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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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区(县)】【小区(街道)】【幢】【座】【号(楼)】单元

号(室)。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注:

本条款是必须填写条款,具体的房屋物业地址必须按照业主的产权证件或者购房合同一字不差地填写,不能用俗称的楼盘名称,在所有的括号内选项以打勾作为确认。

本条款是必须填写条款,具体的房屋用途以打勾作为确认,填写在横线上。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共有权证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商品房;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注:

按照业主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认真填写权属和土地状况,要求做到跟产权证和土地证上一字不差;房屋性质也要参照权属文件注明的性质相应项目编号进行填写,不能出错,因为不同房屋性质的过户手续不同。

请按照房屋权属文件对于抵押状况描述进行填写,同时向业主核实抵押状况,因为有的房产进行了抵押但是产权证上并没有盖抵押章,必须向业主确认。

向业主确认本房屋是否出租,如正在出租选择第二项,并划勾确认状态。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下列第种方式达成交易(可多选)。

1、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

2、出卖人委托代理出售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达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

3、出卖人与买受人委托代理购买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见附件四。

注:

本条款固定选择填第1种方式,第一小条内,除固定填写内容外,执业人员填写店内注册经纪人姓名及编号,本条款内其它空格均打叉处理。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元(小写),

元整(大写)。

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小写),元整(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1、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六。

(1)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注:

此条为必填条款,按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和签合同时需交付的定金金额进行填写;是否进行房款划转需要双方约定,如需资金托管、划转填写相应账号,否则全划叉确认。

关于贷款的约定,如客户需要贷款,选择相应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填写,并写明首付金额;后面的约定选项,双方可协商确定。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注:

此处双方协商是否还有其它费用在交接房产前由出卖人承担,没有则打叉确认。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5、;

6、。

注:

此处为必填条款,注意与律师推荐的补充协议一致,双方协商具体交房日期,或有的业主客户会约定流程日期,如:

过户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等;后面除了前三项交接事宜外如双方还有其它约定可在合同上写明,没有就划叉确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五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注:

如配套使用律师推荐的补充协议,此处两条款均为选填条款,由双方协商风险违约责任,相关的违约确认日期和违约每日赔付金额确定需双方商定才能生效,如有追加条款可在空白处写明,如没有划叉确认;如一房多售,退房通知几日内生效和何种利率罚则也需要双方协商确认,条款中给出的相关数字仅供参考;违约责任约束双方的条件一定是相应的。

避免出现合同不平等的情况导致纠纷。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七。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注:

如配套使用推荐的补充协议,此处一般是由买方承担税费,但也可双方约定,是选填选项;建议不按月约定或迟延缴纳税费的,应承担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款的%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注:

如配套使用律师推荐的补充协议,此处可选填选项,也是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双方约定过户日期,是对双方交易行为的一项规范,限定了最后截止日期,避免其中一方消极交易,不配合办理业务的情况出现;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一般会给双方限定一个比较宽裕的时间,条款中给出的相关数字仅供参考,但具体约定时间和违约金比例还需要买卖双方来协商;若有特殊约定可以补充在横线上,没有划叉确认。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注:

本条款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的责任承担提供了依据,后面的风险责任选项双方协商确认,在相应选项中划勾确认。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居间方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附件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注:

最后两款约定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补充效用,同时约定了合同数量,是法律的保证。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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