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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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程建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援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第二条编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事故的分级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第四条适用的范围

在工程施工工地集中食宿时,发生食源性疾患;疫情传播;食物中毒;烹饪卫生;防暑降温;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五条工作的原则

按照“工程统一领导、单位分工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随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第六条工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预防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立项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防总”),负责对工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项目防总办公室设在业主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防总成员单位由工程建设的需要确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急指挥部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入施工现场后,组建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项目防总的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单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要明确专人负责,从食品购入、食品运营、食品储藏、食品卫生、食品烹饪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从严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成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监测系统

项目防总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设立项目统一的举报电话。

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一条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除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同时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员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防及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员工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项目防总进行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项目防总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项目防总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决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要求转入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项目防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项目防总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员工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成员单位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并在2小时内向项目防总报告。

在报告接到后,要组织人员投入救援、抢险工作之中。

4、责任报告单位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管理部门;

3)、食品加工、烹饪及餐饮单位。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在获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小时内作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以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经过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项目防总组织实施。

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疫情传播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本方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的成员单位决定。

各成员单位在项目防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危害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项目防总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防总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防总应当及时向所属区域范围内的最高权力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项目防总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成果,启动工程建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项目防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家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项目防总有关成员和专家协调指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项目防总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际,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项目防总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项目防总报告事故情况。

提出启动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事发地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本部门发生后,首先抢救受害者,并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救助快速、信息反馈及时、事发现场保持原状、人员疏散及时,达到快速反应的要求。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项目防总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本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项目防总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指导、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事发地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本部门发生后,首先抢救受害者,并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救助快速、信息反馈及时、事发现场保持原状、人员疏散及时,达到快速反应的要求。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Ⅳ级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成员单位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第十四条指挥与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项目防总及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项目防总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活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的成员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项目防总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各应急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项目防总办公室应当指导事发地的成员单位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紧急的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力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查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项目防总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章后期的处置

第十八条善后的处理

事发地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责任的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障

项目防总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理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援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取标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第二十六条演习演练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项目防总及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二十七条宣教培训

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职工、外聘员工和农民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自身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集锡线辽源北绕城段一级公路

立体交叉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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