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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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云浮市地震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6、《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8、《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1]71号)
(二)云浮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2、《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1]71号)
云浮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2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
3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2.17
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
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9.1
6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国家地震局
2002.1.28
7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
8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5.11.1
云浮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7.1
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12.17
4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10.9
云浮市地震局行政处罚(15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三、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2、《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六、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七、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五、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云浮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6项)
一、侵犯专利权
处罚种类: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封存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冻结其非法所得。
”
第三十一条“停止侵权是指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活动,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
”
二、假冒他人专利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冒充他人专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连同其产品一并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
(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
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六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比照本条例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
五、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比照本条例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
六、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云浮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强制(4项)
一、处理专利纠纷时,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
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
三、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责令封存或者暂扣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
(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
(四)查阅、复制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
四、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封存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冻结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封存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冻结其非法所得。
”
云浮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1项)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