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领土与人口》第一讲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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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领土与人口》第一讲剖析
安全、领土与人口(第一讲)
译者:
秦士君(清华大学法学院06级法理学硕士)
1978年1月11日
课程概览:
生命权力(bio-power)的研究——权力机制分析的五个建议——法律系统,规训机制,安全配置(apparatuses)(dispositifs)。
两个例子:
(a)对盗窃的惩罚;(b)对麻风病、瘟疫和天花的处置(treatment)——安全配置的一般特征
(1)安全的空间——城市的例子——在16和17世纪三个安排城市空间的例子——(a)AlexanderLeMaître’sLaMétropolitée(1682);(b)Richelieu;(c)Nantes
今年我将开始研究生命权力(bio-power)。
它指的是一系列对我而言有重大意义的现象,也即一套机制(mechanisms),通过它,人类基本的生物学特点变成政治战略(strategy)、权力一般战略(generalstrategy)的对象,或者换句话说,现代西方社会怎样从18世纪起接受了人类是一个物种这个根本的生物学事实。
这大概就是我要说的生命权力(bio-power)。
所以,在开始之前,我想提出几个建议,它们应当被理解为选择的提示或者意图的陈述,而非原则、规则或者定理。
第一,几年前我们开始,并且现在将继续进行的,对这些权力机制(mechanisms)的分析,绝不是有关权力是什么的一般理论。
它不是该理论的一部分,更不是该理论的开端。
此分析只关心在哪儿和怎么样,在谁之间,在哪些观点之间,根据何种步骤(processes),伴随何种效果,权力被实施。
如果我们承认权力不是一种固体、流体或者来自特定源头的某物,那么,此分析顶多只能作为一个理论的开端,而不是有关权力是什么的理论,且只能是治安权力(securingpower)的机制或者程序(procedures),即便在不成功时,它们也有其作用或者功能和主题。
第二个选择的提示:
关系,关系的集合或者程序的集合,它们的作用(role)是建立、保持和转换权力机制,它们并不“自我生成”(self-generating)或者“自我独存”(self-subsistent),它们不以自身为根据。
权力并不建立在自身之上,也不依靠自身而生成。
或者我们可以更为简单地说,并不存在第一位的生产关系,而且,在这些关系的旁边或者上边,权力机制修改、扰乱它们,或者使它们更为一致、连贯和稳定。
不存在其上面没有权力机制的家庭关系,也不存在其旁边或上边没有权力机制的性的关系。
权力机制是所有这些关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并且以一种循环的方式,既是它们的效果,也是它们的原因。
而且,就内在于生产关系、家庭关系和性的关系中的不同权力机制而言,当然可能发现横向的协调、纵向的从属、同构的联系、技术的特别或者类似、以及连锁效应。
这允许我们对这些权力机制的集合进行一项逻辑的、连贯的和有效的考察,从而识别出在一个给定的时刻、时期和场所中它们的特别之处。
第三,对这些权力关系的分析当然是可能开启或者引进一些对社会进行整体分析之类的东西。
例如,对权力机制的分析可能与经济变革的历史汇合。
但是,我正在做的事情——我并不是说我完全能够胜任它,因为我对它一无所知——不是历史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
尽管如此,在此种或彼种意义上,出于简单的事实上的理由,我正在做的事情有关哲学,或者说,真理的政治学(thepoliticsoftruth),因为关于“哲学”这个词,除此之外,我没有看到其他更多的定义。
所以,就目前来讲,权力机制的分析涉及的是真理的政治学,而非社会学、历史学或者经济学,其功能是展示一种知识上的效果(theknowledgeeffects),它们由发生在我们社会中的斗争、对抗、战斗以及作为这些斗争之要素的权力策略(tactics)生产出来。
