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集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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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提高**数据管理水平,促进**数据资源的深入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是指单位信息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数据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分析数据。
第三条数据集中管理是对我局**数据进行数据全面集中、存储、处理以及数据利用的管理,以确保数据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数据集中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局设立**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作为**数据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处、计算机信息中心共同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数据进行转换、集中、存储、处理、分析等,做好**数据的归集整理和深层次挖掘利用工作;
(二)基于海量数据积累,建立**数据分析系统,为今后**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平台;
(三)负责对**数据进行检验,集中整理和重新组织,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四)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从基础设施、访问控制、权限分工、安全监控、数据备份、应急恢复、安全制度等多个层面确保**数据安全;
(五)对各业务处(室)**数据交付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第五条各业务处(室)作为**数据的主要采集分析部门,要负责采集收集被**单位信息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数据,并负责在**现场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
各业务处(室)应于**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所获取的各类数据移交到计算机信息中心。
对于多个业务处(室)共同实施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协调数据移交和入库工作。
第六条法规处应根据年度**计划,监督各业务处及时交付**数据。
第七条办公室、法规处、计算机信息中心应根据各业务处(室)**数据交付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纳入对各业务处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三章**数据的采集和集中
第八条需要集中管理的**数据主要包括:
(一)被**单位信息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数据;
(二)**过程中形成的**分析数据;
(三)被**单位关联部门信息系统数据;
(四)其它**相关的外部数据。
各业务处(室)交付四类**数据时,需交付原始数据和转换后的AO等分析工具数据。
第九条各业务处(室)交付**数据时需提供相关数据说明,包括:
被**单位信息系统名称及版本号、后台数据库名称及版本号、操作系统平台类型及版本号、相关系统数据字典或数据结构说明;**分析数据的数据类型、数据库名称及版本号;其它相关数据的数据类型、数据库名称及版本号。
业务处提供的相关数据说明和数据入库手续一起作为重要档案留存。
第十条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应按**署发布的专业**数据规划等有关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归集、分类。
(一)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前,应对涉及被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的密级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密级标志正确;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对相应的电子数据作出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一律按照涉密信息的有关规定交由办公室保密员办理。
(二)按**署专业**数据规范要求采集、生成、存储的**数据,移交时要进行归集、分类。
第十一条各业务处(室)或**组向数据中心移交数据时,应当同时移交数据交接清单。
第十二条各业务处(室)或**组向计算机信息中心移交**数据时,应当填写《移交电子清单》,计算机信息中心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及时将数据导入数据库,同时做好数据交接资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中心接收**数据时,需对各业务处(室)交付的**数据进行检验。
发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时应当向各业务处(室)或**组反馈。
数据检验合格后,计算机信息中心入库集中管理,确保入库**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计算机信息中心在接收数据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数据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有害代码检测。
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中心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入库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数据的集中应统筹全局,避免同一信息重复采集和入库。
第十七条**数据集中管理后,各业务处(室)采集转换的**数据,不需重复使用的数据可做销毁处理,需重复使用的数据,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章**数据的维护
第十八条**数据的维护是指对已集中入库的**数据进行更正、删除、补充入库以及保证**数据可正常使用的维护性工作。
第十九条需要维护的**数据主要包括:
(一)因数据存储时间较长,失去使用意义的旧数据和无效数据;
(二)因多次对同一单位**形成的补录、更正和追加数据;
(三)其他因素造成的问题数据。
第二十条数据维护由原数据交付业务处(室)提出,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过程中,**数据的更正、删除等修改性维护,必须由原数据交付业务处(室)提出,由原业务处(室)和计算机信息中心共同确认无误后,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更正、删除。
该维护过程需保留相关审批手续和维护日志。
第五章**数据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处(室)可利用集中管理的**数据,开展被**单位多年度、多层次对比,同类单位纵横向对比,同类指标纵横向对比等数据分析应用工作。
通过数据分析应用发挥**数据集中积累优势,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和利用,切实提升数据对**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进行数据查询,及时掌握被**单位各种信息;
(二)进行数据对比,开展被**单位多年度、多层次,同类单位纵横向对比,同类指标纵横向对比分析;
(三)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四)进行计算机**模拟案例教学,为**人员提供同类被**单位、同类**问题**,提供计算机**教学和练习;
(五)查询同一被**单位以往**分析数据,掌握以往**方法和线索。
第二十四条**数据授权使用由**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业务处(室)使用**数据需提交申请,由**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进行授权。
第二十五条**系统外人员申请查阅**数据的,需由该数据移交前对口管理的部门签署意见,经**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对非本单位人员的管理,提供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从计算机信息中心获取的数据,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删除。
第六章**数据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数据的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和网络攻击的防范工作,防止各类网络侵害,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涉密**数据不适用本办法管理,涉密数据不得在数据中心存储、处理和应用。
第三十条**数据的存取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数据存储设备不得并入互联网,**数据信息未经审批许可不得发布、转载于互联网。
第三十一条对**数据进行操作必须执行操作日志管理制度,严格监控操作过程。
发现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对**数据加强存储和备份管理,以确保数据的正常应用。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备份介质应妥善保管,并应建立相关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恢复。
第三十四条**人员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错误、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组组长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遗失存储设备、介质,造成电子数据外泄和损失的;
(二)擅自毁弃、藏匿、删除电子数据,损害信息资产完整性的;
(三)擅自留存或不及时移交应当移交的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规利用电子数据的;
(五)其它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人员调离**机关前,应与所在单位或部门签订未留存任何与**业务有关的电子数据并对知悉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的承诺书。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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