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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师相关法律基础辅导材料

上海市人才中介师相关法律基础

一、考试题类型总分:

120分

1.是非题:

对于给出的每个命题是否正确作出判断。

1.5*20题=30分

2.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择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1*35题=35分

3.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

1*25题=25分

4.案例分析题:

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原理,分析所给的案例。

10*3题=30分

二、考试时间

本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理学基础知识

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同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体系。

一、法律的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二、法律的作用:

1、规范作用(包括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主要有两方面: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律的分类:

法律依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分以下几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为保障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以及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又称为母法。

普通法就是指根本法以外的法律,内容一般

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低于根本法,又称为子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4、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定的时间普遍适用的法,如宪法、

民法、刑法等。

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对特定的人和事或在特定的时间内适用的法,如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地方性法规、继承法、收养法、戒严法等。

5、国内法和国际法

4、法律的渊源:

又称法律规范的形成,是指法律规范外在的具体的表现形式,

如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决议、习惯、判例等。

类型:

1、制定法--—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

2、习惯法--—最古老的法律形成

3、判例法----与制定法有相互渗透的趋势

4、引证法----也称法理学

5、宗教法

6、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

5、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该国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逻辑结构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要素组成——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行为规则,核心部分)和法律后果。

种类:

1、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2、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确定性程度分类

六、法律体系的概念: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合而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1、法律部门: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

2、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即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法律效率的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域内【全国、地方】、域外

法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和溯及力

法对人的效力

3、法律效力的层次:

称法律效力的等级,是在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4、确定法法律效力的层次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来说,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

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也越高。

(2)在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

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规范。

(3)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

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

(4)当同一制定机关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

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发球自己立法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

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受权制定实施细则者

除外。

7、法律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遵守和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

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适合条件所做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方法:

方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主体和效力上的分类:

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2)外延上的分类:

扩充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狭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

限制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宽泛时,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狭窄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八、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在存在为前提的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公民、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是一方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2、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在内在的因果关系,违法是前因,追究法律责任是后果

3、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依靠国家强制力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

其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江堰市无权行使这种职权

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反宪法的行为产生的违宪责任

2、刑事违法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

3、民事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4、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二节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身份关系(亲戚关系、婚姻关系、监护关系、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继承权、监护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a、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b、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c、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当事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A、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

B、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失踪公民死亡,只有有资格申请的利害当事人排序申请

C、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公民;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治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虽成年但由于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症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除自然人之外的又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的种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

(2)非企业法人(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它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它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和公民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内容和范围不同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根据法人成立的目的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确定的,不能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继承权等

内容和范围是可以随着它的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的变更而变更

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其范围是一致平等的,不能享有法人的人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内容和范围不能变更

法人和公民两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内容和范围不同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享有的权利能力

是能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来实现的

公民

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其产生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受公民本人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与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能过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5、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和设立宗旨、生产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7、法人的终止:

就是法人的结束,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三)其他——具有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但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本质上属于公民范畴。

1、个体工商户:

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2、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但它是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从事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活动

3、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4、是通过承包合同实现自己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执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特征:

1、有两个以上的公民签订合伙协议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享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承担共同的经营风险——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配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事实——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2、是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对方承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的成立就要有物的交付)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

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

1年保护期。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的原则。

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

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告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5、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以下两种情况不适合代理,必须本人亲自实施:

1、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行为

2、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转委托/复代理——事先经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监护人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无权代理:

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主要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它原因(如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开始:

是指诉讼时效从何时开计算,指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不是由于权利人自己过错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间期间暂停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因有特殊情况(如出国、战争等)不能行使权利的,

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后,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制措施,但这种强制性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或选择性

2、民事责任是不改选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是违约或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5、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决定性条件

2、有损害事实-----首要条件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原则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因施工中未采取必要设施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6、因建筑物、搁置物塌落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7、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的概念:

是规范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行政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包括:

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4、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

只有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上述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才属于行政关系,才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效率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引上进心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上具有准司法程序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内容---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行政主体的概念: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固有职权:

随行政主体产生而产生、消失而消失;主要赋予行政机关

——授权职权:

主要授予行政机构、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

依法行政

五、国家行政机关:

又称政府,是指国家依法设立并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分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六、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

考任、选任、委任、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降职、转任、撤职

公务员关系的消灭:

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判处刑罚及死亡

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改选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改选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责任:

(1)身份处分(即公务员不能用途所担任的公务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时所引起予以辞退的法律后果)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行政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

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

行政机构,其它社会组织

八、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享受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享受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主体如果从事与行政管理无关的活动则不认为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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