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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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和《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交易平台,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 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具体包括申请开户、签约、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和委托、实物贵金属交割等主要业务流程与环节。

第四条 零售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贵金属代理网点负责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总、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贵金属交易业务开展,指定专人负责代理机构代保管资料保管和移交。

代理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注意事项等业务信息,提供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客户贵金属提货业务和贵金属交易业务资料传递。

代理网点柜员负责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开户、签约、销户、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代理网点业务主管负责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特殊业务审核授权。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开户、签约和销户

第六条 贵金属交易账户开户

(一)业务说明

个人客户通过本行向上金所申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

(二)基本规定

1.在本行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的个人客户,应签署《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风险揭示书》和《代理协议》必须由客户本人亲笔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2.开立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3.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开立须在交易有效时间(贵金属交易日的9:

00—11:

30,13:

30—15:

30)内申请办理,15:

30前开立账户的可在当日夜市进行交易,15:

30后开立账户的须隔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交易。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2.客户身份证件原件;

3.《代理协议》。

(四)操作流程

1.客户提交开户资料,申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

2.代理网点柜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正确、齐全,《代理协议》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客户名称与身份证件记载的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为客户办理开户,录入客户相关开户要素,申请开立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客户在申请开户时需设定网上交易端密码和资金密码。

综合业务系统提交成功后,自动返回客户贵金属交易账号,柜员将获得的账号填写在《代理协议》上,打印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开户通知书及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卡交客户。

3.客户开户时未打印贵金属交易账户卡需要领取账户卡,或客户遗失贵金属交易账户卡需要重新领取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代理网点补领。

柜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经业务主管授权后补打贵金属账户卡交客户。

第七条 贵金属交易业务签约

(一)业务说明

贵金属交易业务签约是个人客户在本行建立贵金属交易账户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应绑定关系的行为。

(二)基本规定

1.个人客户签约可以通过本行贵金属代理网点柜面进行。

客户完成签约即指定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在本行办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惟一资金清算账户。

2.个人客户签约成功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客户可以进行交易委托。

3.若客户签约时已在本行以外的其他贵金属业务代理机构开设过贵金属交易账户,并依然存在签约关系,在本行开户前须与其前代理机构解除代理贵金属交易签约关系。

在本行签约时,客户须在《代理协议》上填写已有的贵金属交易账号,代理网点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签约时直接录入已有账号。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2.客户身份证件原件;

3.《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资金转账协议》(以下简称《转账协议》);

4.《代理协议》。

(四)操作流程

1.客户提交业务资料,申请签约;

2.代理网点柜员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业务系统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账户开户签约,录入相关要素后由系统处理打印签约信息,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在《转账协议》和《代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私章。

第八条 贵金属交易账户销户

(一)业务说明

贵金属交易账户销户系指个人客户通过本行注销上金所的贵金属交易账户。

(二)基本规定

1.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预销户系指将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内的余额转入银行账户内的业务行为。

在办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销户前须先进行预销户操作。

2.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3.贵金属交易账户申请预销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账户当日必须没有委托或成交的交易、提货申请;

②没有持仓库存;

③没有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的贵金属库存积数;

④没有费用欠款。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贵金属交易账户卡。

(四)操作流程

1.客户到本行贵金属代理网点申请销户;

2.代理网点柜员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预销户操作;

3.预销户成功,进行解约、销户处理,处理成功并打印业务信息,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三章 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

第九条 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变更

(一)业务说明

个人客户签约后,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到本行网点申请变更签约信息。

(二)基本规定

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变更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四)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变更;

2.代理网点柜员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签约信息变更操作,处理成功并打印变更信息,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条 贵金属交易签约账户变更

(一)业务说明

签约账户变更系指变更个人客户的个人结算账户与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对应绑定关系,将原来绑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更换成另外的个人结算账户,使用变更后新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贵金属交易。

(二)基本规定

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签约账户变更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贵金属交易账户当天有资金出入的(包括出入金、买卖交易等),不能办理贵金属交易签约账户变更。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原签约《转账协议》和《代理协议》;

3.新签约《转账协议》和《代理协议》;

4.新签约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四)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变更贵金属交易签约账户;

2.代理网点柜员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签约账户变更操作,处理成功并打印变更信息,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贵金属交易账户密码重置

(一)业务说明

贵金属交易账户密码重置系指重置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账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将原密码更换成新的密码进行贵金属交易。

(二)基本规定

贵金属交易账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重置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四)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贵金属交易账户密码重置;

2.代理网点柜员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端进行密码重置操作,经业务主管授权处理成功并打印变更信息,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贵金属交易账户挂失恢复正常

(一)业务说明

贵金属交易账户挂失恢复正常系指个人客户申请将已挂失的贵金属交易账户恢复正常。

(二)基本规定

贵金属交易账户的挂失由客户自己在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交易端(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交易端”)发起操作。

挂失恢复正常须到本行代理网点申请办理。

(三)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挂失贵金属交易账户恢复正常;

2.代理网点柜员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端进行账户恢复正常操作,经主管授权处理成功并打印变更信息,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贵金属交易账户冻结和解冻

