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设计院管项目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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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计院管项目部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院项目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深化院管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特别是规范院管项目范围内各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院管项目部的管理水平,提升院管项目部的管理控制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院管项目的管理定位、经营模式、主要职责、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作出特别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我院现行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院管项目的管理定位

(一)院管项目部是我院在建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二)院管项目部是我院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并接受科研设计院经营业绩考核的经济责任主体。

第二章院管项目部管理模式和项目组织

第四条院管项目部的设立:

由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院管项目部实行“院——院管项目部”二级财务核算管理方式。

第六条院管项目部的机构设置

(一)院管项目部设: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综合办公室、经营管理室、劳财室、工程质量安全室、专业组,其中除劳财室外,其它室的岗位可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设立。

(二)、项目经理由院长和党委书记提名,副经理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科室推荐,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终人选;部门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提名,报院批准后聘用。

关于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文件由院一次性行文下发。

第三章院管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代表科研设计院履行院管项目部管理范围内全部合同。

项目经理是院长在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院管项目部对发包方承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责任。

第八条代表院对院管项目部管理范围内全部施工项目(合同项目)进行现场管理;院管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科研设计院院长在项目上的授权管理代表;院管项目部对院承担实现全部施工项目经营目标的责任。

第九条直接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的科技开发、施工组织(方案)优化、项目变更和索赔工作;直接经营和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科学合理地进行项目组织,在实现项目履约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创立技术品牌、提升单位形象的发展目标。

第十条按照科研设计院领导班子区域管理的分工,院管项目部负有将分管院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履行到位并取得良好成效的责任,责任范围为院管项目部所在工程履约的全部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鼓励院管项目部积极对外承揽业务,协助院做好所在流域的市场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院管项目部负有完整、准确和及时反映管理范围内全部合同项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功的责任:

(一)控制并核算重要核心项目的成本和院管项目部的管理费用,按照科研设计院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二)审核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项目的报表,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及时进行项目成本的控制、监督、检查和支持。

(三)汇总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各项统计资料,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章院管项目部运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统一对外

(一)项目部代表科研设计院全面履约,处理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地方政府联系、洽谈等相关事宜。

(二)在院管项目部负责的市场开发范围内,业主授予科研设计院的工程项目,除由科研设计院直接签约外,均授权院管项目部代表科研设计院签约,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科研设计院经营管理室备案。

(三)院管项目部及管理范围内的各个组织,在院管项目部所在工程的对外活动和行为,都必须以院管项目部或科研设计院授权项目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统一管理

由院管项目部代表科研设计院,对院管项目部所在工程全部施工项目的履约和项目管理进行归口,并按照院管项目部管理模式的管理层次,对各个项目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院管项目部现场领导

(一)院管项目部有项目履约的决策权、现场施工资源的调配权、项目实施的指挥权。

(二)院管项目部有对违规事项和人员的现场处置权,院保留对项目副经理的现场处置权。

(三)院管项目部有现场各个专业组之间经济关系事项的中间裁决权,如项目部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交由院裁决。

(四)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交由院管项目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结果报院备案,院属专业室(队)对院管项目部有行使相应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十六条院管项目部对经营成果全面负责

院管项目部对其经营的所有项目负有直接的经营责任;院管项目部汇总各专业组的核算成果,汇总结果是考核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与院属各室(队)的经济关系

第十七条院在项目中标后,委托院管项目部统一管理所有经济事务。

第十八条院管项目部的管理模式为“紧密型”,即院管项目部内部实行统一核算,每年以“影子产值”的形式回报专业组所对应室(队)的资源投入。

第十九条项目中标以后,院与院管项目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产值收入、利润、人员、成本、管理费用等定量指标的上限和下限,责任书中还明确德、勤、绩、能等定性指标需要达到的要求水平。

第八章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在院管项目部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各个项目组织从事管理和施工作业的我院职工的薪酬,按分类执行不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院管项目部应对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纠偏,控制全部职工年人均收入在全院合理水平,协调和平衡职工的绩效工资标准,杜绝以不合理降低职工收入为代价换取所谓经营业绩的错误行为。

第二十一条院管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按照院发文件《室(队)、项目部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院管项目部从有利于提高作业效率、有利于保证作业进度、有利于优质安全完成作业任务、有利于控制成本出发制订、力求合理等角度出发,制定适用于院管项目部管理范围内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报科研设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类人员的岗位工资按照院发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的工资关系纳入院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的工资关系纳入院管项目部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院管项目部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院人力资源部备案。

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总额审批、发放流程如下:

院管项目部(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校核)——经管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院管项目部(发放)

第九章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院管项目部的人员、设备、材料配置按照如下的审批程序执行:

1、人员配置:

院管项目部(申请)――→人力资源部(校核)――→管理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2、生产性材料、设备的配置、采购流程:

院管项目部(申请)――→经营管理室(校核)――→管理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3、非生产性材料、设备的配置、采购流程:

院管项目部(申请)――→院办公室(校核)――→管理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院管项目部统一管理人员、设备、材料。

第十章市场开发

第二十七条院大力支持和鼓励院管项目部积极对外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院管项目部对外市场开发效果良好的,院将根据贡献大小对院管项目部和个人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院管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纪和工程局以及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核算的合理合规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核算,挤占乱摊成本,违反规定开支费用和报销,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及其现场兼任出纳)的责任。

第三十条院管项目部的银行开户帐号报院劳财室统一登记备案,严禁项目部私设账簿转移资金。

职工各种收入必须由室(队)及项目部上报计划由劳财室统一管理,不许另立资金来源和费用开支渠道,违反规定者将以违纪论处。

第三十一条院管项目部应建立成本核算台账及职工收入登记台账,按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建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和个人收入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上报,由院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院管项目部负责人为所负责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度与院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执行局、院的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负责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和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与落实、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管项目部负责人为所负责管理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每年度与院长签订质量责任书,结合工程实际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负责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和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对质量进行受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院管项目部负责人根据《水电七局科研设计院室、队、院管项目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要求,按照院有关安全质量管理规定,每年度接受院组织的安全质量考核。

第十三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院管项目部项目经理预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期限为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工期;考核办法为《水电七局科研设计院室、队、院管项目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及相关考核办法;考核依据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院管项目部项目副经理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室(队)及院管项目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章院管项目部的解体

第三十一条院管项目部的解体按照院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院管项目部应认真贯彻和执行本管理办法,履行院赋予的管理职责和经营职责。

凡因院管项目部负责人的违规和失职给市场开发、项目履约、院声誉等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亏损的,院将按照《水电七局企业处罚通则(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院管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各个项目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接受院管项目部领导的现场领导、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

对违规和不服从院管项目部现场领导和不执行院管项目部指令的,院管项目部将相关人员报院,按照我院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院机关各室(队)均应积极协助院管项目部。

对室(队)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院管项目部应及时向院报告;情况属实的,院将责令室(队)和个人整改;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院按照管理办法给予相关室(队)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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