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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黔煤矿三违考核细则

宝黔煤矿“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与考核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为了统一认定“三违”行为、规范“三违”考核标准,特制定宝黔煤矿“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1条员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办理好用工手续后方可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合格或未办理正常用工手续的,用工单位不得安排上岗。

违反本规定的,按50元/人次考核用工单位,当事人不予计考勤;造成事故的,追究用工单位责任人安全责任。

第2条员工上班前,必须提前30分钟参加进班会。

(早班7:

30、中班15:

30、晚班23:

30)

没有参加进班会的,不准入井作业。

强行入井作业的按旷工处理,造成事故的,按《安全事故联防制度》中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3条员工上班前4小时或班中禁止饮酒。

班前4小时饮酒和班中饮酒的,禁止入井作业。

强行进入井下的,按旷工处理,另按200元/人次考核井口值班员,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联防制度》中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4条员工入井前,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不经检身或检身不合格的,禁止入井作业。

未经检身或检身不合格的而进入井下作业的,按矿工处理;造成事故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出现不检或漏检的,按50元/人次考核检身员。

第5条入井作业人员进、出井(临时出井的,必须经所在班班长、安全员同意)时,必须自觉到检身房登记。

进、出井人员不到检身房登记或请人代签的,按50元/人次考核。

第6条入井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劳保用品穿戴整齐(衣物无化纤、安全帽帽带戴好、纽扣齐整并扣好、安全帽无破损、急救器、矿灯按要求系挂腰间且满足井下安全作业要求等),劳保用品佩戴不合格的,禁止井下作业。

劳保用品不合格的而强行进入井下的,按50元/人次考核当事人、井口检身员;井下作业中帽带不系、急救器、矿灯不按规定佩戴或纽扣敞开的,按20元/人次考核当事人,多次(多次指两次以上,其中包含两次)重复违章的,加倍考核或进行责任追究。

第7条人员进出入井,必须按规定的行人路线(主井口)进出,禁止从其它非规定路线进出。

违反规定的,按100元/人次考核,累教不改的,加倍考核。

第8条作业人员入井前,应自觉将随身携带的违禁物品(包括烟叶、打火机、石英表、手机、随身听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可能产生静电物品等)带入井下。

违反本规定的,按100元~200元/人次考核当事人和检身员,造成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第9条员工正常休假时,必须严格按公司有关休假管理的程序,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假后补办手续)。

禁止未经请假或未得到批准而随意休息。

违反规定的,按100元/次考核;严重影响生产的,按旷工处理。

第10条员工当班期间,禁止脱岗、睡岗、窜岗、提前离岗或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

违反本规定的,按50元-100元/人次考核;影响生产的,加倍考核。

造成事故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11条井下作业现场禁止相互辱骂、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发生。

发现骂人的,按50元~100元/人次考核;出现打架斗殴的,按200元~500元/人次考核或辞退。

第12条井下作业人员禁止随意穿越栅栏进入密闭巷道(或已悬挂警示标识巷道)或采空区。

违法本规定的,按200元~500元/人次考核,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13条井下作业人员休息时,禁止在运转设备附近、火工品附近、或有发生片邦、冒落、中毒等危险区域就地休息。

违反本规定的,按50元~100元/人次考核;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第14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自觉地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嬉闹、辱骂、殴打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管。

辱骂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管的,按100元~500元/人次进行考核;殴打现场管理人员的,交由公司保卫部门处理。

第15条进出井人员在行走途中,禁止将锐利物品(包括铁锹、钢钎、钻头等)扛在肩上,可以采用专用工具包好后转运的,必须事前包裹好。

违反本规定的,按50元/人次考核;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16条井下作业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禁止搭矿车、放飞车,禁止横跨有矿车正在运行轨道(包括提升巷道)。

违反本规定的,按100元/人次考核。

第17条矿井安全生产设施、附件、安全标识(包括通风、通信`、运输、机电、消防、气防、供电、防尘等)禁止随意折除、转移、损坏。

随意挪用、转移安全设施、标识的,按50元-100元/次考核当事人;随意损坏安全设施、标识、安全附件的,照价赔偿;出现盗窃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如供电通信线缆、运输设备部件等,交由公司保卫部门处理。

第18条保持作业现场、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各施工地点施工结束后,必须做到人撤场地清,一时难以清除或临时备用的,必须摆设整齐。

违反规定的,按50元/处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19条爱护个人防护器材,禁止在井下随意折卸矿灯、自救器或人为损坏便携式报警等。

随意折卸矿灯的,按100元/人次考核;私自折开自救器封口或认为损坏便携式报警器的,按物品原价赔偿。

第20条严格按《交接班管理制度》进行交接班,禁止地面交接班、强行交接班或不进行交接班。

地面交接、强行交接或不进行交接班的,按100元/次考核;交接班内容不清或应该相互签名没有签名的,按50元/次考核。

第二章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21条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50元/人。

