司法行政工作有时还会受困于资金的缺乏。

如监管场所固定资产及其他设施建设经费不足,使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存在隐患;乡镇司法所长工资待遇及人民调解和信访补贴等难以落实,影响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队伍建设因素

  一是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我局在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1562人,除去女性、机关工作和年老体弱不适于常年值班的干警,只有742名监区一线干警,承担着三千多押犯的教育改造和监管、生产安全任务,干警身心疲惫。

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量少质弱的状况与繁杂的工作任务矛盾突出。

我市八区十县(市)司法所共有司法干部486人。

每个司法所平均不到两个人,却承担着普法依法治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调访一体化、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十项工作职能,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有限的、且知识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工作人员只能疲于应付,影响工作质量。

三是法律服务行业价值取向出现偏差。

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导致行业公信力下降,不讲诚信、不顾社会效果、恶意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

  4.机制体制因素

  一是基层管理不到位。

在省、市、区对司法所的管理上,工作衔接不当,街道办事处独立行使人事权,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管理脱节;二是“调访一体化”工作主体错位。

“调访一体化”工作推行以来,形成了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的局面,从协助变成主办,一方面要完成上级的硬性工作指标,一方面却没有人、财、物的保障,工作开展步履维艰;三是历史包袱比较沉重。

监企改革没有实现企业人员的彻底分流,导致企业工人费用支出缺口很大,监狱工人经常上访,给监狱安全稳定带来隐患。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以确保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稳定为第一责任,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一方面,要把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和监狱布局调整为契机,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建立完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和信息系统,全面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构建安全稳定防控机制、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领导责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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