第四点提示:
我认为,不存在任何理论的或分析的话语没有被类如命令式的话语以这种或者那种方式所渗透或者支撑。
无论如何,在理论领域中,一种命令式的话语,包含“爱这个,恨那个,这个是好的,那个是坏的,在乎这个,小心那个”的说辞,对我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审美的话语(aestheticdiscourse),它只能基于一种审美秩序的选择。
而且,当包含“向某某开战,以这种方式来做这件事情”的命令式话语从学院中传出,或者只是写在纸上,对我而言,是脆弱无力的。
在任何情况下,对我而言,什么事情被做了这个维度只能出现在真实的力量场域(afieldofrealforces)中,也就是说,这个力量的场域,不能被说话的主体单独创造,不能立基于他所说的话,因为,这是一个不能被这些命令式的话语以任何方式控制或者维护的力量场域。
所以,既然必须存在一个命令,我愿意将可支撑我们正在尝试的理论分析的命令变成一种非常简单的条件式命令:
如果你想斗争,这里有些关键点,这是几股力量,这是一些限制和障碍。
换句话说,我想让这些命令变成策略性的点子。
当然了,这是我的职责,也是那些和我在一个战线上工作的人的职责,即,为了进行策略上有效的分析,我们要知道哪些力量场域是有必要弄清楚的。
但是,说到底,这是战斗(struggle)与真理的循环,或者严格地说,是哲学实践的循环。
最后,第五个要点:
我认为,战斗与真理之间真正的和根本的关系,虽使哲学在其范围内发展了数个世纪,却只把自己给戏弄了(dramatizesitself),变得消瘦憔悴,并在理论话语的辩论中失去意义和效用。
综上,我将只提出一个命令,但它将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永不辩论。
现在我将开始这些讲座。
它们的题目是“安全、领土与人口”。
第一个问题当然是:
我们怎样去理解“安全”?
我将在今天,并且可能的话一直到下一周,来讨论这个问题,这取决于我进行的快慢程度。
我将举一个例子,或者一系列的例子,或者将一个例子调整为三个阶段。
这是一个十分简单、十分幼稚的事例,我们会从那里出发,并且我认为,它将使我说出一些东西。
拿一个最简单的刑法禁令为例,比如,“不得杀人,不得盗窃”,还有随之而来的惩罚,绞刑、放逐或者罚款。
在第二次调整中,还是同样的刑法,“不得盗窃”,对于犯法的人仍然伴随着特定的惩罚,但是现在一切将被如此框定:
一方面是一系列的监督、审核、检查,以及各种控制,即使是在小偷盗窃之前也在所不问,从而使得有可能确定他是否将要盗窃等等;另一方面,在另一端,惩罚将不再仅仅是引人注目的、确定性的绞刑、罚款、放逐的时刻,而是类如监禁(incarceration)的实践,伴随一系列的训练(exercises)和改造(transformation)施与犯罪者,就是我们所谓的教养技术(penitentiarytechniques):
义务劳动、道德教化、行为矫正等等。
第三次调整基于同样的模型(matrix),同样的刑法,同样的惩罚,同样的一方面为监视另一方面为矫正的框架,但是现在,刑法的实施,预防措施的发展,以及矫正性惩罚的组织将会被下列问题所支配。
例如:
这种类型的平均犯罪率是多少?
如何在一个给定的时刻、在一个给定的社会、在一个给定的城市、在城市或者乡村、在一个给定的阶层等等以统计学的方式预测出盗窃犯的数量?
第二,是否存在能够增加或者减少这种平均率的时间、地区和刑法系统?
是否危机、饥荒或者战争,严厉或温和的惩罚,将会改变这些比例?
还有别的一些问题:
是盗窃犯还是某种特定类型的盗窃犯,这种犯罪会消耗这个社会多少费用、会造成多大损害或者收入损失等等?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
压制这些盗窃犯罪的费用是多少?
是否严厉的和严格的惩罚比起较为宽纵的要花费更多;是否典型的和非连续性的压制比起连续性的压制要花费更多?
什么是盗窃以及对其进行压制的比较成本,容忍稍多一点的盗窃或者略多一点的压制哪个更加值得呢?
还可以更加深入地发问:
当我们抓住罪犯的时候,惩罚他是值得的吗?
惩罚他的代价是什么?
为了惩罚他,并且通过惩罚他来再教育他,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他真的能够被再教育吗?
