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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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篇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为实现“四个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主要任务。
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和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
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在调整产业结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危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3.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专兼职人员待遇应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应当落实的有关规定,具备的安全条件,执行的行业标准以及履行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要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否决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5.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
6.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企业要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
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7.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处罚。
对以资源
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
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
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
9.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0.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
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
11.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XX)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煤矿:
要按照《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的规定,所有在建煤矿建成后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所有生产煤矿也必须于20XX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
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XX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XX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XX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化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20XX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
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3.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
篇二:
中共青海省委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送审稿)》会议认为,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既是对中央要求的贯彻,也是对全省人民的承诺。
《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简化接待工作、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9个方面,提出了21条明确要求,既认真贯彻了中央精神,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体现了“从严、从细、从实”的思想。
《规定》出台后,关键要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要坚决照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定就得坚决照办,不打折扣,也不搞特例,常抓不懈,形成习惯,绝不能虎头蛇尾,一阵风。
同时,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社会舆论对省委、省政府班子成员加强监督。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检查督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会议要求,要领导带头。
“己不正,焉能正人”。
改进作风,要从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做起。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出台后,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坚决执行,为全党带了好头,开了新风,也为我们贯彻《规定》树立了榜样。
省委、省政府班子成员要带好头,身体力行地贯彻好《规定》,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工作细节做起。
特别是要求州县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基层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从而引导和带动全省形成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好风气。
会议强调,要提升境界。
无论是做事、做官,还是做人,都要有理想信念、精神境界、价值取向。
制定《规定》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最低要求,不仅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条条框框,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感情上、心灵上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并使之转化为执政为民的行为准则。
唯有如此,才能增强贯彻《规定》的自觉性、坚定性。
全省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提升精神境界,端正政治态度,摒弃庸俗思想,为民务实清廉,干事敬业服务,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本色。
特别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做到有没有监督一个样,立不立规定一个样,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篇三:
2009《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XX〕8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委〔20XX〕88号
(20XX年11月2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已连续五年逐年下降。
但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比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牢固,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仍较为薄
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恩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从20XX年起,全面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以?
三个确保”为目标,突出“六大重点领域”,强化“五项安全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今后四年,每年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重点领域,强化安全生
产管理与监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道路交通领域。
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
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路面行车秩序的监控能力,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形成联合执法机制。
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二)消防安全领域。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监管。
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监督检查,着力消除火灾隐患。
严格消防安全审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
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水平。
大力发展社会消防组织,建立健全乡(镇)、村(居)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三)海洋与渔业领域。
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以防范渔船被碰撞引发重大恶性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渔区基层安全管理组织建设,提高渔业安全保障能力。
严格渔船检验,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能。
严格渔业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培训
教育,提高其安全素质。
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落实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配置、应急救助措施和应急值班制度。
严肃查处渔船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秩序。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努力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四)建设工程领域。
严格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铁、公路、铁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勘察、设计、审批、建设、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重视防雷安全,完善重点单位防雷责任制。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依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项目、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完善政府监管、中介机构社会监理和企业内部自控的安全生产机制。
(五)危化与矿山领域。
严格落实危化、矿山企业准入制度,把好安全审查关。
全面抓好危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措施。
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六)机械制造领域。
以加强船舶、汽车等机械制造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重点,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危险
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行业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安全保障能力、长效机制建设等五项安全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