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总结.docx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总结.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总结
同济大学土木学院
知识产权与保护知识点总结
作者:
吴仪
知识产权
定义
广义:
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
狭义(或传统的):
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与版权(作者权和转播者权即邻接权).
吴汉东: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刘春田: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通称。
类别
•按照客体不同,知识产权可分为三类:
以科技创意信息为客体的专利权;以文艺表达为客体的著作权;以商誉信息为客体的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按取得形式不同可分为:
形式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实体知识产权(著作权)
•按独占性强弱可分为:
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弱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数据库等)
法律体系构成
法
•专门法
•《专利法》(1984年,1992年,2000年):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法》(1982年,1993年,2001年):
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
•《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民间文学艺术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制止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
•普通法(相关条款)
•《宪法》:
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的界定
•《民法通则》:
商号(企业名称)权、人身(姓名、肖像)权(形象权)、发现权、发明权
•《刑法》:
知识产权保护
法规
1.《专利法实施细则》;
2.《商标法实施细则》;
3.《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
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职务新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
11.《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2.《特殊标志保护条例》;
1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的标志
1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司法解释:
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4年(最高院、最高检)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7年(最高院、最高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2004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特点
(1)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和物相比。
著作权的特性?
《伯尔尼公约》1992年
(3)时间性:
为何规定保护期?
借鉴与回报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4)非物质性:
有形和无形
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内容
•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信息)。
2.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商誉。
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其他人的义务(专利、版权、商标)
专利
专利的客体:
发明创造
•专利即专利权:
基于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查,授予的一种独占支配权。
•专利与专利法:
调整专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专利与专利制度:
申请、公开、审查、授权、使用、保护、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成为专利:
•一、符合《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不落入《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范围
•三、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具备“三性”
•四、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新颖性
•新颖性(NOVELTY):
指该项技术内容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是否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
•2000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五、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CREATIVITY):
即非显而易见性。
•我国规定: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该外观设计与已有的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六、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实用性
•实用性(UTILITY):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其标准为:
•-可实施性(能够制造、使用和重复实施)
•—可再现性(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有益性(有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的可能)
期限和起算点:
申请日为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申请日至授权日,临时保护没有独占性权力,可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执行。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期限和终止
(1)期限及其起算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2)终止及其原因
期限届满
没按照规定交纳年费(利害关系人交纳?
)
专利权人声明放弃
死而无继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强制许可
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专利发明的一种措施。
《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规定
——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专利权人许可。
必须是单位、必须以合理的条件申请并在合理长时间未得到许可,必须向国家局申请强制许可。
——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状态以及为共公共利益目的。
紧急状态:
战争.动乱.国家安全;非常状态:
瘟疫.自然灾害
——实施从属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一项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又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国家可根据申请实施强制许可。
外观设计不进行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职务发明
•定义: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单位。
•在职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解释:
1.本职工作。
研究房屋墙体材料,如果研究节水型马桶,就不是本职工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于本职工作或任务相关的发明
•4.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分类
•发明:
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定义及内容:
专利权(Patent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内容(实施、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标记):
1、专利实施权:
“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
2.专利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三种形式:
a.独占实施许可,即在许可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有被许可人一家可以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行)
b排他实施许可。
专利权本人可以。
c.普通实施许可。
3、专利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给外国人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专利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注明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著作权
作品
定义: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指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此不管创作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创作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外国人
外国公民符合下列情形才能在我国获得著作权:
——依条约或协议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出版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首次在中国和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
不可转让,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继承保护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不特定人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不属名,属何种名,真名假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指他人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法定许可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但是应该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
法定许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3、强制许可制度
(1)我国版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2)《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制度。
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相关的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利益时,版权主管单位认为必要时,颁发强制使用作品的许可。
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出版社表演者等)
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集体管理制度作用
商标
功能:
识别功能:
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表彰来源功能:
标示所有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自或受支配于某单一的来源。
品质保障功能:
标示所有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水准的品质
广告功能: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主要工具
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标志。
例:
“金华”火腿(目前已被浙江省杭州食品公司廉价收购,原产地已不能使用金华火腿);沙县小吃
证明商标:
有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在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一般不能转让(除非被转让方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如绿色食品、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等。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区别和联系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的品质。
3.集体商标、证明高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的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在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
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证明商标,前者为“俱乐部型”,后者为“开放型”。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萁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注册后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如红蜻蜓将其商标从鞋类扩展到其他领域。
以免被败坏名头。
联系: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都分别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都是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手段。
区别:
联合商标是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不同类别的相同商标。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如“大白兔”同时注册了“小白兔”、“大花兔”、“大灰兔”、“白兔”。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
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流程相关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分为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
分为:
相对保护(RelativeProtection):
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
(多用于未注册驰名商标)
绝对保护(Absoluteprotection):
在任何商品的范围内保护(以不造成混淆为前提)多用于注册驰名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
定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狭义:
是指经营者以假冒、虚伪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广义:
上述定义+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行为人或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种类:
1、假冒行为(PASSING-OFF)。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MISREPRESENTATION)
3、侵犯商业秘密(INFRINGEMENTOFTRADESECRET)。
4、商业诋毁行为(THECOMMERCIALLIBEL)。
5、商业贿赂(THECOMMERCIALBRIBE)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WRONGFULPREMIUMSHOW)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LOW-PRICESALESMODE)。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ILLEGITIMATEINVITATIONFORBID)。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
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TRIPS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
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
3.信息所有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4.实用性。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之比较
1、保护范围不同。
2、保护方式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5、保护成本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