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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

一、刑法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⑹、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⑻、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⑼、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⑾、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⑿、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0、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⑵、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⑶、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⑷、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⑸、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4、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⑴、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⑵、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⑸、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⑹、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6、国家2002年由卫生部与劳动部下发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15种。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2、“三同时”是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㈠、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可分为:

⑴、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⑵、火灾事故;

⑶、道路交通事故;

⑷、农机事故;

⑸、水上交通事故。

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等级可分为: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㈢、按照事故原因可分为: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灼烫、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20种。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8、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4、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7、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8、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9、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⑷、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⑶、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⑸、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7、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五、集团公司安全文化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主为,综合治理”。

安全发展事关国家兴旺发达,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切实把安全第一落实到实处。

2、安全生产原则:

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生产中的具体体现。

是“安全可控,事在人为”理念在生产中的具体体现。

其涵义是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安全生产,真正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3、安全管理目标:

员工安全健康企业和谐发展

实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构建和谐企业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国家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向劳动者负责任,向社会负责,给员工和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健康、和谐的环境,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4、安全核心理念:

安全可控,事在人为

树立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观念,坚持走预防为主之路,采用超前管理、预防管理的方法,培养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规范管理,标准作业,遵章守纪,奖惩分明,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5、安全价值观: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人是生产过程中最活跃的要素,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员工是企业的资源,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工作以人的安全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改变“安全是为了生产”的陈旧观念,树立安全发展观,安全是发展的基础、是前提、是条件、是保障。

6、安全道德观:

关爱生命,崇尚健康

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生命只有一次,一旦丧失,就无法复生,生命因此而珍贵,安全和我们的生命相连,安全是我们永远的关注点。

7、安全科技观:

科技兴安,本质安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坚持科技兴安战略,重视和加强安全科技工作,加快科技成果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以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8、安全投入观:

安全就是效益,投入保障安全

安全投入是是实施科技兴安,实现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在安全投入上绝对部能吝惜,只有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企业抗灾能力,实现安全生产,企业才能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安全教育培训观:

教育先导培训塑人

全员教育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塑造一支有着良好职业道德、较高技术素质和掌握安全技能的员工队伍。

10、安全责任制: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的安全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确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长效机制:

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安全目标,定期隐患排查,坚持安全检查,严格监督考核,坚持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单位、按岗位层层分解质量标准化指标,划分岗位质量标准化职责范围,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解决,严格执行安全考核制度,安工作分工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追究。

11、安全制度体系:

安全制度体现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支撑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安全办公例会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护林防火)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森林防火)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2、管理人员安全行为规范:

遵安全法规,思安全发展,履安全职责,创安全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依法进行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安全可控,事在人为”的安全理念,尊重科学规律,探索工作方法,谋划安全举措,培育安全文化;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执行质量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实施精细化管理,不断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遵章守纪,做安全人,干标准活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岗点要达到标准化要求;要明白工作内容和程序,清楚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安全隐患以及控制措施,当有意外发生时,能够迅速避险,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实现团队安全。

14、安监人员行为规范:

执行到位,认真负责,铁面无私

安监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督导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查处安全隐患,狠反“三违”,绝不姑息,当好安全生产的守护神。

七、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1、根据安全生产概念和工作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需要保护的第一对象是从业人员。

32、要做到“安全第一”,就必须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3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哲学观应是追求本质安全,进行超前管理和预防型安全对策。

34、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全面管理职能的组织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35、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有效措施。

九、消防安全法规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6、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7、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8、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10、各系统、各行业要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

11、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要关核发的作业证件。

12、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十、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1、1993年7月12日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群众监督作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一个方面,具体落实到企业,就是群众安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关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确定了劳动保护的法律地位,成为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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