第22条违犯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50元/人。

井下(包括乘坐人车、猴车及井下候车时)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带子的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矿灯、自救器,变配电工或其他人员解灯、脱鞋者,一次罚款50元。

第24条不接受检身的罚被检身者200元。

第25条井下汇假报一次,经查实罚款汇报人100元,造成后果的另分析处理。

第26条岗位工(除上级文件规定开除的其他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第27条 入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在工作岗位上搭设“卧铺”、不准在班中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等),查获一次罚款100元。

第28条地面、井下主要岗位场所,记录必须齐全完整,缺一项记录本罚单位领导50元。

当班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当班责任人50元。

第29条施工地点无措施的罚矿长、技术人员各500元。

第30条违章走瓦斯排放巷的,罚200元/人。

第31条违章坐电机车头,开除矿籍,电机车司机不制止的一次罚100元。

第32条如公司备有人行车必须按时按点发车,如不按规定时间发车,一次罚井口调度当班责任人50元,缺一次(趟)定点人车,罚值班领导100元。

第33条不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一次罚50元/人。

学习、签字后不知道内容的,一次罚20元/人,含业务或职能科室人员。

凡有施工人员未传达规程、措施而上岗的,每查出—人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30元(已传达但未履行签字手续者,视为未传达);因未传达规程、措施而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34条“三违”人员必须进安全科“三违”学习班学习,不参加学习者,一天罚50元/人。

第35条高空作业、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地点进行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等伤害、损坏时,必须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无措施施工,不按措施作业,引发或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50-1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36条所有岗位工上岗,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查出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每查出1人次,罚当日值班干部100元,不持证上岗的每次罚50元,无证者上岗每次罚安排人300元,上岗者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瓦检员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37条带超过2.5m长的物件坐人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38条对强行爬车的人员,押车人不制止的罚押车工200元。

第39条井口20m范围内发现烟头罚井口检身工50元/个。

井口20m范围内抽烟罚200元/人。

井口候车点抽烟罚款200元。

第40条违章(矿车末停稳)上、下人车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41条违章进入采空区、栅栏内大小便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章火工品管理

第43条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

未使用背箩和木箱的,一次罚100元/人。

第44条施工地点无炸药箱、雷管盒,一次罚放炮员100元,管理人员100元。

炸药、雷管混装一次罚放炮员500元。

第45条炸药箱、雷管盒无锁或不完好,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46条炸药、雷管乱丢、乱放或丢失,按价值的20倍罚放炮员或责任人。

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47条炸药箱、雷管盒内有炸药、雷管时混装其他材料,对放炮员、班长和队长各罚款500元。

第48条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边打眼边装药的,一次罚瓦检员、施工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49条爆破员未严格处理爆破故障盲炮、残炮、拒爆及特殊情况下的爆破要求一次罚50-100元;

第50条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处理。

放炮脚线、母线明接头,防突头放炮母线无接线盒或接线盒失爆罚放炮员200元/处。

第51条因放炮、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电缆、水管、监控探头、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

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其他事故的,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52条井下放炮站岗地点无警戒牌、绳,发现一次对站岗人罚款100元,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章放炮,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53条未按规定实行“三人连锁”爆破一次,罚100元;

第54条未按规定实行“一炮三检制”爆破一次,罚200元;

第55条在电缆或电器附近做药、堆放药者,一次罚200元;

第56条炮眼的深度、布置、封泥、装药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10元/次;

第57条启爆器钥匙爆破员不随身携带或交给他人或插在启爆器上,若发现罚50-100元/次;

第58条爆破母线有短路、破损、鸡爪子、羊尾巴、继续使用一次罚50-200元;

第59条爆破员未严格遭受爆破器材领退制度一次罚50元;

第60条运送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严禁冲撞,抛投,乱扔,违者一次罚50-100元;

第61条爆破前未将母线扭结,造成短路一次罚50元;

第62条爆破员要坚持“不准”装药要求,违反一次罚50元;

第63条爆破员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一经查实罚20元/次,遗失100-200元/次,造成后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64条偷拿爆破器材者罚200-500元,并开除矿籍;

第65条井下爆破不使用启爆器,用其它电源爆破的罚300元/次;

第66条爆破员不亲自连结母线的罚100元;

第67条让工人进入炮区试检脚线、母线、爆破员外边拧启爆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200元;

第68条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器材的一次罚50-100元;

第69条爆破后,不按规定时间或巡视、检查安全的罚50-100元;

第70条拾到炸药、雷管不上交者,罚50元/个;

第71条爆破员未按规定发出警号,罚50元/次;

