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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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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自由不是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第四,法律与其它事物现象的联系。

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

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要多了。

阅读了《论法的精神》,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它们若干方面的不同。

这三种政体的定义如下: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以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无法规,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

当然,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做出了详细的描述,供读者加以比较分析。

第一,鉴于它们不同的政体性质,它们有不同的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或者是是基本法。

共和政体可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贵族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

民主政体里,基本法有①确立选举权的法②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为以抽签进行选举③唯有人民才可立法④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即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公开投票。

这些与民主制的基本准则——由人民任命执行人即官吏相关。

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情投票,这些事情都很重要。

在贵族政体中,应以挑选进行选举,并设置一个元老院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事务,强势官职的任期都应该较短,并且极少数的穷人不受压迫、不享有选举权。

君主政体中,君主便是人民权利的来源,因此法律作为必然需要的中间管道,保障人民的权力得以顺畅行使。

僧侣的管辖权应被固定下来,遏制君主政体变为专制主义;同时,还需要一个只存在于政治集团之中的法律的监护机构,法律制订出来时由它来发布,法律被人遗忘时由它来提醒。

在专制政体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

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往往懒惰、无知、耽于逸乐,撒手不管任何政务,最简便可行的办法就是将权力交付给一个宰相来行使。

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法与之相对应,由此便可以理解孟德斯鸠所说的法是人类的理性,有特殊性,必须符合本国国情,同时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相吻合。

第二,不同政体有不同的原则。

政体性质是政体的特殊结构,而政体原则是推动政体的人的情感。

让我们先从共和政体的民主政体开始,支撑支持民主政体的动力,是美德。

在平民政体中,下令执法的人明白,自己不但同平民一样受法律的约束,而且还要对此承担后果;而法律停止执行的原因便是共和政体的腐败,即此时国家已经不成其为国家了。

因此,为了不让野心、贪婪、占有欲侵入人心,不让共和政体成为强取豪夺的对象,必须由美德作为政体的原则。

贵族政体也需要美德,不过需要的程度不大,因为贵族团体会以其特权和特殊利益抑制平民,而法律便是他们的执行手段。

贵族政体的原则便是以品德为根基的节制,因为借助高尚的品德,使贵族与平民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平等地位,一个巨大的共和政体才能稳定;而借助高尚程度略低的品德,以某种程度的节制使贵族内部相互平等,他们才能保全自己。

在君主政体中,荣宠和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并且处处代表着美德。

“君主政体意味着地位优越、门庭显赫,乃至高贵的出身”,荣宠正与之相符。

它将政治集团的各部分相联,使它们在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时向着公共利益汇聚,可见荣宠辅以法律便是君主政体的动力。

专制政体却与之大相径庭,它只需要畏惧,无需美德,荣宠是于其有威胁的,而法律在专制国家中根本就不存在。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拥有一切权利,人民都只是奴隶,君主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政体下,君主为了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不被推翻,使整个社会处于紧张、压抑的状态中,“畏惧”便是它的灵魂。

第三,由于教育法须与政体原则相适应,所以不同的政体的教育有着很大的区别。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而“政治美德是舍弃自我,这永远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5,所以共和政体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培养人民对法、对祖国的热爱,进而由先公后私发展出所有美德。

父辈在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由他们激起孩子们对美德的追求、热爱,同时他们必须保持自身不堕落。

在君主政体中,社会取代学校成为教育儿童的主要场所,一切皆以荣宠为核心,力求出人头地、非凡伟大。

为了荣宠,阿谀奉承、献媚权术都可接受;做人坦诚仅仅是为了表现大胆自由而非质朴、诚实;若君主之意与荣宠相左,那么便不能服从君主;荣宠甚至要求贵族与君主作战,以获取尊荣。

荣宠成为了至高无上的规则,法律也无法撼动它,一切教育都必须与荣宠相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所以它的教育旨在降低心志,是奴役性的。

人们应当被教育得无知,只懂绝对服从;发号施令者也无知,他只用表达愿望即可。

专制政体的教育极为狭隘,所有人都无需思考、推理,我甚至置疑那还能不能算作是一种教育。

本书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

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占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国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已过政治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阐述了自然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并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

十九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种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以及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本书亦是一本百科全书,它跨越多学科,研究一系列的话题。

“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自由,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秩序也有关系。

”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

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

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

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为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悠地等着薪金。

我们不知道,第三卷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并不正好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孟德斯鸠的主张及《论法的精神》著作对现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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