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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机动车交通规则

澳大利亚机动车交通规则

第一部分序言

  第1条修订依据

  本规则系依据1935年机动车交通规则修订。

  第2条定义

  

(1)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同交通法中所确定含义一致(上下文与题目另外所指除外),而下列引号中补充的术语应具有为其确定的下述含义:

  “总重量”:

就机动车而言,系指根据本规则第120A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重量,而根据第120A条(6)的规定的总重量要求以外的车辆,总重量则指制造厂的车辆总重量。

  “空气制动器试验压力”:

就机动车制动系统而言,系指制动系统气泵排出和吸入压力的一半,空气制动器试验压力可参见此制动系统或车辆制造厂说明书。

  “选择前灯”:

指在前灯位置用前灯照明的车灯。

  “铰车”:

指驱动轴安装在汽车后部车轮,有的安装在汽车前部的汽车(其一部分并非为支杆、牵引杆或相应的装置或辅助设备之类)。

  “澳大利亚指定规则”:

指澳大利亚指定的汽车安全规则(再版规则),即由澳大利亚运输咨询议会签署并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的汽车安全规则。

  “澳大利亚指定规则(第三版)”:

指澳大利亚汽车和拖车指定规则之一(第三版),即由澳大利亚运输咨询议会签署并当即生效的汽车和拖车规则。

  “驱动轴”:

指车体的一部分,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轴、主轴或在同一横向垂面或在两个相隔不超过一米的平行横向垂面上轴承构成。

车轮安装在轴、主轴或轴承上,通过上述两者的连接,整个车辆(或其部分)及其负载物可持续在路面运行。

  “驱动轴组”:

指单驱动轴、双驱动轴组成三重驱动轴组。

  “布拉德菲尔德高速公路”:

指悉尼港桥的车行道及其引桥,在南侧为起自克拉伦斯大街的北端;北侧则起自阿尔弗雷德大街南和太平洋高速公路的交叉点。

  “制动器”:

指阻止或控制机动车车轮转动并使机动车停车的装置。

  “制动系统”:

指使运行中的机动车制动的机械装置,其中包括制动器。

  “公共汽车”:

指主要由客车车厢构成的汽车,车厢内安设8个以上的成人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汽车运载车”:

指运输和装载汽车的汽车组合。

  “车行公路”:

指为运行的车辆而修建或指定的公路线段,它不包括路肩或毁坏的公路或街道的支线,后者不为上述目的而修建或指定。

  “中心线”:

就公用街道而言,系指经交通当局批准,用隔离墩、护栏、标线或用其它手段沿街道的车行道中心,或自行车道两侧边缘等距离处标出的任何标线。

在无上述标线的道路,指距车行道两测等距离的位置。

“中轴线”:

就汽车驱动轴或驱动轴组而言,系指通过驱动轴或驱动轴组中心的横向线

  (a)如果单驱动轴系由一个或双串联驱动轴组构成时,不指双操纵组:

  (Ⅰ)如果双驱动轴系用相同数量的轮箍固定,此线的位置是在两个驱动轴的中间;

  (Ⅱ)如果一个驱动轴所用固定的轮箍为另一驱动轴的轮箍的两倍,此中轴线位于自用多数轮箍固定的驱动轴至用少数轮箍固定的驱动轴之间的三分之一处;

  (b)如果采用双操纵驱动轴组时,此线位于此组中两个驱动轴中间;

  (C)在三重驱动轴组的场合,此线位于两个最远驱动轴的中间。

  “儿童步行横道”:

指公用街道的车行道的一部分,位于一对停车线之间,横穿或部分横穿车行道,标明“儿童步行横道”的字样。

如果上述横线是部分横穿车行道的,则应包括此类线延长部分间的车行道部分。

  “间距灯”:

指通过照明提供汽车和负载物宽度指示的车灯,或旨在可能时提供车前部或车后部相等距离指示的车灯。

  “通行道路(非停车道路)”:

指经交通当局批准,在路缘石上方或侧面,或在路缘石附近的车行道上,或无路缘石时沿车行道的侧缘线上,用油漆标画出的黄色虚线。

  “改装拖车”;指由驱动轴组、半拖车接轮装置、牵引装置构成的装运拖车而被指定和用于将半拖车改装的装运拖车。

  “倾斜装置”:

