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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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

序号

章、条

编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说明

1

封面

1.标准标题译文:

Servicespecificationsforpaymentofemployeebasicold-ageinsurancebenefits.

2.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

1.标准标题译文:

Specificationofpaymentserviceforworkerold-ageinsurance.

2.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封面标准英文译名:

改为“Specificationofpaymentserviceforworkerold-ageinsurance”更准确;

2.发布单位名称已改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1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术语和定义、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待遇支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取消待遇核定和信息管理两个章节内容。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 31594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 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

通用

GB/T 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

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 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 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

通用

GB/T 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

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 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

因GB/T 31594未被规范性引用,删除该引用文件。

4

4

4.待遇核定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第1部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GB/T37772.1-2019)中的第四章已对"待遇核定"内容进行了规定,为避免重复,删除此章内容。

5

5

5.待遇支付

4.待遇支付

调整章节编号。

6

5.1

5.1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调整章节编号。

7

5.2

5.2待遇发放

4.2待遇发放

调整章节编号。

8

5.2.1

5.2.1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自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代发机构(以下简称“代发机构”),按规定时间发放到参保人个人储蓄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4.2.1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自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时间发放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储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社会保障卡”放在“个人储蓄账户”前面,突出“社会保障卡”优先使用。

3.将代发机构改为:

“合作金融机构”(下同),与GB/T37702-2019保持一致性。

9

5.2.2

5.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金额,在待遇核定后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发机构发放到权益人填报的储蓄账户。

4.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金额,在待遇核定后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时间发放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权益人填报的银行账户。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按规定时间”和增加“社会保障卡”发放,与4.2.1保持一致。

10

5.2.3

5.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维护情况等,生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支付人数和金额,进行待遇支付月结算。

4.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维护情况等,生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支付人数和金额,进行待遇支付月结算。

调整章节编号。

11

5.2.4

5.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到代发机构,并按规定传递待遇发放加密电子数据明细。

4.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到合作金融机构,并按规定通过社银接口传递待遇发放加密电子数据明细。

1.调整章节编号。

2.按人社部《关于规范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向银行传递方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7号)要求,增加“通过社银接口”传递数据。

12

5.2.5

5.2.5代发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数据安全。

4.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合作金融机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数据安全。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使职责更明确且更具法律效力。

13

5.2.6

5.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发机构应建立对帐制度,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核对。

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代发机构查找原因,妥善解决,并再次发放。

4.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对账制度,每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核对。

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妥善解决;符合发放条件的,进行再次发放。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定期”改为“每月”更明确。

3.增加“符合发放条件的”表述更完整。

14

5.3

5.3待遇停发、续发、补发

4.3待遇停发

4.4待遇续发、补发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待遇停发”和“待遇续发、补发”分别单列表述逻辑更清晰。

15

5.3.1

5.3.1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4.3.1参保人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资格的次月起,停发或暂停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1.调整章节编号。

2.丧失领取资格包括死亡、失踪、服刑、未通过资格认证等情形,替换“死亡”表述更完整、准确。

16

5.3.2

5.3.2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消失的,按规定予以续发、补发,其中,对已领取的死亡待遇,按规定予以追回。

4.4待遇续发、补发

参保人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消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续发、补发。

1.调整章节编号。

2.该条前半部分关于停发或暂停的内容已包含在4.3.1中。

17

5.3.3

5.3.3参保人被查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对重复领取部分按规定予以追回后,再行恢复发放。

4.3.2参保人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对重复领取部分按规定予以追回。

1.调整章节编号。

2.删除“被查明”,略显多余。

3.删除“再行恢复发放”,此条主要规定参保人重复处理的内容,恢复发放已在4.4体现。

18

5.3.4

5.3.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病残津贴”更完整。

19

6

6.资格认证

5.资格认证

调整章节编号。

20

6.1

6.1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离退休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对,针对本地居住、异地居住以及出国(境)定居、在港澳台定居离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格认证服务,并根据认证结果进行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相应处理。

5.1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证周期内应对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资格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结果进行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发放的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社会化服务和现场认证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但不得进行集中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每年”改为“认证周期”更准确。

3.增加“病残津贴”更完整。

4.将“离退休人员”改为“参保人”更准确(下同)。

5.增加目前主要采用的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社会化服务等认证方式,并对取消集中认证进行了要求。

21

6.2

6.2认证发起

5.2认证发起

调整章节编号。

22

6.2.1

6.2.1离退休人员在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化管理有关信息,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

5.2.1参保人在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后的第一个认证周期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完成首次认证,并建立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

参保人也可通过本地统一的认证平台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方式完成首次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病残津贴”更完整。

3.将首次认证由“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改为“第一个认证周期内”更具操作性。

4.增加参保人可通过人脸识别自助完成首次认证,更有灵活性。

23

6.2.2

6.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以12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也可为特定的参保人确定个性化、动态的认证周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改变固定周期认证方式,建立动态认证机制,以最新认证时点更新认证周期。

1.调整章节编号。

2.对认证周期进行了明确;3.按部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中心函﹝2019﹞46号)要求,增加了动态认证的相关内容。

24

6.2.3

6.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信函、短信、报纸、广播、电视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时间和要求。

5.2.3社保经办机构应利用发布公告、邮递、各种媒体等方式告知参保人认证的周期、方式、方法、步骤和要求。

1.调整章节编号。

2.目前公告和邮递仍为经常应用的宣传工具,但新媒体不断涌现,无法全部罗列,统一使用各种媒体。

3.告知内容增加认证的“方式、方法、步骤”更完整。

25

6.3

6.3本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3.3本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调整章节编号。

26

6.3.1

6.3.1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5.3.1本地居住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社会化服务等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参保人在认证周期内也可通过自助认证方式或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现场认证增加可选择提交“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更便民。

