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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正仁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目录

 

一、一般规定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四、设备后期管理

五、设备目标管理

六、电气作业管理制度

七、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阎家沟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达到应有的投资效益。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矿设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科,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运、维护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机电班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设备、配件、帐,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资产台帐。

做到卡片、图、牌、板、帐“五统一”。

第五条:

由机电矿长、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剥、运、维机电区长及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本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安排布置下周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核,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

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

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

库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零部件当维修配件使用。

第十条:

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颁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签字同意方可领用,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领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并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坑时要持有“矿设备检验合格证”,否则任何单位无权使用。

第十二条:

采、运、排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前一日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安装未经检修或倒装的设备。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

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

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大型固定设备等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由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技术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

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或超负荷运行。

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解成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机电科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工区工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

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科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挖掘设备{电铲、液压铲、钻机、等}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

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签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重要设备的大中修{电铲、液压铲、钻机、等}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

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重要设备的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机电矿长送交竣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收到竣工报告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汇同机电、生产、安全科长,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认真组织验收、试运转,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

确因缺乏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要严肃处理。

(四)设备大修竣工后,所用费用经严格审核(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无误后,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采用新工艺,降低消耗,效果显著的个人和部门,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

然后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理。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由机电科会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

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备案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后方可出矿。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见到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按照财务规定付款。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封存和报废

(一)设备的封存:

对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要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并登记造册后封存。

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二)每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清查,而后如有报废设备,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

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

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供修旧利废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安装后的移交与回收

(一)经常变更使用地点和使用单位的设备,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

安装后的设备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机电科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元。

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元。

每拖一天加罚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

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价值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员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拨手续由设备员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核收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

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

为确保设备完好,应奖罚分明。

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组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的机电区长、技术员,维护班长,分别奖励元。

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元。

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元,否则罚款元。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中,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电气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电气设备、线路检修及停送电工作中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或线路上工作以及进行停电、送电、倒闸操作的书面命令。

工作票上要写明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停电范围、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等。

同时,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要在上面签字。

签发人必须根据工作票的内容安排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避免误送电。

除按规定填写工作票之外的其它工作或紧急情况,可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要清楚,并有记录。

紧急情况可不填工作票,但必须做好安全保护工作,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可防止工作人员麻痹大意,或对设备情况不了解造成差错,并随时提醒工作人员遵守有关规定。

如果万一发生事故,监护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第三十五条:

停电制度。

在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工作,尤其是在高压场所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临时接地线、悬挂警示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送电制度。

停电检修等工作结束后,应整理现场,不得遗留工具、器材在工作地点。

带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要把有关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并与值班人员一起再次检查,确认安全合格后,再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

值班人员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的完工报告,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向设备或线路恢复送电。

合闸送电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

七、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全矿小型电器设备、工具及特殊机电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为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

第三十八条:

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小型电器的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管理。

第三十九条:

小型电器设备实行编号管理,必须做到账、卡、物、板四对照。

出库、修理、发放手续齐全。

对修好的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安全完好,并填写检修合格证。

第四十条:

小件组应随时掌握各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装使用地点,作到日清月结。

每季度进行一次帐、卡、物、板校对,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对使用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制定小件设备使用定额和储备定额。

并结合实际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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