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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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按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基础工作,通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经历;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税务核算、总帐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保管等,这些岗位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工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三)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服务。

第十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一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电算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发现会计帐薄记录和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范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具体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帐薄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水(不得混用);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禁止使用铅笔。

(二)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三)凭证、帐薄、报表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格距的½,以留有适当空格备改错用。

(四)阿拉伯数字,应当紧靠底线,倾斜60-70度。

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超过底线,出头长度约为字体高度的1/5;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五)填制会计凭证时,阿拉伯余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六)书写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如: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书写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字或“正”字,大字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人民币”等货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白。

(七)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8.4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零捌元肆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如¥3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3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第十九条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

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

克(g)、千克(kg)、吨(t);

(二)长度:

厘米(cm)、米(m)、千米(KM);

(三)面积:

平方米(m²);

(四)体积:

平方厘米(cm³)、立方米(m³);

(五)容量:

毫升(ml)、升(l);

第二十条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一)会计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指定人使用。

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2/3,用于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

(三)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戳,使用蓝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记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四章原始凭证规范

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在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本人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复写,其中“借款付出凭证”一联和“收回借款凭证”一联必须分别附在借出款项记帐凭证和收回款项记帐凭证之后。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二)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自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大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

(三)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

(四)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五)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不得拖延时日。

(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帐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

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

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

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洗涤剂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财经、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记帐凭证规范

第二十六条记帐凭证是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及简要内容,直接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文件。

其特点是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记录,指明了经济业务应记入的帐户、应记的方向及相应的金额,并附有相关的原始凭证(即附件)。

第二十七条记帐凭证种类分为专用记帐凭证和通用记帐凭证两种。

专用记帐凭证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五种格式或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三种格式。

通用记帐凭证,是指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共同使用的凭证,主要适用于业务比较简单、业务量也较少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记帐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记帐凭证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借方总帐科目、明细科目、贷方总帐科目、明细科目、金额、金额合计、记帐符号、记帐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记帐、稽核、制单签章,由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有出纳签章。

第二十九条记帐凭证的填制

(一)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二)记帐凭证填制日期:

货币资金收、付款记帐凭证,按会计机构收付货币资金的发生日期填制;转帐凭证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

(三)记帐凭证摘要填制要点。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款的对象、主要内容、结算种类或支票号码。

2、财产、物资增减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简称,品种过多时,可略为类别。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写明对象、时间和内容。

5、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6、待摊及预提事项,应写明摊提内容及期限。

7、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8、单位内部物资调拨或转移,应写明品名、单位、数量、调入调出单位。

(四)填制会计分录,应按现行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填制,不得改变核算内容及帐户对应关系。

凭证最后一行数字至供不应求之间的空行,应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其他币种符号)。

(五)填制记帐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类别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起记帐凭证上,即:

可以“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一般不可以“多借多贷”;同类特殊的经济业务可以多借多贷。

(六)记帐凭证编号

1、使用专用记帐凭证的单位,凭证编号采用字号编号法,将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现字第XX号”;将银行存款收款待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银字第XX号”;将转帐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转字第XX号”。

2、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2张及其以上的记账凭证时,采用分数编号法,如:

转字第8

、8

、8

,但供不应求数只准写在8

记账凭证上,8

、8

记帐凭证合计栏,划斜线注销。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为了防止编号重漏,应使用“记账凭证销号单”,将已编过的号数从“记账凭证销号单”上注销。

(七)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与原始凭证金额相同。

(八)使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对于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九)记账凭证附件

1、除结账与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付有原始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首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附凭证X张”位置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3、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原始凭证所附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张数。

(十)记账凭证填制齐全后,有关人员应在凭证规定的位置予以签章;每张记账凭证须有2人以上签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记账凭证错误更正方法

(一)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用错、记账方向填错或金额错误,一律作废重新填制。

(二)记账后,在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错误凭证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后,据以登记入账,冲销原来用蓝字记入的错误数字,同时再用蓝字编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摘要栏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帐。

如果会计分录没有错,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草率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并在摘要栏中注明“调整某年某月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帐。

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更正的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审核内容

