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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土保持方案.doc

石水至山南乡村道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方案编制概况

林州市位于河南省东南部,地处安阳和林州之间,汤阴盆地北端,太行河南南边缘。

东至铁佛岭与安阳县接壤,西至老马岭与沁水县毗连,西北汤朱岭与长子县为邻,东北至金泉山与安阳县相接,南至界牌岭与汤阴县交界。

林州市隶属于林州市,位于林州市的北部。

林州市为省辖县级市,由林州市代管,辖3个街道办,9镇,4乡,454个村民委员会,26个居委会,691个自然村,2011年底总人口48.6万人。

林州市目前国省道路网主要有二横三纵,二横为坪曲线(S331)、高新高沁高速公路;三纵为长预高速公路(G55)、国道长预线(G207)、省道长预线(S227)。

目前,石水镇出行主要依靠纵向的G207、S331以及乡道坪曲线-孝义公路,横向出行道路主要为乡村道路。

山南镇出行主要依靠纵向的G207、S227(高预一级路),以及街道化严重、路况较差的旧S227,横向出行也主要依靠乡村道路。

石水、山南两镇横向出行均无等级较高的道路,县乡道路等级低,导致国省道交通压力大、拥堵严重。

本项目的建成可以连接国、省干线公路,改善区域路网结构;改善石水、山南两镇及工业园区的出行环境,降低安全隐患,带动沿线村镇的经济发展;同时可以减轻坪曲线市区段的交通压力,改善道路拥堵情况,缓解道路等级过低与煤炭产业的运输需求的矛盾。

拟建项目起点位于林州市石水镇东北方向约400m处,顺接S331坪曲线。

该位置西侧有石水镇、东侧有安水河,石水镇南有规划的石水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起点位置明确。

本项目终点位于G207长预二级公路上(山南镇仙井村北约500米),与山南至南城乡村道路改造工程起点相接。

该位置位于山南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山南镇政府在仙井村北约500处预留有路线走廊带,因此本项目终点方案明确。

拟建项目路线方案:

该项目起点位于林州市石水镇东北方向约400m处,顺接S331坪曲线,之后路线沿石水镇外侧布线,在石水镇南路线折向南,接乡道坪曲线-孝义公路,路线继续向南沿乡道坪曲线-孝义公路布线约1.6公里,经三王村西、在北庄村西折向西南方向,经祁寨村北,上跨长预高速公路,过官庄村南后,继续向西南方向展线,到达本项目终点G207(山南镇仙井村北约500米)处,与山南至南城乡村道路改造工程起点相接,路线全长6.652公里,其中石水镇境内5.13公里,山南镇境内1.52公里。

主要控制点:

石水镇、石水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三王村、祁寨、官庄、山南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路线全长6.652公里,主要工程规模平面交叉10处;路基土方96.231千立方米;排水工程3.344千立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75.018千平方米。

主要构造物有3-13m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空心板桥1座、上跨长预高速公路3-30m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分离立交1处、涵洞5道。

推荐方案全线共征用土地13.01公顷,拟征用农用地4.07公顷,拟征用的农用地均为旱地;拟征用建设用地1.33公顷(占用现有乡村路);拟征用未利用地7.6公顷。

工程占地总面积314.5亩,其中主体工程占地195.2亩,临时占地26.3亩。

工程直接影响区面积93.9亩。

项目区位于林州市石水镇和山南镇。

本项目区共有3大地貌单元:

(1)黄土丘陵区,地形起伏相对较小,地表冲沟不发育,约2-3条/公里,地表自然坡率较为平缓。

微地貌以黄土梁和黄土冲沟为主等,局部发育有黄土台地。

冲沟形态以U型为主。

地表覆盖物以第四系黄土为主,沟心有少量Q4冲积相黄土堆积,项目中段附近有基岩出露。

天然植被较少,以农作物和绿化林地为主。

中部山梁有少量灌木分布。

(2)构造剥蚀低山区,主要位于项目区中部,地形起伏一般,地表冲沟不发育,多呈V字型,地表自然坡率较小。

地表覆盖0.5-15m的黄土,项目中段冲沟偶尔可见基岩出露,沟心有少量Q4冲洪积相堆积物。

地表植被多为灌木。

(3)河谷地貌,起点位于安水河的一级阶地,项目终点附近,路线位于吉水东岸一级阶地,地形平坦、地势开阔,冲沟不发育。

微地貌有河床、河漫滩,以及一级阶地。

地表多为农田,地层为巨厚状冲积相黄土。

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兼有重力侵蚀。

水土流失强度为轻度-中度侵蚀。

根据《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项目区属于国家级重点治理区的太行山治理区,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预政发[1998]42号),项目区属于河南省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

2013年8月林州市交通局委托我公司承担石水至山南乡村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工作。

接受任务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公路工程水土流失的特点,在对当地水土流失基本状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工作基础上,于2013年9月完成了《石水至山南乡村道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报林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方案报告书力图在明确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方案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的同时,按照“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结合项目特点,采用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临时措施与永久措施相结合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对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及水土流失监测进行设计,相应作出投资概算与年度计划,并提出了方案的实施进度和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

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得到林州市水利局、林州市交通局、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等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及林州市其它有关部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2 方案编制总则

2.1方案编制目的和意义

2.1.1方案编制目的

(1)通过对项目建设区的自然地理、地形地貎、土壤植被及社会经济等资料的收集和调查,特别是对水土流失现状、成因及危害、水土保持规划及相关水土保持设施的调查分析,为水土保持方案体系的完善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做技术准备。

(2)通过对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分析,了解工程布局,任务和规模,明确主体工程中已有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并对其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对工程扰动、破坏原地表范围的面积进行预测,确定工程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和数量,为计算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提供依据。

(3)通过实地调查,通过预测工程新增水土流失量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为布设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算水土保持效益提供依据。

(4)通过对弃渣来源、数量、堆放场地、堆放高度的分析,为拦渣工程、土地整治工程的布设和选取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提供重要的依据。

(5)通过水土流失预测,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并按照分区布设的原则,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以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美化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的目的。

(6)通过编制合理、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为明确业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和相应措施实施时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并为水土保持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1.2方案编制意义

石水至山南乡村道路改造工程土石方量较大,破坏地表植被严重,如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势必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

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付诸实施,使因公路建设破坏的地表植被得以恢复,造成的人为侵蚀得到控制,达到水土资源的永续利用,对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改善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编制依据

2.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1991年6月29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9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2004年8月28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2002年8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8月29日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3年8月27日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1日国务院120号令)。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18日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通过)。

(1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人大,1997年12月4日修订)。

2.2.2部委规章

(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2号令,2000年2月19日颁布)。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水利部2005年第24号令修订)。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1995年第5号令,水利部2005年第24号令修订)。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年第28号令)。

(5)《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6.1)

2.2.3规范性文件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发[2000]38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3月30日颁布)。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9]46号)。

(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513号)。

(6)《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2006]2号)。

(7)《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水保[2004]97号)。

(8)《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05)(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9)《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保监[2001]15号)。

(10)《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

(11)《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12)《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13)《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

(14)《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

(15)《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通部[2004]164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441号)。

(17)《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

(1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预政发[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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