指机动车驾驶员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装置:

  (a)可使装设两个前灯的机动车的每一个前灯投射的主光束倾斜,如果机动车装设一个前灯,则此装置可使此灯投射的光束倾斜;

  (b)可使装设两个前灯的机动车的每一个灯熄灭,也可使装有一个前灯的机动车的前灯熄灭,也可使两个选择前灯或一个选择前灯同时熄灭(如有此情况时);

  (C)可使两个装置中装设四个前灯的汽车的每一装置里的前灯熄灭,也可使每一装置中的一个灯的灯光熄灭。

  “搭钩拖车”:

指由下列部分构成的拖车:

  (a)连接半拖车的改装拖车;

  (b)或在前端装设一个可操纵的驱动轴组和在后端装设一个驱动轴组的拖车。

  “牵引装置”:

就拖车而言,系指能使拖车达到牵引目的的框架部分。

  “牵引装置长度”:

就拖车而言,系指自拖车中轴线至拖车主要驱动轴组的中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边界线”:

指经交通当局批准而沿车行道边缘标明的连续线,并以此线表示边界。

  “有效范围”:

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在太阳降落和升起之间的时间内,可以用灯光照亮和使人看清着暗色衣装的任何人和物的距离。

  “紧急制动器”:

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手制动器或其它制动器,或指操作制动器的联接装置。

  “半拖车接轮联合装置”:

指安装在主要牵引车或改装拖车上的装置,它可使半拖车迅速连接或分离,也可与汽车联合装置有效地连接。

  “人行横道”:

指由任何街道的路缘石的定线为一端,以此街道相对一侧的路缘石定线为另一端,以人行道的整个宽度划出的最近的直接路线的延伸部分。

  “让车路线”:

指经由交通当局批准,以下列方式标明的路线:

  (a)用油漆或相似的方法;

  (b)用金属标志。

  此线不是标明的人行横道的构成部分。

它是穿过或部分穿过公用街道的车行路线的标明线。

  “运输车组的总重量”:

指构成运输车组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总重量。

  “拖运单位”:

指一个硬式车或牵引车。

  “重拖车组合”:

指制造厂汽车总重量超过4.5吨同连接的拖车总重量超过5吨时所形成的运载单位。

根据第120A条(6)的规定,非装载重量超过2吨时,其拖车可除外。

  “必备机械”:

指由挖土机、推土机、压道机、铲车、切土机或其它机械或器具组成的机动车,但通常在制造运货汽车时采用底盘制造的机械不在此列。

  “驱动轴内分速器”:

指汽车的分速装置,它可使一个驱动轴的能量转换至另一个驱动轴中,并可使轴上单独的车轮按不同速度旋转。

  “分道线”:

经交通当局批准而沿车行道标明的任何非边界线,其目的是指示各种车行道的边缘。

  “均分负载悬置系统”:

指轴组的悬置系统,它利用液压、压缩空气和机械手段或其它手段,使轴组承担的总负载被固定在此轴组上的车轮接触地面充分而又有效的均分,它还具有对上述轴组所有轴的有效的缓冲特性。

  “装载区”:

指机动车为下列目的而停留的公用街道的一部分:

  (a)基本上属于运输结构的汽车(不是第

(2)项定义中所涉及的汽车,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内实际进行装货或卸货;

  (b)车站四轮拖车或三轮机动车并具有货物运输结构的,在不超过15分钟的时间里实际进行装货和卸货;

  (c)任何有人上下的汽车。

  “制造厂总组合重量”:

就牵引单位而言,系指制造厂所建议牵引单位同连接其上的一个或多个拖车联合运作时的最大负载重量。

  “制造厂总汽车重量”:

就汽车而言,系指制造厂所建议的操作中的汽车的最大负载重量。

  “标明人行横道”:

指公用街道车行道的一部分:

  (a)在此部分上沿车行道的总方向标明几条相互平行、相互毗邻的线,而其长度和宽度相等或大致相等,它包括各条线之间车行道部分,车行道每条边界线和最近一条线之间的部分;

  (b)此部分为横贯或部分横贯车行道的一对虚线或连续线之间的,上述线同交通控制信号灯区相连或接近于机动车驾驶员的提示线。

如果上述任何线只是部分横贯车行道,则此部分应包括上述各线延伸线之间的部分。

  但是,它不包括儿童步行横道。

上述任何线均由交通当局批准并用隔离墩、标志、标线、图示、塑料材料或其它相似的手段或材料予以标明。

  “中间带”:

