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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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doc

一、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总则

1.1主题内容和目的

1.1.1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条件。

京能乌拉特中旗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对京能乌拉特中期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是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对整体工程建设安全及文明施工负责,对工程安全的总体目标负责;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认真执行“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突出人的因素和管理因素。

1.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项目公司所属各部门、人员、监理单位及各承包商都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3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公司须把安全生产作为电力基本建设工作中永恒的主题。

1.1.4为保证全体员工在现场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体现“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原则,以“爱护人、尊重人、关心人”为宗旨,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

1.1.2适应范围

1.2.1本制度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

1.2.2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全体员工。

1.2.3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

1.3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

下列文件(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执行本制度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注:

以后的各制度中仅注明“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3《消防法》

1.3.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1.3.5《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3.6《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3.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3.8《电力建设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3.9《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1.3.10《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3.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1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7991—7—2002)

1.3.13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3.14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3.15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编著的《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

1.3.16《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

1.3.17《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相关规程(合订本)

1.1.4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方针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组织、管理、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活动,为本工程的投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1.1.5安全施工管理总目标

1.1.5.1不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1.1.5.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1.1.5.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1.5.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1.5.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1.1.5.6不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伤害事故;

1.1.5.7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1.1.5.8创全国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1.1.6安全施工管理总目标控制

1.1.6.1项目公司控制一般人身事故、一般机械事故,

1.1.6.1施工企业控制人身重伤和事故;

1.1.6.2工地控制人身轻伤和障碍;

1.1.6.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监督规定

2.1主题内容和目的

为规范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安全生产(施工。

下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的事实,依据原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2.2适用范围

2.2.1本规定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2.2.2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全体员工。

2.2.3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

2.3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

2.3.1项目公司成立以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总经理任主任,项目总监理师、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出任安委会委员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对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落实各项制度、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和开展重大活动负责。

2.3.2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监理公司各专业专责工程师参加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与监督体系。

2.3.3施工现场的各主要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工地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应不少于3人以上配备。

2.3.8三十人以上的施工队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队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督机构。

2.3.9安全监督部门应完善宣传教育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

交通工具、录音、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等。

2.3.10各施工承包商必须建立以“三不伤害”为基础的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地,工地保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2.4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职责

2.4.1监督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2.4.2监督涉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限期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4.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地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2.4.4监督本企业或承包商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协调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2.4.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除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错不放过)原则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2.4.6对安全文明施工做出突出贡献者提出给与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2.4.7参与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2.5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人员

2.5.1专职安监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2.5.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5.1.2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5.1.3熟悉本企业的施工过程和与安全施工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2.5.1.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2.5.1.5身体健康。

2.5.2专职安监人员应经上级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各单位安监机构负责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不胜任的,安委会有建议撤换的权力。

2.5.3安监人员享受基建施工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

2.5.4安监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必要时出示证件。

2.5.5安监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2.5.5.1有权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区域、控制室等检查了解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

2.5.5.2有权制止“三违”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必要时照相、录像进行曝光。

2.5.5.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所属项目部或施工队的任何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2.5.5.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2.5.6安监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2.5.6.1在施工现场、生产区域、控制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施工)秩序的义务。

2.5.6.2在制止“三违”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2.5.6.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2.5.6.4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2.5.6.5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三、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职责

3.1主题内容和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也为了规范各级人员、乃至全体员工(含所有承包商。

下同)的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行业标准和项目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职责》。

以确保项目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文明施工中职责分明,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文明施工。

3.2适用范围

3.2.1《安全文明施工职责》适用于项目公司各级各类岗位的全体员工。

3.2.2监理公司、各承包商须依据本职责规定,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各自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

3.3《安全文明施工职责》执行程序

3.3.1制订各级各类岗位安全文明施工职责(见附件)。

3.3.2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新任命的各级领导)上岗前,应经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并掌握。

其考试由安全管理部门(必要时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

3.3.3调整或补充

机构调整、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或人员配置发生变化、或有新的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须对安全文明施工职责进行适时修订、补充、增订或进一步完善。

3.3.4定期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履行情况,并落实责任。

3.3.4.1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实行下级对上级的逐级负责制。

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做到责任分担。

3.3.4.2上一级管理者负责对直接下级管理者,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4.3在进行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时,须检查事故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情况。

3.3.4.4在项目公司的内部考核上,各部门对所属管理人员、班组承担连带责任。

3.3.4.5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或不履行的部门和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监理公司、所有施工承包商),项目公司对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追究制度,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3.4.4.5.1项目公司内部将采取如下方式方法或手段

(1)由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考核意见,经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考核。

(2)根据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原则,采取提出批评或进行个别谈话。

(3)发生性质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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