不考虑他已经犯下的罪行,他是否永远是一个危险,无论他是否已被再教育过,他将再次犯法?
总的问题基本上将会是如何将一种类型的犯罪,比如盗窃,保持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可接受的限度以内,并且,对一个给定的正常运行的社会来说,在一个平均值附近将被视为最合适。
以上三个模型(modalities)对我来说是我们已经研究过的不同事物、以及我现在即将研究的事物中的典型。
你们对第一种形式很熟悉,它包括制定一部法律和对犯法者确定一种惩罚,即带有二元区划的法律代码的系统。
在允许的和禁止的之间的二元区划,以及在被禁止的某种行动和某种惩罚之间的衔接,共同构成了法律的代码。
这就是法律的或者司法的机制。
我将不再回到第二种机制,即规训的机制。
由监视和矫正的机制所架构起来的法律当然属于规训的机制(disciplinarymechanisms),其特征为:
第三种人物,也即罪犯,似乎既在法律代码的二元系统之内,同时又在法律代码的二元系统之外;而且,它在立法行为之外确立法律以及惩罚罪犯的司法行为;一系列邻接的、侦查的、医学的和心理学的技术似乎都落到了对个体进行监视、诊断和可能的改造的范围。
这些我们都已看到。
第三种形式的代表不是法律代码或者规训机制,而是安全配置(theapparatusesofsecurity),也即我现在想要研究的那些现象的集合。
以一种仍然十分笼统的方式来看,安全配置使得盗窃现象置于一系列概率性事件的问题当中。
第二,权力对这些现象的反应被置于成本的计算当中。
最后,它不是在允许的和禁止的之间建立二元区划,而是确立一个平均率,它一方面被认为最合适,另一方面被视为不得被逾越的可接受底限。
由此形成了对事物和机制的完全不同的分配。
我举这个简单的例子是为了直接强调我要弄清楚的两件或三件事情,为了你们,当然,首先是为了我自己。
我已经明确地给了你们一个历史图谱的框架,如果你们乐意。
法律系统是惩罚秩序(penalorder)的远古形式(archaicform),一个我们所熟悉的系统,从中世纪一直绵延到17或者18世纪。
第二个我们可称之为现代的系统,从18世纪起开始建立。
然后第三个,让我们说,它是当代的系统,很早就开始成为问题,但却正围绕着新的惩罚形式(penalforms)和惩罚成本的计算(thecalculationofpenalties)而组织起来;这些是美国的技术,但也是欧洲的技术,如我们正看到的。
实际上,按照远古的(archaic)、古代的(ancient)、现代的和当代的时序来描述这些事情遗漏了最重要的事物。
主要的东西遗漏了,首先是因为我说的古代模型(modalities)涉及那些新出现的事物。
十分清楚,一直到18世纪,在司法-法律系统曾发挥功能,或者至少曾占据支配地位时,规训的一面远非缺席,毕竟,当如此称呼的典型惩罚施诸某行为时,即便该行为明显没有意义或者不甚重要,它事实上已经伴随着矫正性的效果作为目标,如果不是针对罪犯自身——因为如果他被绞死,他几乎不可能被矫正——至少是针对其他人。
在那种意义上,例如公开的折磨与处决也是一种矫正和规训技术。
就像在同一个系统中,当我们严厉惩罚家内窃犯——盗窃是一个被接受者或者被雇佣者在主人的屋子里所为,不甚重要,却对其处以死刑——很清楚,所针对的基本上只是因其发生概率而变得重要的犯罪,我们可以说,这里使用了类似安全机制(mechanismofsecurity)的东西。
对于规训系统,我们也可以说同样的话,它包含了一整套绝对属于安全领域(domainofsecurity)的事物。
基本上,当我们要矫正一个被判刑的罪犯,我们的根据是他再犯、重犯的风险,它很快就要被称作危险性——亦即安全机制(mechanismofsecurity)。
所以,规训机制并不只是从18世纪才开始出现;它们早已伴随着司法-法律代码的出现而出现。
安全机制作为机制出现也同样是很古老的事情。
反过来,我也可以说,如果我们承认一些人正在试图发展的安全机制,这并不构成对司法-法律结构或规训机制的卸载(bracketingoff)或取消。
恰恰相反,仍然是在惩罚的领域(penaldomain),以安全领域为例,看看正在发生些什么吧,愈来愈多的立法措施(legislativemeasures)、司法判决(decrees)、规章条例(regulations)和公告(circulars)允许调用安全机制。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中世纪(theMiddleAges)和古典时期(theClassicalAges),针对盗窃的法律代码非常简单。