经交通当局批准在公用街道上装设的任何预防设施(包括公用街道上的任何标志),其目的是从纵向上将其划分出来。

它不是分隔线或作为两条邻近的车道之间的简单一条线的车道线。

  “中间转弯道”:

指中间带的线段:

  (a)经交通当局批准,以车道形式,用涂料或其它手段标出的转弯道;

  (b)在此道上侧或附近设有交通控制信号,信号标志写明“中间转弯道”字样,并配有电子显示的方向箭头,做成规则第54条明细表中51模式图所表明的形式相似的标志。

  “客运汽车”:

指任何以运送人为结构的汽车。

摩托车除外。

  “摩托车”:

指任何双轮机动车,或附有旁车或后厢的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

  “货运汽车”:

指主要以运输货物或商品,或运输任何贸易、企业或产业所用物资,或为任何作业所用而制造的机动车。

此类机动车不作运送人之用,并且不包括摩托车或拖拉机。

  “三轮机动车”:

指任何三轮的机动车,其制造出厂时总重量为1吨或少于1吨。

  “汽车组合”:

指附有一辆或多辆拖车的牵引单位。

  “非停车线”:

指经交通当局批准,由涂料或相似材料在公用街道的路缘石上侧或旁侧,或在同路缘石毗连的车行道上,或无路缘石而沿车行道的纵向边界线标出的黄色虚线。

  “无反应悬置系统”:

指一种均分负载悬置系统,此系统要用汽车制动器,并且垂直负载不会自轴组的一个轴转换至此轴组的另一轴上。

  “停车”:

指机动车在公用街道上临时停车或等候,但不是指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时的停靠。

  “停车场支线终点”:

就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而言,系指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的一部分,此部分中机动车可以停车或停放,经交通当局批准,可用隔离墩、牌子、标志、涂料、油漆、塑料材料,或类似的物质和材料,在铺筑过的地面上以线划分并标明“P”字母,或用不同颜色或不同质地将其同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其余部分区别开。

  “简单轮拖车”:

指一种拖车,即不是安装在驱动轴组,而是非可操纵轴组之上的拖车。

  “接合点”:

就一辆汽车或汽车组合而言,系指半拖车接轮中心主轴的轴线或旋转装置的旋转轴线。

  “完全锁闭型”:

就驱动轴内分速器而言,系指固定在驱动轴内分速器上手操纵的装置,它可以使汽车串接的驱动轴组的每个轴完全驱动。

  “牵引车”:

一种硬式车,装有半拖车接轮装置,后者安装在铰合车的前部或牵引部分。

  “私人出租车”:

一种汽车类型,不属公共汽车类,它不在公用街道停留以便出租,而以运送相对固定的乘客获得酬金。

  “公共乘客服务”:

与1990年乘客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公共乘客汽车”:

指具有运送乘客结构的汽车:

  (a)用于运送乘客或出租获得报酬;

  (b)装有8个以上的座位,其中包括驾驶员座位,在贸易或经营中用于运送人员。

  “公用事业服务车”:

由公用部门或规定人员为供应水、煤气、电以及垃圾之类所用的车。

  “后侧突出部”:

就汽车而言,系指在汽车最后点上的汽车最大部分:

  (a)只在汽车后半部有一个轴时系指此轴的中轴线;

  (b)如果在汽车后半部有两个轴,而且所用固定的轮箍数量相等,则指上述轴中心之间的中间;

  (c)在汽车的后半部有两个轴,其中一个轴所用固定的轮箍多于另一轴二倩,则指自用多数轮箍的轴中心至用少量轮箍的轴中心之间距离的三分之一处;

  (d)在汽车后半部有两个以上轴组则指此轴组的最前轴和最后轴的中间。

  “注册”:

指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登记。

  “正规乘客服务”:

与1990年乘客运输规则中所规定含义相同。

  “限制汽车停放区”:

指公用街道群(或部分公用街道)划定的限制汽车停放的区域,在区域人口附近有竖立的或显示的标志。

  “可伸缩轴”:

指可适于升起的轴,升起的目的在于使其上的轮箍脱离依托面。

  “运输车组”:

指汽车的组合,可按下列条件构成:

(a)以两辆或多辆拖车连接的牵引单位;

  (b)以一辆或多辆拖车连接的铰接车。

  但是,它不包括下列汽车组合:

  (a)拖车长度超过17米;

  (b)负载不可分割。

  “道路交叉路的环形路”:

指在交叉口中央或附近设有交通安全岛或其它结构,而为围绕安全岛或其它结构顺时针方向运行而铺设的交叉路。

  “安全区”:

指任何根据交通控制标志规定作为安全区的公用街道部分。

  “季节机动车”:

指注册要求以一年为期的机动车,其目的是按此法使用机动车并由警察局长在执照中注册为季节机动车。

  “安全带”:

指在汽车中固定的带子,用于缓冲或限制由于汽车突然加速或减速而引起的驾驶员、乘车人动作的装置。

  “安全带固定点”:

指汽车上的安全带安全保险之用的汽车部件。

  “半拖车”:

指铰接汽车的后部分,它包括用于同一种运输工具或平台拖车连接的拖车,拖车的部分重量以及拖车负载的部分重量附加在其上,或由运输工具或平台拖车载运。

  “分隔线”:

指经由交通当局批准而标明的两条虚线或一条虚线和一条实线。

此两条线沿车行道中心或在中心线的一侧划出,两条线彼此相互接近,可用隔离墩、牌子、标志、涂料、油漆、塑料或类似物质或材料予以标明。

  “操作制动”:

指脚踏式制动器或其它制动器,通常用于对机动车减速或停车。

  “旁车”:

指附在摩托车旁边的车或厢,或其它容器,并由第三个车轮负载。

  “旁侧标志灯”:

指在汽车旁侧固定的车灯、此车灯照明时可在自车的旁侧看见。

  “单项轴”:

指中轴线距其少于1米的单个轴或两个轴。

  “客货两用车”:

指以下类型的货运汽车:

  (a)此车身后一部分同车前座位部分相连,而最大部分是机械设备,其制造结构同客运汽车相同或基本相同;

  (b)车身负载车后部分,车前座位的高度不下降或基本不下降;

  (c)车后部设有进车门,以方便装货和卸货;

  (d)装设有后部座位,座位可随时折迭和移动,以便为负载货物提供补充空间;

  (e)在前座之后直接装设座位,以便随行人乘坐用,其负载空间固定,占有车内部整个面积的相应部分。

  “可操纵驱动轴”:

指轴轮同汽车操纵机械连接的轴。

  “停车线”:

  (a)经交通当局批准,用虚线标明的线(不属标明的人行横道线部分),横穿或部分横穿公用街道的车行道〔(b)项规定者除外〕,标明方法为:

  (Ⅰ)用涂料或类似方法;

  (Ⅱ)用金属牌子。

  (b)如果此类线需两条或多条,则应彼此平行和接近,并在两条或多条公用街道的交叉口附近标出,所用方法如下:

  (Ⅰ)如此类线位于或接近于标明的人行横道,则线应标在离交叉口较远处或最远处;

  (Ⅱ)如此类线不是标在标出的人行横道处或接近处,则线应同交叉口的距离较近或最近。

  “街道售货机动车”:

指销售冰淇淋或其它同1937年洁净食品规则第46条规定有关的商品,或巧克力、糖果或其它蜜饯之类的机动车。

  “串接轴组”:

指两个轴的组合,其中轴线距离不少于1米,但不多于2米。

  “串接驱动轴组”:

指汽车串连的轴组,此轴组的一对轴彼此连接并由汽车引擎驱动。

  “出租汽车”:

指在公用街道经营或停车,以出租运送乘客为目的的汽车。

  “终点街道”:

指同另一街道形成交叉口的街道,此街道不能继续穿过或超过它到其它公用街道。

  “法规”:

指1909年汽车交通法规,该法规后来作过修订。

  “牵引连接”:

指一种机械装置,应用此装置,汽车组合的两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弹性连接会更有效。

  “牵引连接伸出量”:

指自汽车最后的轴组的轴组中轴线至汽车牵引驱动轴之间存在一定水平距离。

  “牵引卡车”:

指用于牵引毁坏汽车的货运汽车。

此类车具有永久固定的吊车或其它类似机械,其功能是使汽车局部吊离地面,并在牵引时使其保持此位置。

此类牵引车还包括1989年牵引卡车规则所规定的含义范围的卡车。

  “牵引卡车控制器”:

其含义与1989年牵引卡车规则所规定的相同。

  “附加装置”:

指一种固定在汽车上的装置,通常拖车的牵引装置可附加在其上。

  “拖曳环”:

指牵引装置的一部分,在连接牵引附加装置时,可形成牵引连接。

  “牵引枢轴”:

在牵引车和被牵引车之间承受主要负载的连接点。

  “玩具汽车”:

指通常为儿童使用的汽车(并非摩托车),目的是供游玩、娱乐和运动,以人力推动,包括低座式摩托车、滑冰船、滚轴滑冰车以及其它类似的玩具。

  “拖拉机”:

指一种用以供应机械动力或牵引车辆的机动车,但不能负载任何物品(随车工具、备件、燃料、水、机油,或其它必备的附件除外)或被牵引。

  “经营人”:

指在汽车业中的制造商、修理商或经营商。

  “经营人牌照”:

指专门为经营人所用的特殊牌照。

  “交通安全岛”:

经交通当局批准在公用街道上位于或接近交叉口而构筑的实体设备,以引导交通正常运行。

但它不属于第4D条

(1)规定的交通控制标志、分隔线或只作为两条交叉的车道的车道线。

  “交通车道”:

指沿车行道标明的车辆通过的车道,它以隔离墩、金属牌、标志、涂料、油漆或其它类似的实体或物质表示,而且它包括任何以一条边线如上述方法标明的车道,以及其车行道的横向边界或安全岛、带状地、平台地、小块地、分割地的横向边界。

  “拖车”:

指无自身动力的任何车辆,专为机动车牵引,包括半拖车,后者同改装的平板拖车。

  “运输区”:

具有1988年运输管理规则所指相同的含义。

  “三重轴组”:

指三个轴的组合,此组合的最外缘轴的中轴线相距不少于2米,不多于3.2米。

  “卡车区”:

指汽车以下列目的停车的公用街道部分:

  (a)以运载货物为主要结构的汽车(不属客货两用车或三轮机动车),在装货或卸货期间不超过30分钟的地区;

  (b)任何汽车可有人上车或下车的地区。

  “二十米双组合”:

指一汽车组合,通常牵引一辆拖车的铰车,其总长度不超过20米。

  “双操纵轴组”:

指串连的轴组,它由同样的操纵系统连接的两个单轮箍组成,操纵系统固定在硬式车辆或牵引车上。

  “U型转弯”:

指机动车由行驶的一个方向转弯向另一个相对的行驶方向。

  “车辆”:

指任何以车轮运转的车辆,但铁轨或电车轨上运转的车辆除外。

  “机动车检查站”:

指由地方长官运作的场所,其目的在于确定机动车是否按F程序中所规定的措施实施。

  “访问汽车”:

指在州内临时使用的汽车。

  “挡风板”:

指车前挡风板,不包括其它任何导风板或辅助挡风板。

  

(2)在本规则中涉及机动车拥有人的有关内容必须做如下解释(环境或条件另有所指的除外):

  (a)机动车注册时,名字属于注册的人,当依照本规则第25条的有关解释该人将机动车占有权出售或终止,并按出售或终止占有权要求办完手续的人除外;

  (b)如果注册期满,被发给注册执照的人,或此类执照转让时属于被转让的人,但按此规则发给的机动车牌照已呈交给地方长官,或遗失、被盗或已损坏并证明失效,则不在此列;

  (c)根据第26条(3)的规定任何被视为拥有人的人;

  (d)在其它场合,获得机动车拥有权的直接资格人,无论情况如何,应作为例外,参照本条的(b)项对待(但仅限于此项范围)。

  (2A)在本规则中,对于牵引卡车的基准是指正在操作的或预定由新操作员操作的牵引卡车。

  (3)为本规则的应用起见,除非环境与条件另有所指,一般非装载的机动车重量,应按所载的工具、配件以及诸如燃料、水、油类(灌人汽车中或装在汽车上的)的总重量,但是上述物品应是以其它方法可卸下的物品。

第二部分注册与执照

  第一节注册、执照和机动车牌照

  第3条注册区

  警察局长认为适合机动车注册和驾驶员办理执照的场所,均应被视为注册区,其目的在于实施本规则。

  第4条注册和执照的申请

  