(一)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二)填制内容是否完整;

(三)摘要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金额是否正确;

(五)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六)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七)更正错误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八)会计凭证传递是否及时;

第三十二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一般是:

制单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签。

审签后,转帐凭证交记帐员记帐,收付款凭证交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事宜,登记日记帐后交记帐员记帐,记帐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

第三十三条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装订前,检查会计凭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编号从小号到大号是否连续,确认无误后装订。

(二)每张科目汇总表及所附记帐凭证装订成一册,不准跨月装订。

(三)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面积如果大于记帐凭证,应以记帐凭证为标准折叠齐整,要便于翻阅;面积如果小于记帐凭证,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自左至右平整地粘贴在与记帐凭证篇幅相同的白纸上,不准遮盖票面金额和编号。

(四)凭证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全部去掉。

(五)凡是有汇总原始凭证的,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均属附件,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其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编号。

各类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和上级批准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作为文书档案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六)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日号码。

(七)装订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章。

第三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分录时,科目名称应输入汉字,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其他要求与手工记帐相同。

第六章会计帐薄规范

第三十五条会计帐薄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工具。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会计帐薄的设置

(一)总帐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分类记录经济业务总体情况的帐薄。

(二)日记帐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日期的先后,逐日、顺序、连续登记的帐薄。

包括:

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

(三)明细帐是按二级科目、明细科目或具体户名、品名设置的,采用分类记录经济业务,提供明细核算资料。

(四)辅助帐是为补充总帐、明细帐所不能详细记录的事项而设置的。

如“住房基金备查薄”等。

第三十七条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薄,并由财政部门实行建帐监督管理。

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三十八条会计帐薄的启用

(一)各种帐薄均应设置封面,标明单位名称、帐薄名称及所属会计年度。

帐薄的扉页应设置帐薄启用表。

帐薄的第一页应设置帐户目录。

(二)填写“帐薄启用及经和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

单位全称、帐薄名称(加盖财务专用章)、帐薄页数、启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人员签章、经管人员职务、姓名,经管或接管日期并签章。

日记帐的预留银行印鉴项目,应加盖与预留银行印鉴卡相同的印鉴。

帐页中“开户银行”项应填开户行全称,“银行帐号”项应填写银行帐号的全部数字。

粘贴印花税票。

在启用表右上角粘贴印花税票,并在印花税票中间划两道横线,以示注销。

使用缴款书交纳的印花税,在帐薄启用表右上角注明“印花税缴款书X元,见X年X月X日X号记帐凭证”。

(三)填写帐户目录

1、总帐按会计科目类别和会计科目顺序在科目名称栏内盖会计科目章,填写启用页号。

2、明细帐在启用时,一级会计科目应顶格盖会计科目章,在一级科目行之下,向右让一个字位置,按其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盖会计科目章或填写明细科目名称,平时只编分页次,待年末结帐后,撤出空白帐页,装订整齐,按流水号统一编总页次,并将启用页号填入帐户目录“页数”栏内。

第三十九条业务多、规模大的单位可以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规模不大、业务不多的单位通常采用记帐凭证记帐程序。

第四十条记帐规则

(一)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薄。

明细帐、日记帐应按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帐内,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的单位,总帐应根据会计科目汇总表的日期、编号登记,摘要栏除上年结转及承前页外,应登记会计科目汇总表“凭证号数”中的起止号。

采用记帐凭证记帐程序的单位,总帐应根据每一张记帐凭证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支票存根及其他结算凭证逐笔登记。

“种类”按拨款(预算拨款凭证)、信汇、电汇、汇票、委托、托收承付、借款、送款、进帐单等填写,“号数”只填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后四位数。

(二)各种帐薄应按帐页顺序连续填写,不得跳格、隔页。

发生隔页跳行应当将空行、空页盖“此格空白”、“此页空白”戳,并由记帐员盖章。

(三)帐薄记录发生错误,不准刮、擦、涂改、挖补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单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来字迹仍或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

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部分。

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薄记录发生错误,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薄。

(四)登记完毕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在记账符号栏划“√”,以避免记账遗漏或重复。

(五)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货”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元”位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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