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国内运输条件总条件天津航空电子客票系统GS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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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条件总条件天津航空电子客票系统GSET
附录
1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
2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用飞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二)“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公司”在本手册中专指“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四)“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五)“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六)“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七)“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八)“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九)“托运人”是指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署名的人。
(十)“收货人”是指航空货运单上收货人栏内所列名称的人。
(十一)“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的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十二)“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十三)“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等。
(十四)“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
(十五)“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十六)“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十七)“集装设备”是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类型的集装板、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
(十八)“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十九)“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并经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异常状况的文件。
(二十)“轻泡货物”是指每公斤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
(二十一)“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或在承运人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
(二十二)“包机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包用承运人的飞机运送货物的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
(二)、(三)、(四)、(五)、(六)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公司承运并取酬的货物国内运输。
(二)除免费运输的条件、合同、航空货运单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权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航空货运单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相违背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除另有约定外,在公司的货物运输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六)本条件不适用于航空邮件运输。
第三章货物托运
第三条一般要求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
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2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三)除另有约定外,公司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四)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第四条货物包装
(一)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三)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五条货物标记、标签
(一)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签。
(三)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四)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记和标签。
第六条货物计重
(一)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0.1公斤。
(三)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
第七条货物重量、尺寸
(一)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二)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第八条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一)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
4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检查
(一)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托运人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二)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第四章特种货物
第十条特种货物种类
特种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危险物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
第十一条收运规定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一)急件货物
1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2托运人托运急件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二)生物制品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承运人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三)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四)活体动物
1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
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托运人应当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
4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5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
包装底部应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设施。
6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7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并负责动物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8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五)骨灰
1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2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六)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七)鲜活易腐物品
1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除另有约定外,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时限应不少于24小时(从预定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算起)。
2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及其它物品。
5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6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八)贵重物品
1贵重物品包括:
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
2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金属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3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九)枪械、弹药
1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
2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供出发地或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3枪械、弹药的包装必须坚固、严密、有封志。
枪械和弹药应分开包装。
4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十)押运货物
1押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的货物包装要求.
2押运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押运员的职责是:
A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B指导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C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D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
理。
4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5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6押运货物外包装上应贴挂“押运货物”标贴或标签。
7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货物”字样并写明航班号和日期。
(十一)除本条
(一)至(十一)款规定外,所有特种货物的包装还应符合承运人的其它规定。
(十二)托运人应按照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托运特种货物。
第五章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第十二条货物声明价值
(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20元人民币,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
办理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
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二)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三)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