第72条不听警戒命令,擅自闯入警戒区域者罚50-100元。

第73条炮前、炮后不进行洒水或是洒水不到位的罚款50-100元。

第74条有突水、冒顶、瓦斯突出等征兆或停风、瓦斯超限等情况,不立即停止装药放炮的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75条掘进工作面打完炮眼,未先停电钻电源并把电钻移远,就靠近电源做引药,一次罚20-50元。

第76条放炮后不等够时间就进入放炮头(面)检查或作业,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站岗人员自行撤岗者、放炮后不按规定检查就再次起爆者,罚款50-100元;

第77条处理瞎炮严禁手拉镐刨,如发现瞎炮、残炮、当班除理不完,又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罚班长、放炮员50元,出现事故由当班队长、班长、放炮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机电运输处理规定

第78条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

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罚款100元,领用者罚款100元。

第79条井下供电系统不按规定选择电缆供电,查出一次罚款施工单位500元,机电队长(班长)各200元。

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200元。

第80条安装好的设备,验收时检查出设备不完好或失爆,对安装人员,罚款100元,失爆罚200元,对分管队长和安装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81条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查出一次失爆,对当班机电工及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2条一次查出三台以上设备失爆,对当班机电维护工罚款500元,机电班长罚款200元,分管队长罚款200元,机电矿长300元。

第83条井下电气设备不按期涂上防爆油的查出一台,按失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施工人员200元。

第85条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86条严禁用铁丝、铜丝和其它金属物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7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悬挂设备责任牌:

一处不完好,无责任牌,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8条井下电气设备(小绞车、溜子、扒矸机、皮带机、水泵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被停止使用的,罚使用单位当班机电维护人员100元,分管队长(班长)50元。

第89条喷浆机喷浆后未及时清理的,罚使用人200元/次。

第90条新安装和重新拆装后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部、安环处、安装单位验收就使用的,罚使用单位队长200元。

第9l条未经机电矿长同意转用井下机电设备,每台、件罚使用单位安排人100元。

第92条未按规定进行电缆吊挂,不合格时,每一点罚责任人2元,每处罚责任人10元(连续三点为一处)。

第93条施工单位负责保护施工地点的电话,人为损坏罚款200元,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94条安设电话地点30m范围内的电话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和维护,不准掐断多余的电话线,如违反,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第95条通讯组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规定,安装和维护电话,若有失爆罚责任人200元,因安装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每次罚款200元,按事故性质追究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电话故障,通讯组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96条风水管路必须按规定铺设吊挂,一处不合格罚款30元,风水管跑风漏水每处罚款50元。

第97条风水管路严禁用胶管连接,发观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98条皮带机头、转载点防尘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不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99条皮带需设人行过桥而不设,机头、机尾无防护拦,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00条皮带机头必须配备2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和0.2立方米灭火砂,且砂袋齐全完好,—处不齐全罚责任人50元。

第101条出观金属物件,皮带带出地面的,每件罚责任单位400元。

第102条皮带零部件、紧固件必须完好齐全,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103条皮带、溜子必须按《措施》打牢压柱、戗柱,不准用单体支柱当压柱、戗柱。

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104条轨道下上山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罚机电队长100元。

挡、阻车器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整改后仍不合格罚整改人200元。

无故不正常使用的罚当事人20元。

第105条绞车不按《措施》规定打压、戗柱,视为不合格。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6条矿车提升运输不挂保险绳,不用红灯,使用不合格销子,给予200元罚款。

第107条绞车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并开除矿籍:

检查记录不报机电队、安环处审查,每次罚检查责任人50元。

绞车闸不灵活罚维护工100元。

第108条绞车硐室无操作规程牌板罚机电矿长30元。

第109条溜子、皮带、绞车无信号、信号不齐全、不灵活可靠,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使用的开除)。

第110条入井矿车无碰头,大梁断、车帮严重变形,每辆罚机电矿长100元。

地滑子坏或无地滑子每处罚50元。

第111条轨道上山矿车掉道后,在处理掉道车时甩掉钢丝绳、摘掉销子、罚款500元。

第112条绞车运输超过规定进行串车提升,把钩工、绞车司机罚款100元。

第113条猴车不在规定时间检修,任意停车检修,每次罚停车检修人50元。

第114条井下使用、备用的各类设备、设施:

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维护、管理和操作,未按规定操作,如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盗,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按原价赔偿。

第115条非机电工撤卸电器设备的罚200元。

第116条吊钩装车不设阻车器,责任人罚200元。

造成跑车事故另行处理。

第117条泵站乳化液浓度低于规定,罚司机50元,另对机电队、矿长罚50元。

第118条机电队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编号、建帐、建卡,按编号挂牌管理,做到帐、卡、物、牌相对应,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台次。

