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法学院财税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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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法学院财税法期末复习重点

税收法—502

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

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这些具体权利分布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阶段,权利范围十分广泛。

一税前权利

1财会设置权:

纳税人有权选用适合自身情况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而且,纳税人在按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后,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15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2建议权:

纳税人有权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对现行税制规定、征管执行方式、税收服务体系等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事宜,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得到相应的纳税指导,包括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性质有关的税法规定、具体税种、税率、税务会计处理、税收处罚等。

二税中权利

1延期申报或缴款: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延期申报或缴款。

2委托代理权:

纳税人出于某种需要,可以委托规范的税务代理机构依法代办税务事项。

3申请减免权: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

4申辩权: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者,可就有关事实、理由进行陈述申辩。

5拒绝合作权:

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或处罚时,必须着装上岗或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开具收据或开列清单。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

纳税完毕后,纳税人有权索取完税凭证。

6申请听证权:

当税务机关就纳税人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可能影响到纳税人正当权益时,纳税人有权事先得知处理事项并提出听证申请。

三税后权利

1保密权:

纳税人为避免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正当权益遭到侵犯,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一些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商业秘密或私人隐私予以绝对保密。

2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多缴税款,在结算纳税之日起3年内,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求偿权: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不应有的直接经济或精神损失时,纳税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索求赔偿。

4复议起诉权: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监督检举权:

有权监督税务职能部门依法治税行为,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的不法分子,以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收真正用之于民。

税收基本原则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

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3征税合法性原则:

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二税收公平原则

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两派,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

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这个观点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

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

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垂直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三税收效率原则

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

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税率,一方面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纳税手续便利透明,尽量减少纳税费用。

税收的经济效率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1994年分税制改革

税收:

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税收的特征:

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7税收一种强制性的给付

税收的分类:

1中央税、地方税(收入的归属级别);

2直接税、间接税(税负转嫁)

直接税:

税负不容易转嫁于他人,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种;间接税:

税负容易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负税人并不负法定纳税义务的税种;

3一般目的税、特定目的税(收入的目的是否特定)

收入是否为了满足财政需要,税收还可以分为财政目的税与经济诱导税;

4对人税、对物税(税收立法时考虑的侧重点不同);

5内地税、关税;

6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征税对象,仅针对内地税而言,不包括进出口环节的税收)

所得税:

针对纳税人一年纳税期限的纯收益而征收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针对商品或服务的流通交易额而征收的税,如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财产税:

针对某些价额较高、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稳定财产,如土地、房产、车船等征收的税。

它是抛开财产的流通或交易过程,特别是着眼于财产本身而设计的税种。

中国学说与实践

债务关系说

流转税:

国际上通称“商品与劳务税”,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的一类税收。

商品流转额是指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金额,既可以是销售收入额,也可以是购进商品支付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金额,通常称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流转税的特点

流转税是间接税,具有税源稳定、征收及时、征收便利、税负隐蔽的优点

1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2流转税简便易行

3流转税课税隐蔽

4流转税可以从多方面对经济加以调节

流转税的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增值税:

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增值税的特征:

1征税对象是法定的增值额;2税收公平合理,具有中性税属性;3消除重复征税,只对增值额征税,对流转额中已征部分不再征税。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销售货物的所在地或起运地、提供应税劳务的所在地以及进口货物的关境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政府都拥有税收管辖权。

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一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行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给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非应税劳务:

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法所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使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其适用答得税率征收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款,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税率

一基本税率: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适用低税率和个别项目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

二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碳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税率统一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采用的扣税法是

税额扣除法:

以工商企业一定时期内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本环节全部销项税额,然后将同期外购项目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即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从而计算出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扣除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

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2报关离境;3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六档

消费税:

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

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消费税VS增值税

1与价格关系:

消价内;增价外

2征税环节:

单一环节征收;多环节征收

3计税方式:

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

4税率:

比例、定额;比例

5征税范围:

其中的14类货物;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营业税除外)

6纳税人;无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7出口退税:

完全退税,生产企业免不退;不完全退税,生产企业免并退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产品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由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负税大幅度下降的产品;2需要进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

需要进行税收调节的消费品呢主要有:

1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具有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2奢侈品;3高能耗及高能耗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5非生活必需品;6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一卷烟:

从价兼从量;雪茄烟的税率为36%;烟丝的税率为30%

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从价兼从量,税率为20%;黄酒、啤酒从量;其他酒的税率为10%;酒精的税率为5%。

三化妆品的税率为30%。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税率为10%;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五鞭炮、烟火的税率为15%。

体育上的法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鞭炮、烟火征收。

六成品油:

从量

七汽车轮胎的税率为3%。

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两用轮胎要征。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适用税率

除复合(烟、白酒)、从量(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款=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

应纳税额=同类售价销售额x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一样,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国家也给予退免税优惠。

在政策上分为三种情况:

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营业税:

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实行代扣代缴。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其他

应税劳务:

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的。

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保留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主要针对各种劳务征收,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主要针对各种货物征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征收增值税。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或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是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建筑业征税问题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邮电业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不过,代购货物行为,如具备以下条件,也应征收营业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销货物时,只要受托方收取了手续费,也需要征收营业税。

6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门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

收益税,以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

所得税的特点:

1所得税以纯所得或净收入为征税对象。

2所得税分享的是资本的收益,而不能扩及资本本身。

3所得税必须遵守量能课税原则。

4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纳税人和实际复旦人通常一致,纳税人很难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

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税收管辖权的实质和核心是谁拥有征税家权,即一主权国家(政府)对某些特定的人或行为是否拥有征税的权利。

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一般为税收居所,而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一般为所得来源地。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利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或是其他国家。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住所标准:

凡是住所(永久性、固定性)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2居所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

一个人即便是在一国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如果在该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这个人就是该国的税收居民;4国籍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来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不考虑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利益关系。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1法人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凡在本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2法人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凡在本国境内设有该法人的实际管理中心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3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控股权标准(资本控制标准):

确定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归属的标准主要是视其实际资本为哪国居民控制。

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入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的课税权力。

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是判定收入来源地,即判定纳税人所获取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以及财产是否存在于本国境内。

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的歌中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1营业所得:

交易地标准、常设机构标准;2劳务所得:

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3投资所得:

权利提供低标准、权利使用低标准;4财产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转让者的居民国、财产的实际销售地和成交地

三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

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同一笔跨国所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其进行税收管辖,从而形成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是由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及其标准的冲突引起的。

四所得税管辖权的协调:

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免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

1分类所得税制(我国);2综合所得税制;3单一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

以居民来源于境内外应税所得,非居民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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