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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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为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教务部负责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医学部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医学部教育处、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医学部学生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处理。
校长授权教务长办公会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授权学生事务办公会对学生其他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授权医学部部务会对医学部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报教务部、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所在院系应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管理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主管部门对院系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提交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决定。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决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制作校发文形式的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医学部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上程序由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医学部部务会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三条 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院系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院系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5个工作日为限。
相关院系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当,主管部门经审核研究后可要求该院系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记过(含)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在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院系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散布谣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和教学楼、会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煽动、组织聚众滋事,影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具有威胁、侮辱、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 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然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文物或古木,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节妨害社会管理、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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