如果你们注意到,立法的主体部分所针对的不仅仅是盗窃,还有儿童实施的盗窃、儿童受惩罚的状况(penalstatus)、心理上的责任能力(mentalresponsibility),并且立法的主体部分针对这些情况把刑法制度(penalinstitution)丢在了一边,准确地说,它们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和对个体的监督,你们能看到,这些安全系统(systemsofsecurity)的运行涉及司法-法律代码真正的膨胀。
同样,随着这些安全机制的建立,受规训的身体也开始活跃和增多。
为了真正地保证“安全”(security),只举一个例子,必须诉诸一整套技术,对诸个体进行监视,对他们的状况进行诊断,对他们的心理结构和特殊病理进行分类,等等;简言之,必须诉诸一整套规训的系列,它们在安全机制的底层扩散,并且使安全机制得以运行。
所以,并不存在前后相继的元素的系列,从而新系列的出现导致较早系列的消失。
不存在法律时期、规训时期与继之而来的安全时期。
规训机制未取代司法-法律机制,安全机制也未取代规训机制。
事实上,你们有一个复杂体系(edifices)的系列,其中,当然了,技术本身变化且被完善,或者至少变得更为复杂了,但是,所有变化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或者更准确地说,即司法-法律机制、规训机制与安全机制相互关联的系统。
换句话说,存在着一种真实的技术本身的历史。
比如,你们可以很好地去研究源远流长的监禁(puttingsomeoneinacell)的规训技术的历史。
它早在司法-法律时期就被频繁使用;你们在债务关系中发现它,并且最重要的是,你们能在宗教领域中发现它。
所以,你们可以研究这个监禁技术(celltechnique)的历史(也即,它的变动,它的用途),你们将会看到,在哪个点上监禁技术、监禁的纪律(cellulardiscipline)为普通的刑罚系统(penalsystem)所使用,它带来了何种冲突,以及此种冲突如何消退。
你们也可以分析犯罪统计学的安全技术。
犯罪统计学并非现在才有,但也并不非常古老。
在法国,犯罪统计学从1826年起因著名的“司法部长清算”才变得可能。
所以,你们可以研究这些技术的历史。
但是,有另外一种历史,关于技略的历史(thehistoryoftechnologies),更为一般,当然也更为纷乱,涉及占主导地位的要素之间的关联与系统,它决定了:
在一个给定的社会,对一个给定的部门——因为就一个给定的时刻、给定的社会、给定的国家而言,事情不必然步调一致地在不同的部门发展——比如说安全技术,将建立,重新运作,有时候甚至加上司法的和规训的要素并在特定的策略中重新调用他们。
仍就刑罚领域而言,现在有一个很清楚的例子。
距现在有些时日,至少几十年,很明显,刑罚领域难题的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以同样的方式反映在实践中,这就是安全的问题。
基本上来说,根本的问题在于压制犯罪的成本与犯罪的成本之间的经济学和经济关系。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是,这个难题已经导致规训技术的扩张,尽管它很早就被发明了,但是规训的增加变成了一个特别的点,在这个点上,如果不是公愤的话,至少是摩擦,经常爆发——而且,创伤十分敏感以至于引起一些现实的、甚至暴力的反应。
换句话说,在安全机制部署的时期,是规训导致了,不是激增,因为还没有激增,至少是最明显且可见的冲突。
所以,在今年的讲座中,我将向你们展示这项技略(technology)包括什么,这些安全技略(technologies)包括什么,可以这样来理解,它们中的任何一项都很大程度上包含在我前些年谈到的司法-法律技术和规训技术的再激活与转型中。
我将只粗略地讲述另一个例子,以引入另一个问题集或者对问题进行强调和概括(再说一次,这些例子我已经谈过不下一百次)。
中世纪对麻风病人的排斥,直到中世纪末。
