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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与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

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支配权)

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1)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受保护

(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

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包括不同的权项和相同的权项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唯一条件)

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

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

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节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1.赔偿原则

补偿性赔偿原则

2.赔偿额的计算

(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首先考虑)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

(3)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在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方才考虑)

(4)法定赔偿额(在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在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

对于

(1)、

(2)的适用次序,商标权人可自由选择

第三节临时措施(浏览)

1.概念——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2.特征——情况紧急;临时救济;立即执行

3.临时措施的分类

(1)以内容为标准

a.临时禁令(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与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依其申请作出的要求该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

b.财产保全——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对特定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保护措施,从而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临时措施

c.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临时措施

(2)以时间为标准

a.诉前临时措施——法院在起诉前即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b.诉中临时措施——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中临时禁令,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

4.诉前临时禁令

(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2)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禁止实施侵权行为

5.诉前证据保全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责令提供担保,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采取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节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权利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1)赔偿损失请求权

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只要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内提起诉讼,有关的损害赔偿额就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2)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六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重点掌握独创性)

1.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的要件

(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具备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

其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件在于:

①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

②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节作品的种类(选择题)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政府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与其他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时事新闻

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特别注意: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七章著作权的取得和权利内容(权利内容是重点)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要掌握)

1.自动取得原则

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一件作品能够表达作者一定的思想和感情,或者制品能够为人们所欣赏,就可以认定为完成

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取得著作权,无须满足任何要求,但是计算机软件是个例外,它开发出来之后,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这种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据的作用,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条件

2.加注标记获得著作权原则

要求著作权的对象出版时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3.登记取得著作权原则

要求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还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视为作者

(2)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不得继承、转让或放弃

(3)其与其他人身权相比存在一定差异

2.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其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①发表权的特点

A.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B.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其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C.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条件如下

a.作者身份不明时,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b.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亡后五十年内,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c.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发表权由其制片者行使

d.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由该单位行使

D.发表权的行使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

(2)署名权

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①署名权的内容

A.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B.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

C.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D.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

(3)修改权

乃自己修改(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与文字、用语的修正,不同于改编,即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或用途)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①修改权的表现

A.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其他人修改其作品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修改自己的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①权利涉与的内容

A.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改变了作品的主题

B.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

②修改权的限制

A.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B.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作的改动

C.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D.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改建、修缮、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改动

E.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

F.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

G.按照作品性质、使用目的或者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

(5)收回权

作者在具备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作为条件,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已经表示收回的作品(我国未规定)

(6)作者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二、三节为重点,掌握权利的认定)

(1)复制权

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任何再现作品的方式均为复制

(2)发行权

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①特点

A.发行作品的方式为出售或赠与

B.发行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

C.发行的对象包括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②发行权穷尽原则

首次销售原则,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3)出租权

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①内容

A.出租权的对象仅仅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B.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软件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权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原著作权人对复制件还享有展览权

(5)表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与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①现场表演

活表演,直接表演,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②机械表演

间接表演,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无限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的放映

(6)放映权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与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①内容

A.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

B.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通过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

C.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①与发行不同的特点

A.个人获得作品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B.公众变被动为主动

C.无须有作品的载体

(9)摄制权

也称为制片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不包括将作品制作成讲课录像等录像制品

一旦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签订合同,同意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在电影作品设置完成后,作者除享有署名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归制片人享有,作者对自己的创作部分,如电影作品的剧本、音乐等,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10)改编权

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演绎权的范畴

①改编的特点

A.须以原作为基础

B.改编须有新意

(11)翻译权

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但翻译权不适用于非自然语言之间的转换

(12)汇编权

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A.注释权

作者自己对作品注释或者授权他人注释的权利

B.整理权

作者自己整理或者授权他人整理作品的权利

C.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间

1.著作权期间的起算方式

我国兼采死亡起算主义和发表起算主义,对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摄影作品除外)的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保护期采死亡起算主义,对权利主体是法人的作品和部分特殊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采发表起算主义

2.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A.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存期间,由作者自己保护,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自然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与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B.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摄影作品除外),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上采死亡起算主义,即为作者终生与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期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上采发表起算主义,但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采发表起算主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采发表起算主义,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1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权的财产权利保护期(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

第八章著作权的主体(掌握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1.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原则

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制作者)

作者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法律的特别规定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也即派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人

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则

A.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被演绎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B.演绎作品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C.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原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即共同作品或合著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A.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准用“按份共有”

B.不能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行使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利益应该合理分配给其他所有合作者,准用“共同共有”

C.合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都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即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汇编人,被选用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即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均为制片人享有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A.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自完成起两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B.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即受委托人跟均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

(8)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未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9)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在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执笔人和本人不能享有任何著作权,在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本人)享有,执笔人不享有任何著作权

(10)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如果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作品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第九章著作邻接权

第二节表演者权

1.表演者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唱家、演奏家、舞蹈家和演出、演唱、朗诵、演讲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A.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主要指向公众表明自己的姓名

B.保护表演形象(非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表演活动中的艺术形象,而非在表演活动之外的本来形象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A.现场直播权

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B.首次固定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复制、发行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我国未确立)

D.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为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

第三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

录制品必须由出版公司出版,才能向公众发行,其他录制者只能复制其录制品,无权将之向社会公开发行

(2)出租权

不仅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也适用于其复制件

(3)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还适用于录像制品

(4)录像制品的广播权

不适用于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全是财产权利,保护期为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以完成时为起算点

第四节广播组织权(掌握二、三、四节中的权利的权利内容)

1.广播组织权

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

2.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

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进行转播,转播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2)录制、复制权

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也有权禁止他人对此音像载体进行复制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发表起算主义,首次播放为起算点

第十一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重点掌握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第一节限制的理由和原则

1.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

2.限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限制的范围、程度等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2)公平原则

平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3)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原则

第二节限制的方式(一、二节其他内容浏览)

1.合理使用

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

要求在于:

①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②使用作品之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包括“复制”、“翻译”等,但对于计算机软件,“使用”仅限于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道中应注明被使用的作品出处和原刊登作品之报刊、电台等之名称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未发表作品,但不能将之陈列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双重免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2.法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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