(一)业务规定

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冻结和解冻由代理机构、上交所及本行发起,或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发起。

(二)办理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客户办理贵金属交易账户冻结解冻业务须提交的资料,按《X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有关冻结解冻的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代理网点柜员需联系代理机构进行相关冻结和解冻操作。

第四章 业务资料保管

第十四条 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转账协议》和《代理协议》均为一式三联,本行、代理机构与客户各持一份。

《代理协议》的银行留存联作为当日传票,代理机构联由本行暂代为留存。

《代理协议》代理机构留存联和签约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以网点为单位每月定期传递到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处理完成后,客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打印签约信息作为当日传票附件。

第五章 资金划转和委托

第十五条 客户委托之前,须将足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从其个人结算账户划至贵金属交易账户。

客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交易端发送资金调拨指令。

客户从其个人结算账户划拨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划拨时间为交易日全天24小时(本行日终批处理业务中断时间除外);从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回资金到客户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时间为交易日的9:

00—15:

30。

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代理机构交易端进行自助委托交易,委托须在上金所交易时间内进行。

每笔委托均在交易日当天收盘前有效,当天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委托由系统自动撤销。

客户也可对未成交或部分未成交的委托主动申请撤销,已成交的委托不可撤销。

第十七条 已成交的委托,综合业务系统处理账务时自动扣除手续费。

该手续费包括上金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代理机构和本行收取的代理手续费。

第六章 实物贵金属交割

第十八条 提货操作流程

(一)提货申请

个人客户提取实物贵金属,必须先在代理机构交易端发起提货申请。

客户可通过代理机构交易端渠道对自己的提货申请受理情况进行查询。

(二)业务确认

代理网点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提货专员”)负责客户贵金属提货业务,每日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端查询全行客户的提货申请,打印提货申请明细清单,提前与客户确定提货仓库和提货时间,并陪同客户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

(三)提货

1.提货必须由个人客户本人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提货专员携带贵金属提货单、出库单、提货U-key,陪同客户前往指定仓库提货。

3.提货专员提供U-key密码,客户提供提货密码(输入的提货密码为客户发起提货申请时设置的贵金属提货密码)和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出库。

客户及提货专员需在出库申请单和出库明细单上签字。

4.提货成功后,代理网点留存出库明细单客户签字原件,客户留复印件。

5.提货成功后,客户与提货专员共同填写实物贵金属交接凭证,当场进行实物贵金属交接。

填写好实物交接凭证复印件须于当日传真至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

6.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收到实物交接凭证传真件后在代理机构管理端系统上对该笔提货进行注销,并将实物交接凭证传真件妥善存档。

第七章 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本行与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的资金清算主要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与贵金属交易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业务的资金清算,包括个人结算账户资金转入贵金属交易账户和贵金属交易账户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结算账户与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一)个人客户通过客户交易端买入现货贵金属或开仓交易前,须将全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和交易保证金)从其个人结算账户划至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

会计分录:

借:

活期储蓄存款

贷:

同业存放——同业一般存款

跨分行划转时:

借:

活期储蓄存款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

贷:

同业存放——同业一般存款

(二)个人客户委托本行卖出现货贵金属,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下一个交易日方可办理资金提取业务。

提取时,由个人客户从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资金到其个人结算账户。

会计分录:

借:

同业存放——同业一般存款

贷:

活期储蓄存款

跨分行划转时:

借:

同业存放——同业一般存款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

贷:

活期储蓄存款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手续费的收取。

(一)代理网点在为个人客户开设贵金属交易账户后,应按要求向客户收取开户费。

会计分录:

借:

活期储蓄存款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

贷:

待划转款项——应付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

(二)月末与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划转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

待划转款项——应付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

或: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免收客户开户费时)

贷:

支付系统清算(汇至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

(三)手续费收入分配。

会计分录:

借:

待划转款项——应付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

贷:

代理手续费收入——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收入——分行

(四)收到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划来的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

会计分录:

借:

支付系统来账

贷:

待划转款项——应付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

确认收入时:

借:

待划转款项——应付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

贷:

代理手续费收入——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手续费收入——分行

第二十二条 错账处理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日终,总行与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按当日交易流水进行对账。

对账无误,对账系统则显示对账成功;对账不符时,根据系统出具的对账结果,通过错账调整进行调账。

调账后,重新核对当日账务,确认账务相符。

(一)经核实个人结算账户已划至贵金属交易账户,而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未有入账信息的,由清算主办行进行账务调整,调整方法为原业务会计分录同方向红字冲正。

(二)经核实个人结算账户未划至贵金属交易账户,而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有入账信息的,由清算主办行进行账务调整,调整方法为蓝字补记划账业务会计分录。

(三)经核实贵金属交易账户已划至个人结算账户,而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没有转账信息的,由清算主办行进行账务调整,调整方法为原业务会计分录同方向红字冲正。

(四)经核实贵金属交易账户未划至个人结算账户,而贵金属交易代理机构已有转账信息的,由清算主办行进行账务调整,调整方法为蓝字补记划账业务会计分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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