尽管还有其他方面,排斥主要通过法律与规章(lawsandregulations)在司法裁判上的结合,比如一系列宗教仪式,至少带来一个维度,在麻风病人和非麻风病人之间二元区划的维度。
第二个是瘟疫的例子(这个我也谈过,所以只作简单回顾)。
瘟疫规章(regulations)系统的规定出现在中世纪末、16世纪以及17世纪,给人一种完全不同的印象,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运行,有一个完全不同的目标,并且最为重要的是,使用了完全不同的手段(instruments)。
这些瘟疫规章将遭遇瘟疫的地区和城市严格地划分成格子,并指示什么时候能出去,在家里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必须做些什么,必须吃什么样的食物,不得有某些类型的接触,要求他们现身在巡视员面前,并且为巡视员打开自家大门。
我们可以说,这是规训类型的系统。
第三个例子,就是我们课上正研究的,即18世纪以来的天花或者疫苗接种实践。
问题提出的方式也很不一样。
问题的关键将不再是规训的施行,尽管规训可能会被唤来帮忙,而是多少人染上了天花,在什么年龄,有什么后果,死亡率多少,损害和继发后果,接种的风险,个体接种后死亡或者被感染的几率,在总体上对人口的统计学效应。
简单地说,已经不再是对麻风病的排斥,或者针对瘟疫的隔离,而是试图阻止流行病或者地方病的传染理论和医学运动。
此外,再说一次,我们只要看一下现代安全机制中法律规定与纪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便可明白,不存在先是法律、然后是规训、接着是安全的顺序系列,存在的是,若不考虑特定的安全机制,那么安全是激活法律与规训之古老装备的一种方式。
所以,在西方社会,在法律领域,在医学领域,同样在其他领域,你们能看到有些相似的进化以及或多或少同样类型的转变,这也是我为什么要举另外一个例子的原因。
值得关注的是,在众多机制中,或者是特别的社会控制机制,比如刑法系统,或者是出于人种的生物学目的而改造事物的功能机制,安全技略(technologiesofsecurity)出现了。
我们是否可以说——这是我分析的一个赌注——在我们的社会中,权力的总体经营(thegeneraleconomyofpower)正在成为一个安全的领域?
所以,在这些讲座中,我将研究安全技略的历史,并力图确定我们是否能够真正地谈论安全社会。
无论如何,在安全社会的名义下,我会简单地考察是否真的有权力的总体经营,它有安全技略的形式,或者至少为安全技略所支配。
这些安全配置(apparatues)的一些基本特点,我确定四个,我不知道有多少……无论如何,我将开始分析其中的一些。
首先,我要研究一点,只是概要地讲,所谓的安全空间。
第二,我将研究对不确定性、偶然性的处理问题。
第三,我想研究针对安全的特别的规范化形式,对我而言,它不同于规训类型的规范化。
最后,我将讨论今年的正题,安全技术与同时是这些安全机制的客体和主体的人口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即出现的不仅仅是观念,还有人口的现实。
人口毫无疑问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现实,而且联系到18世纪前政治权力的运作与知识和政治理论,它是绝对现代的(modern)。
先说空间问题,宽泛地讲。
直接地,初看上去,带些图式化,我们可以说,主权在领土边界内实施,规训在个体的身体上实施,安全在整个人口上实施。
领土边界,个体的身体,以及整个人口,是的……但关键并不在于此,而且我也认为它站不住脚,首先是因为我们已经遇到过主权与规训之间关系的多样性问题。
如果主权真的基本上铭刻和运作在领土内,那么,无人居住的领土之上的主权观念将不仅是司法上和政治上可接受的观念,而且还是绝对被接受的和最主要的。
但是,主权实施中有效的、真实的、日常的操作却指向一种多样性,它被看作主体的多样性,或人民的多样性。
规训当然也实施在个体的身体上,但我已试着向你们展示个体并非规训实施的首要因素。
规训只存在于多样性存在的地方,在它的基础上可达成一个目的,一项目标或者效果。
