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平时作业评讲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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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平时作业评讲4
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平时作业评讲4
一、判断分析题
1.联合国为实现宪章所规定的宗旨,设有五个主要机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联合国大会投票选出的15个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
知识点: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
判断:
错
理由: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六个,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产生的。
理解:
国际法院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世界性司法机构。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知识点:
外交和领事关系。
判断:
对
理由:
外交关系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事馆通常只有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3.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他们现在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德国。
知识点: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判断:
错。
理由:
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现在分别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
德国不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
理解: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4.国际法的效力源于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对规则的制定。
知识点:
国际法的特征
判断:
错
理由:
国际法规范是经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国家的同意和国际社会的公认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
理解:
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是国家,而国家相互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
5.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
当时,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纷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祝贺,并表示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
这在国际法上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
知识点:
国际法上的承认。
判断:
错。
理由:
这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所以不是国家承认。
理解: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家表示认可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并接受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
二、案例分析题
某日深夜,王某下班回家。
歹徒张某持三角刮刀欲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奋力反抗,终于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气恼万分,不肯罢休,随后持三角刮刀向张某左胸猛刺十数刀,致其死亡。
问:
(1)王某导致张某昏迷的行为属什么性质?
为什么?
(2)王某在张某昏迷后又将其刺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为什么?
(3)假设由于王某用力过猛,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死亡,王某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知识点: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罪、无限防卫权。
答题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参、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抢劫犯,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某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是指归依非法剥夺他们生命的行为。
抢劫犯张某在当时已经昏迷,正当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为了报复,王某实施了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对行为的后果持希望的态度,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3)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且针对抢劫犯,可适用无限防卫权,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答题要求:
(1)深刻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
(2)理解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并努力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直接造成了张某的死亡结果。
(3)深刻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评讲3
一、判断分析题
1.依据刑法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知识点:
死刑的适用对象的限制条件。
判断:
错
理由:
依据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理解:
“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审判室怀孕的妇女”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审判尚未终结时和开庭审判前羁押等刑事诉讼期间有怀孕事实的妇女,且不管该妇女怀孕的原因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流产。
刑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
2.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因法律不予保护而消灭。
知识点:
诉讼时效。
判断:
错。
理由: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并不丧失。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理解: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但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
3.公开审判是保障审判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所以,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律须公开审理,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绝无例外。
知识点:
公开审判制度
判断:
错
理由:
(1)审判公开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绝对。
(2)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的。
理解:
公开审判是保障审判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审判的责任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起到法治宣传的作用。
但是,公开审判不能一律公开,应维护宪法所保护的权利。
4.公诉案件的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知识点:
举证责任
判断:
对.
理由:
公诉案件的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如果不能举证,法庭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理解: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负有举证责任。
5.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将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的必经程序。
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判断:
错.
理由: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
它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理解:
当事人正常地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就不会启动执行程序。
二、案例分析题
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
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
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忽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
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请问:
(1)甲是犯罪中止吗?
为什么?
(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
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知识点: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甲虽然停止了犯罪,但并非出于他的自愿。
他停止犯罪是被迫的,没有自动性。
所以,他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
因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
甲误以为有人来了,才没有来得及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是甲主动停止的,所以是犯罪未遂。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解: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而后者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评讲2
一、判断分析题
1.只要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知识点:
行政行为的特征。
判断:
错
理由:
行政行为的确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但并非行政主体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所以行政主体从事的非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理解:
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
2.法人应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并且不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
知识点:
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判断:
错
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财产责任为有限责任。
首先,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理解:
依此规定,当法人拿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要进入破产程序,余债便不再清偿了。
3.甲公司所属的办公楼顶所悬挂的招牌脱落,砸在行人乙的头上造成乙当场死亡。
在通常情况下,甲公司应该对乙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点: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判断:
对。
理由:
这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予以特别规定,“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
民法通则第126条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通常是指房屋、桥梁、隧道、电线杆、路灯、围墙、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路标、癫痫等。
4.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旦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其罚则效力即予体现。
这种担保方式指的是订金。
知识点:
债的担保。
判断:
错
理由:
应为定金。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定金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旦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罚则的效力即刻予体现。
订金不是担保方式。
理解:
定金罚则的效力为: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知识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判断:
错
理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有效或无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追认即有效,拒绝即无效,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
理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是有限的。
即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纯获利益的合法行为,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她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后追认,否则行为无效。
二、案例分析题
1.甲受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机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其代理权已被撤消,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以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问:
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应如何处理?
1.知识点:
表见代理。
2.答题要点: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但是由于甲是足够充分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理解:
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具有某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或者是持有一方的介绍信等,而这种联系按照通常的认识,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足以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评讲1
一、判断分析题
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知识点:
法的特征。
判断:
错。
理由: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理解: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法以其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为人们提供特定的行为模式,又指明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一般来讲,法不应溯及既往,不应适用于法律生效前的行为。
知识点:
法的溯及力。
判断:
正确。
理由: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在时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
一般情况下,法不适合用于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此又称从旧原则。
理解: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3.某人从书店买了一本书。
这本书既然已归他所有,他当然也享有了这本书的知识产权。
知识点:
知识产权的特征。
判断:
错。
理由:
他享有这本书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这本书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书仅是承载智力成果的载体。
知识产权不因为书的买卖而发生转移。
理解: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以体现对创造者的利益的保障。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使用该智力成果以谋取利益。
4.王某拖欠他人5万元的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
由于王某是全国人大代表,所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王某可不接受民事审判。
知识点: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判断:
错
理由: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仅限于非经法定程序免遭逮捕和刑事审判。
张某以此身份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但对于民事案件,他必须应诉。
理解: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这一权利简称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5.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应属于权力性质,而不是权利。
知识点:
行政权力。
判断:
对
理由:
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具有纵向性(不能自由处置)、单方性,其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组织。
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与义务相对而称,其具有横向性(可放弃或转让)、双方性。
所以,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应属于权力性质,而不是权利。
理解:
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相应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
“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1.知识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答题要点:
(1)奖金归李甲所有。
李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
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故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3.理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是有限的,即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纯获利益的合法行为,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她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后追认,否则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