3.按部中心《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等文件要求,增加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7

6.3.2

6.3.2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离退休人员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可申请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5.3.2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参保人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可申请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调整章节编号。

28

6.3.3

6.3.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应核对离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5.3.1已有提供有效证件进行现场核验认证的内容,取消此条。

29

6.3.4

6.3.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应推行联网认证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认证工作点的地址、联系方式。

5.1中自助认证包含联网认证方式;5.2.3已包含向社会公布相关认证工作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取消此条。

30

6.4

6.4异地居住参保人资格认证

5.4异地居住参保人资格认证

调整章节编号。

31

6.4.1

6.4.1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填写《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参见附录A.1)。

5.4.1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信息比对、异地协助认证等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已实施采用生物特征技术进行网络终端设备自助认证的地区,可由参保人通过远程网络自助完成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按部中心有关文件要求取消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主要采取现信息比对、异地协助认证和远程网络自助认证方式。

32

6.4.2

6.4.2纳入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参加异地退管系统认证的途径和方法。

5.4.2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未能确定领取待遇资格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向参保人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协助认证通知。

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社会化服务或上门服务等方式协助进行认证,并将协助认证结果反馈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调整章节编号。

2.对异地协助认证方式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

33

6.4.3

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离退休人员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可申请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上门服务协助认证的内容已调整到5.4.2,取消此条。

34

6.4.4

申请人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对离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5.4.2协助认证必核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取消此条。

35

6.4.5

核对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上签章;参加人工认证的,其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离退休人员本人;参加异地退管系统网上认证的,协助认证表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已取消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方式,取消此条。

36

6.4.6

资格认证后,参加人工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格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异地退管系统网上认证的,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传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已取消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方式,取消此条。

37

6.4.7

6.4.6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证明或者通过异地退管系统下载认证信息后,确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5.4.3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结果或者通过异地退管系统、远程网络自助认证系统下载认证信息后,确认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改为“待遇领取地”,与上述表述一致,表述更简洁准确(下同)。

3.将“证明”改为“认证结果”表述更完整。

4.增加远程网络自助认证系统下载认证信息的内容。

38

6.5

6.5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5.5出境和赴港澳(台)定居参保人资格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因赴港澳(台)定居人员与出境定居人员的认证程序基本相同,将其合并。

39

6.5.1

6.5.1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到中国驻定居国使(领)馆申请,并填写《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参见附录B.1)。

5.5.1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在认证周期内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到中国驻定居国使(领)馆申请,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参见附录A.1)。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规定时间”改为“认证周期内”表述更准确。

3.根据外领函﹝2015﹞660号文件要求,将《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改为《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下同)。

4.增加赴港澳(台)定居参保人认证相关内容。

5.增加参保人可远程网络自助完成认证的内容。

40

5.5.4已实施采用生物特征技术进行网络终端设备自助认证的地区,参保人也可通过远程网络自助完成认证。

出境和赴港澳(台)定居参保人增加远程网络认证的内容。

41

6.5.2

6.5.2因年老体弱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请办理,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其中,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

5.5.5因年老体弱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其中,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

调整章节编号。

42

6.5.3

6.5.3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离退休人员,可到中国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生存证明。

5.5.6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离参保人,可到中国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生存证明。

调整章节编号。

43

6.5.4

6.5.4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格加盖驻所在国使(领)馆或生存证明印章后,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5.7参保人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格(或生存证明)加盖认证印章后,参保人应在认证周期内将资格审核表格(或生存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回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规定时间”改为“认证周期内”表述更准确。

44

6.5.5

6.5.5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证明后,确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5.5.8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认证结果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远程网络自助认证系统下载认证信息后,确认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证明”改为“认证结果”表述更完整。

3.增加远程网络自助认证系统下载认证信息的内容。

45

6.6

6.6赴港澳(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已合并到5.5,取消。

46

6.6.1

6.6.1在香港、澳门地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护照、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到外交部驻港(澳)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申请,并填写《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参见附录B.1)。

5.2.2在港澳地区居住的参保人,在认证周期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外交部驻港澳公署、“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申请,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调整章节编号,合并到5.5。

47

6.6.2

6.6.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台湾地区民事法院认可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生存证明。

5.2.3在台湾地区居住的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台湾地区民事法院认可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生存证明。

调整章节编号,合并到5.5。

48

6.6.3

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格加盖特派员公署印章或取得生存证明后,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已合并到5.5.3。

49

6.6.4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证明后,确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已合并到5.5.4

50

6.7

6.7结果应用

5.6结果应用

调整章节编号。

51

6.7.1

6.7.1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经审核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5.6.1参保人在资格认证周期内完成资格认证,经审核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规定时间”改为“认证周期内”表述更准确。

3.增加“病残津贴”更完整。

52

6.7.2

6.7.2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对通过资格认证,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5.6.2参保人在资格认证周期内未完成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对通过资格认证,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规定时间”改为“认证周期内”表述更准确。

3.增加“病残津贴”更完整。

53

6.7.3

对长期处于暂停发放状态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生存状况,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基本养老金停发或恢复发放、补发处理。

5.6.3对长期处于暂停发放状态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生存状况,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停发、追回多发待遇或恢复发放、补发处理。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病残津贴”更完整。

54

6.8

6.8联动认证

6.8.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关联各险种之间参保、待遇发放数据,做好资格认证关联核查。

6.8.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争取公安、法院、民政、卫计等部门的配合,交换需资格认证对象的信息,开展联动认证

6.8.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展跨统筹区资格认证工作,加强省际间资格认证协作

5.3.1中的信息比对和5.4.2中的异地协助认证等已包含本条涉及的相关内容,取消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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