学校和军队的纪律,刑罚的纪律(penaldiscipline),工厂的纪律,工人的纪律,都是特别的管理和组织多样性的方式,都是调节其植入点、其侧面的或水平的、垂直的和锥形的轨道、其等级结构等等的方式。
个体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分解规训之多样性的特别方式,而非构成规训的原始材料。
规训是多样性个体化的模式,而不是在个体(首先作为个体而被施加影响)基础上诸元素的结构。
所以,主权和规训,还有安全,只能与多样性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空间问题对三者同样平常。
不必为主权说话,因为主权首先在领土内实施。
但是,规训涉及空间的区划,而且我认为,安全也涉及,并且,主权、纪律和安全对空间的不同处理正是我想要谈论的。
我们将再举一系列的例子。
很明显,我要看一下城市的例子。
在17世纪,以及18世纪初,城市仍然有一个特别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界定,将其与其他区域和领土空间具体地分离和标出。
第二,城市被典型地限制在一个紧密的墙围中,承担的功能远不止军事一种。
最后,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它比乡镇的融合程度更高。
在17和18世纪,这带来了与行政国家的发展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由此给城市司法的特性提出了难题。
第二,贸易的增长,然后18世纪的城市人口统计学,提出了城墙内的挤压与封闭(compressionandenclosure)问题。
军事技术的发展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最后,城市与其近郊之间永久性经济交换的需求,生存的需求,与更远地区商业往来的需求,也使得城市的封闭与束缚(enclosureandhemmingin)成为问题。
宽泛地说,18世纪的问题是城市在空间上、司法上、行政上和经济上开放的问题:
使城市重新进入一个循环流通的空间。
就此,我向你们指出一项研究,它出自一位历史学家,非常卓越与完美,即Jean-Claude对18世纪卡昂的研究,他在作品中指出,城市的问题在根本上是循环流通的问题。
取一个17世纪中期的文本,LaMétropolitée,作者亚历山大•勒•梅特,一个新教徒,在南特敕令颁布之前(那是一个很重要的时期)离开了法国,并且成为布兰登堡选帝侯的总工程师。
他将LaMétropolitée献给瑞典国王,书在阿姆斯特丹出版。
所有这些——新教徒、普鲁士、瑞典、阿姆斯特丹——都是有意义的。
LaMétropolitée的问题是:
一个国家必须有首都吗,为什么它应该有?
勒•梅特的分析如下:
国家实际上包括三个要素、三个秩序、甚至三个阶层;农民、工匠,以及他所谓的第三秩序或第三等级,很奇怪,也就是君主和为他服役的官僚。
国家必须像是这三种要素建成的大厦。
农民当然是大厦的基础,既在根基中,又在根基下,虽然看不见,但却保证了整个大厦的坚实。
中间部分,大厦的服务层,当然是工匠。
至于贵族层,居住和接待区(thelivingandreceptionareas),就是君主的官僚和君主自己。
基于建筑学的隐喻,领土也必须包括基层(foundations)、中层(commonparts)和高层(nobleparts)。
基层必须是乡村,毋需言明,所有的农民,而且只是农民,必须住在乡村。
其次,所有的工匠,而且只是工匠,必须住在小城市。
最后,君主和他的官僚,以及对宫廷(thecourt)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工匠和商人,还有君主的随从,必须住在首都。
勒•梅特以不同的方式看待首都和其他领土间的关系。
一个好的国家必须符合几何学的关系,简言之,须具备圆的形式,首都必须正好处在圆心。
首都位处狭长而又不规则的领土末端,势必不能实现其所有必要功能。
实际上,这里显示了首都与领土的第二种关系,即美学的和符号象征的关系。
首都必须点缀领土。
但这必须同时是一种政治关系,因为法令与法律必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