第119条修理单位要建立设备检修记录,注明检修部位、设备类别、检修时间、参加检修人员,需做试验项目的设备要做好试验,认真填写试验内容、数据、日期和试验人,由机电部每周检查—次,未按规定执行,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第120条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充分利用每天施工前、后检修的时间,对所属设备进行隐患排除、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由安环处、机电部督查,不执行该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班长每次罚款100元,主管矿长罚款50元。

第121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对不按该标准安装的设备均视为不合格,经机电部,安环处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观场验收后,不合格的对安装单位罚款200元。

并2天内整改完毕达到合格,若因此造成生产影响的,另行组织分析处理。

第122条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有接、停电火申请,并报机电部、安环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23条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时不准改变原设备的结构、性能,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由机电部、安环处督办,违反上述规定的,查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第124条轨道提升绞车安装要有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机电部、安环处审批后,施工单位方可按照措施要求安装。

安装完工后,经机电部、安环处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未验收或手续不齐全投入使用,对责任人罚200元、单位矿长罚款500元。

第125条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精心维护保养,必须坚持执行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因责任人不严格执行检修制度,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事故的,每台次罚100元。

第126条电气设备应做到台台上架,有2台以上的要集中上板,挂牌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每查处一台、件,罚责任人50元。

第127条备用设备必须做到:

上盖下垫,并挂牌注明,备用按正常使用设备进行管理,否则,每查处—次,罚机电队长50元;电气设备喇叭口必须加挡板,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128条使用设备必须设有责任牌,明确责任人,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

来按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每台设备对机电队长罚款20元。

第129条对人为原因损坏设备的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由机电部牵头,安环处、财务部等单位参加现场分析提供处罚依据。

对看管不严造成丢失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第130条对电动机散热槽上有杂物的,按不完好进行处罚,对当班电工罚款20元/次。

第131条电动机不按规定使用风罩,机电矿长罚200元,无风叶的罚队长200元/次。

第132条电车司机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凡发观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否则,每查出一次,给予机电车司机罚款200元。

第133条电机车接近风门、巷道交叉点、硐室出口、弯道、道岔、人车乘车点以及轨道起伏不平、坡度较大、噪声较大、前面有人员车辆及其它障碍物时,都必须减速、鸣号、慢行,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500元。

第134条跟车工严禁违章跟车。

跟矿车时,跟车工必须站在列车最后一辆车箱内;跟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的车辆时,跟车工必须跟在支架及大型设备车的后方5-10米处,随车步行,严禁坐电机车跟车。

凡发观违章跟车者,罚款500元。

第135条工作面溜子搭接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500元、其中机电矿长占50元,机电队长占50元。

第136条采煤工作面三机必须是专职司机开机,发观其他人员开机一次罚100元。

第137条井下各种开关整定值必须按规定进行整定和填写、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138条机电队每季度更新—次地面、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并有整定计算报机电部,一次不办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139条井下各修复地点,修复好后立即按标准悬挂好电缆和管路,—次未按标准挂好,罚施工单位机电队长(班长)200元。

第140条井下皮带机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防跑偏装置:

发观一处用板皮,托辊插入皮带边罚司机50元,维护工50元。

第141条扒装机不按规定距离及时前移;迎头积矸超过巷道高度1/3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142条机电峒室和小绞车窝不符合工程质量的罚机电矿长100元。

第143条用电施工单位不经机电矿长审批和自搭火的,罚款200元。

第144条若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用电单位不积极配合处理,且推诿扯皮影响生产者,罚款100-500元。

第145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强行送电者罚指挥者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146条井下供电系统缺少局部接地极或辅助接地极的罚机电队长50元。

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机电矿长50元。

第147条接地电阻不按规定检测,每缺一次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148条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停电者罚100——2000元。

第149条使用的电缆发现落地或用铁丝等物吊挂的,罚队长30元。

第150条各类大型固定设备应安装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查出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第151条绞车、皮带女司机头发长,不戴帽子或是不处理头发者,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

第152条电机车司机必须按章操作,离开座位时,必须打到空档位置,并将手把拿下随身携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20元。

第153条小绞车、扒装机回头轮,拐弯导向轮,必须用双保险绳固定牢固,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长50元,扒装机绳打结一个罚当班班长50元。

第154条绞车道偷坐重车的,开出矿籍并罚款500元。

第155条绞车道行车行人者,罚款当事人200元。

第156条机电设备损坏不及时修理,影响生产的罚机电矿长500元;罚机电队长300元;如配件供给不上造成停产的,给予物质采购部门罚款1000元。

第五章采、掘、巷修处罚规定

第157条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第158条超前支柱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59条掘进(巷修)顶、帮锚网不按措施要求支护到位,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160条上下出口不架锁口棚,或架设不合格每次罚施工责任人100元。

第161条没有按规定施工超前出口,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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