(1)任何申请机动车注册或延期的申请人,或任何申请发给或更换执照的申请人,均应按所提供的表格填写申请书并在表上签字,支付申请费用,申请费在表A中有所规定。

上述内容在表A中亦有规定。

  (1A)(修订时删除)。

  (1B)任何机动车注册或注册延期的申请人(警察局长规定例外的类型申请人或机动车除外),应根据第92A条规定随申请一起提供机动车检查报告。

  

(2)本规则所提及的申请表可在任何注册区保存。

  第4A条身份证明

  

(1)为实施法规第11AA条(3)以及本条

(2)和(3)规定起见,申请领取驾驶执照或延期的人,应根据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其中包括执照副本或学习执照,提供内容包括:

  (a)出生年月日证明;

  (b)现有护照;

  (c)国籍或公民证明;

  (d)移民证件;

  (e)结婚证明;

  (f)离婚判决书;

  (g)单方执行的契约;

  (h)教育当局颁发的教育证明;

  (i)国家军队服役的任何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或退伍证明文件;

  (j)国家政府部门或当局颁发的权利资格卡;

  (k)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州或地区法律由任何银行、房屋建筑会、信贷机构发给的银行存折、信用卡和文件;

  (l)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州或地区的规定颁发的选举权登记证明;

  (m)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发给的税额通知;

  (n)根据1916年土地规则发给的估价通知;

  (O)根据1919年地区政府法令发给的地方税通知;

  (P)对当局规定的报表效果的声明;

  (q)当局发给的年龄卡证明。

  

(2)不受

(1)项普遍有效性限制,当局决定时可以要求下列文件:

  (a)结婚证明;

  (b)离婚判决书;

  (c)单方执行的契约以及更名证明。

  (3)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常用的签字的样本。

  第5条费用支付

  

(1)在本规则中规定如下:

  (a)持有退休养老保健补助金卡的人,此卡由国家社会保障署或国家退伍军人事务署以国家保健署名义颁发生效;

  (b)领取由退伍军人事务署发给的抚恤金或其补助金的人,此项补助金系经由地方长官批准对因战争严重致残而影响活动能力的人发给的抚恤金或其它补助金(或不同等级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b1)以退伍人员事务署名义发给赡养人医疗资格卡的女性持有人:

  (Ⅰ)如果女性的年龄为60岁或超过60岁时,则指按1947年国家社会保障规则有权领取养老金的人,即按本规则的第41条领取最大限额的人;

  (Ⅱ)如果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则指有权能领取其最大限额养老金的人,实际已领取的人,年龄可在60岁或60岁以上;

  (c)持有生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根据本规则无须交付驾驶执照费用;

  (d)(c)项相关执照的非持有人的条件为:

  (Ⅰ)符合局长要求,按实际医务人员开据的证明健康上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人;

  (Ⅱ)以其它方面符合局长要求,而为本规则的实施可按养老金领取人对待的人。

  “抚恤金领取人机动车”:

指下列机动车:

  (a)为一个或两个或多个抚恤金领取人或共同拥有的机动车;

  (b)不在任何贸易、经营式专业运营中使用或不进行出租的机动车;

  (c)在可能条件下,为抚恤金领取人或数个抚恤金领取人单独使用或使用为主的机动车。

  (d)固定为社会和家庭目的,或为娱乐而使用的机动车;

  (e)重量不超过2吨或为2吨的机动车,或由局长批准的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

  

(2)非规定费用交付情况如下:

  (a)(2A)项涉及的人为抚恤金领取人的机动车注册或延期,但并非为公共汽车办理上述手续的人;

  (a1)~(c)(修订时删除);

  (d)本条中涉及的执照指发给抚恤金领取人的执照(学习执照除外)。

  (2A)抚恤金领取人:

  (a)除(b)项所规定的例外情况,抚恤金领取人应有资格仅对一辆机动车所规定费用免予交付;

  (b)抚恤金领取人应有资格对两辆机动车应付费用免予交付的条件如下:

(Ⅰ)抚恤金领取人和另一个抚恤金领取人为联合注册的机动车拥有人;

  (Ⅱ)在(Ⅰ)中所规定抚恤金领取人彼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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